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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靜

原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總裁

劉子靜,男,1951年5月出生,西北大學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原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總裁。

2018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原總裁劉子靜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社會任職


劉子靜
劉子靜
歷任民航西安管理局運輸處副處長,
中國西北航空公司運輸處處長,
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副總經理、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
廣州白雲國際機場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裁,
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兼副總裁,
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副董事長等職。
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委員、中國民用機場協會理事長。

獲得榮譽


2010廣東十大經濟風雲人物。

人物經歷


1966年,在荷蘭史基浦、德國法蘭克福、新加坡樟宜等國外機場深造。主持完成了西安咸陽國際機場擴建工程,白雲機場股份公司上市廣州白雲國際機場搬遷,廣東省民航機場屬地化改革等工作。
劉子靜
劉子靜

人物事件


免去職務
劉子靜
劉子靜
2015年8月,免去劉子靜同志的省機場集團黨委副書記、委員職務,其省機場集團總裁職務自然免除。
接受調查
2015年9月,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原總裁、黨委副書記劉子靜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審查
2016年2月,省委同意,省紀委對省機場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裁劉子靜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2016年8月10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原總裁劉子靜(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一審判決
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賄罪判處劉子靜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一審宣判后,劉子靜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
2018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原總裁劉子靜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二審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間,劉子靜利用其擔任西安咸陽國際機場總經理、廣州白雲國際機場集團副總裁、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總裁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建機場項目、機場商業招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1013萬餘元、港幣8萬元、澳大利亞幣1萬元、美元5000元。劉子靜有自首情節並退清了全部贓款。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