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

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簡介


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是全市的建設監理行業社會團體組織,現有會員單位211家。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動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溝通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為建設單位、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優良的服務。
本協會的基本任務是研究、探討建設監理行業在經濟建設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發展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大力推動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引導會員遵守國法行規;組織交流推廣建設監理的先進經驗,舉辦有關的技術培訓和加強國內外同行業間的技術交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援;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

組織機構


協會秘書處設辦公室、信息部、培訓部各職能機構的職責範圍如下:
一、辦公室職責範圍
1.負責秘書處的日常行政工作。
2.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
3.負責各項會議的組織工作。
4.負責本會年檢申報工作。
5.負責財務工作。
6.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7.負責與市建委、社團辦、聯合會等的聯絡工作。
8.負責本行業表彰先進組織工作。
9.其他交辦的工作。
二、信息部職責範圍
1.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2.負責《北京建設監理信息》刊物的編輯發行工作。
3.負責與中監協、各省市兄弟協會的聯繫工作,做好兄弟單位的來訪接待工作。
4.不定期地組織專題研討會並出版專集。
5.協助辦公室組織本行業的表彰先進工作。
6.定期召開15個片組長會議,及時收集意見,布置任務,做到上下溝通。
7.其他交辦的工作。
三、培訓部職責範圍
1.負責推動和組織監理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2.負責編製本行業長期和短期技術和管理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每年不少於6次)。
3.負責在監理系統組織宣傳貫徹學習有關規範、規程、標準等的培訓班。
4.負責ISO-9000族2000年版本和FIDIC條款1999年版本的推介工作。
5.負責召開樣板工程現場會,組織現場會員單位觀摩交流。
6.其他交辦的工作。

協會章程


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 (Beij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BCPMA”)。
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北京行政區域內合法從事建設監理、諮詢及項目管理等活動的企業自願組成的經社會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溝通政府與會員間的聯繫,為建設單位及政府部門的決策服務,為會員服務,為首都經濟發展服務。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三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基本業務:
(一)、研究和探討建設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動建設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
(三)、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技術規範標準。推動科技進步,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四)、組織交流推廣建設監理的先進經驗,協助政府主管部門,舉辦有關技術、經濟、項目管理、建設監理等培訓班、研討班以及國際建設監理業務專題講座;促進國內外同行業間的聯繫和交流;
(五)、組織編製工程建設監理教材和技術資料。組織考察交流國內、外建設監理先進經驗;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業內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七)、為會員提供相關專業信息和技術諮詢服務;
(八)、組織評選和表彰在建設監理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九)、協助會員做好ISO9000、ISO14000、ISO18000等 管理體系貫標認證工作;
(十)、承辦政府交辦的事項,承擔會員單位和其它協會要求協辦的工作;
(十一)成立若干的專業委員會,以指導企業的發展;
第六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並設榮譽會員。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諮詢及項目管理等活動的本地及外阜具有執業資格的從事建設監理、諮詢及項目管理企業;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會員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權;
(三)、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獲取信息資料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自覺遵守本會的《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三)、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名單將在會刊及協會網站上公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交回會員證書。被除名單位三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三條 會費
(一)、會員交納的年度會費額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二)、榮譽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非自願性退會
會員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員資格並收回會員證書,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領導成員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須經民主選舉和充分醞釀協商。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監事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會員選派的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須有過半數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主要職能是:
(一)、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對本會違紀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理事的每屆任期為四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成員的任期從該次代表大會閉會時開始到下屆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由於某種原因,理事不能完成任期,該屆理事會不再增補理事。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時,理事會應儘快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接任會長;從理事中選舉一名接任常務理事填補空位。增補人員任期到下屆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
(一)、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二)、常務理事會是協會的常設機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四)、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督促檢查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情況。
本會可設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委託範圍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一)、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二)、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由一名常務理事兼任。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財務狀況;
(二)、檢查本會是否執行章程條例;
(三)、對本會在與外界進行交往與合作時是否有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有權對本會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監督並有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對協會成員具有約束力。如有不服可向代表大會申訴,當代表大會對申訴作出仲裁決定時,無論是通過還是否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均需有出席大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贊成才能通過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企事業單位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諮詢服務收入;
(五)、適當興辦經濟實體,發展社團經濟;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8年10月14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