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8條詞條名為劉正林的結果 展開
劉正林
核工業208大隊原大隊長
劉正林,曾任核工業208大隊大隊長。
2016年12月30日,劉正林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4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正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任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208大隊大隊長。
2015年6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核工業208大隊原大隊長劉正林(副廳級)以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6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對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下屬208大隊原大隊長劉正林(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5年12月30日,核工業208大隊原大隊長劉正林(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犯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已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2016年8月12日,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208大隊原大隊長劉正林(副廳級)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6年8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正林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劉正林,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正林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侵吞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208大隊公款,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營利活動;以單位名義私分國有資產,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12月30日,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消息,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二零八大隊原大隊長劉正林(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二〇八大隊原大隊長劉正林犯貪污等罪一案,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公開宣判。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高度重視案件的審查工作,由部門負責人牽頭,指定3名檢察官組成辦案小組,審查案卷100餘冊,擬制審查報告千餘頁,多次與案件偵查部門溝通,共同強化案件證據鏈條,最終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依法對被告人劉正林提起公訴。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被告人劉正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