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徠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製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計劃、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計劃以及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製說明。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計劃
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入包括:
(1)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收入。
(2)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收入。
(3)基金利息收入。
(4)財政補貼收入。
(5)轉移收入。
(6)上級補助收入。
(7)下級上解收入。
(8)其他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計劃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項目包括:
(1)社會保險待遇支出。
(2)轉移支出。
(3)補助下級支出。
(4)上解上級支出。
(5)其他支出。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製說明
預算編製說明的內容包括,編製預算草案的政策依據,各項數字的計算依據,比上年預算及其執行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
(1)將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納入政府的經常性預算。
此種預算模式將社會保險收支與政府財政預算融為一體,當社會保險基金收大於支時,政府可將其用於安排其他支出甚至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當社會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則通過財政預算予以彌補。其優點在於國家的社會保險收支計劃直接體現政府的意志,便於政府控制社會保險事業的進程。其弊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①由於社會保險預算與政府經常性預算混在一起,難免造成社會保險收支與經常性收支之間相互擠占資金,造成社會保險預算收入來源不穩定,特別是經濟低增長和通貨膨脹時期,更是如此。②在福利剛性的作用下,社會保險支出膨脹。導致財政不堪重壓,企業競爭力下降。
(2)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納入政府的專項預算。
此種模式的特點是在政府的總預算中單獨編製社會保險預算,強調社會保險預算與政府的經常性預算項目分離。作為專項預算,社會保險預算在政府預算中保持相對獨立性,在社會保險基金收大於支時,政府不得直接動用社會保險基金彌補財政赤字,而當社會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政府財政予以彌補。此種模式既可以實現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控制,又可以體現財政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其缺點在於一方面加重了財政的負擔,另一方面則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缺乏內在的增值機制,不利於基金的保值增值。
(3)社會保險基金收支不納人政府預算。
即社會保險的收入和支出均獨立於政府預算之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單獨管理。此種模式的最大特點是政府不直接參與社會保險的收支管理,財政對社會保險的負擔相對較輕,而且由於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單獨核算,有利於基金的保值增值。其缺點在於政府對社會保險的干預作用太小,政府利用社會保險進行宏觀調控的作用明顯減弱。
(4)單獨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各項社會保險收支單獨編製預算,而在政府的一般性支出中單列一項“對社會保險的補助支出”,從而既實現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政府的預算分開,又能夠體現政府財政對社會保險的最終責任。此種模式的特點在於:①將各項社會保險的收支計劃全部彙集在一起,可以全面完整的反映整個社會保險的全貌。②所有社會保險收支與一般性預算收支分開,不會造成資金相互之間的擠占,在一定程度上切斷了社會保險對財政的依賴。③有利於基金的獨立運營和保值增值。④可以清晰地反映出財政對社會保險的貢獻程度。
一、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製
按照規定,年度終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報表格式及規定的時間,根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製的原則和內容,依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收支預測,編製下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審批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基金預算草案編製完成後,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進行匯總,並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將匯總的預算和經辦機構上報的預算草案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預算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複執行,並報上級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三、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
為了確保基金預算的執行,有關方面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經過批准的預算執行,並定期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分析。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也要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3)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對策和措施,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以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安全完整。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調整
預算是一種事前的計劃,即使在預算編製的當時是科學的、合理的,但遇有特殊情況時,也會使預算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需要在執行中對預算進行調整。
徠預算調整的具體程序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製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調整后的預算仍應保持收支平衡。
第一,便於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活動進行統一安排,合理規劃,以實現基金收支平衡。
第二,便於維護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防止擠占、挪用基金等現象的發生。
第三,便於合理安排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更好地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便於節省管理成本,防止社會保險基金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