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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德
太原重型機械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
張志德,男,漢族,1966年10月生,山西汾陽人,大學本科學歷,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
2021年1月,張志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8月,張志德被雙開。
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任太原重工起重機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經理;
2008年1月至2012年3月,任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12年3月至2016年6月,任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董事長、總經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任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副董事長、總經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
2017年3月至2021年1月,經山西省國資委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張志德任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2021年1月,辭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職務。
2021年1月,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張志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8月,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張志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志德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為謀取人事利益給予他人財物,違規為配偶辦理延遲退休;使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違規設立“小金庫”並濫發津貼補貼;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不力,不如實向上級報告工作,對下屬公司風險防控不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提拔、業務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張志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志德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