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統計

司法統計

司法統計是指按照統計設計的要求,對法院的各項工作,主要是法院的審判活動所產生和形成的各種數據,以及與之相聯繫的其他社會現象的數量方面,進行記錄、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動過程的總稱。司法統計是一種以數量表現、數量界限反映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法律實施情況和社會矛盾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是國家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科學化、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司法統計數據作為領導決策的重要依據,它反映法院執法工作的基礎信息,它的準確、可靠程度,是統計分析、統計研究可靠性、準確性的基礎,也是整個統計工作質量的基礎。

一般方法


1、大量觀察法

大量觀察法是指對社會經濟現象和社會發展情況中全部或多數單位的特點進行觀察而得出結論的方法。對於司法統計來說,大量觀察法就是對司法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以及與之有關的社會現象的總體進行全面調查,對足以表現現象本質和規律的部分單位進行各種非全面調查而得出結論的方法。大量觀察法是司法統計的一種基本方法,著重於從現象總體出發,搜集大量單位的資料,以及可供對比的歷史資料。因為司法統計的對象本身就具有大量性的特點,通過對相關社會現象的大量觀察,可以更準確的的揭示現象的本質和規律性。如果抽取個別的現象進行觀察,很可能會具有偶然性和特殊性,難以揭示整個現象的真實狀況,有了足夠多的數據,才可以通過偶然找出必然,認識客觀現象的規律。

2、綜合指標法

綜合指標法就是以一組相互聯繫、相互區別的統計指標來表現和反映審判工作和其他社會經濟運行情況的方法。統計本身就是通過一種通過一系列指標來描述社會現象的工具。指標是說明事物特徵的概念及其數值,比如反映一定時期收案狀況的指標。使用綜合指標法有很多優勢,它可以從不同的地方著眼,使統計分析工作更加深入細緻。它將大量的現象進行歸納分析和整理,可以就此看出現象的數量與質量關係,反映出現象之間的相互聯繫。綜合指標法還可以將綜合分析與具體情況結合起來,反映出影響某種現象發展趨勢的普遍的主要的因素,有利於全面掌握和認識客觀事物。在統計分析中,統計指標很多,有質量指標與數量指標,司法統計分析使用的綜合指標主要有3種:(1)絕對數指標:指說明事物規模、水平的指標,主要是一些總量指標和平均指標。如收案數、結案數等等;(2)相對數指標:是指具有相互聯繫的兩個指標相除得到的新指標,一般用百分數或者成數表示。如結案率、犯罪率等等;(3)平均數指標:平均數反映是事物的共性,而把各個事物具體水平的差異抽象掉了,說明事物的集中趨勢,一般水平。

3、統計分組法

統計分組法就是運用對立統一規律觀點,對所研究的社會現象的數量方面進行本質的分析,找出反映現象性質的基本特徵,把研究現象劃分為各組。統計分組不僅是資料搜集、整理的前提條件,也是統計分析的基礎。通過大量觀察佔有必要的資料,要進行綜合分析必須運用分組法對資料進行加工整理,這種根據客觀現象內在的特點和統計調查任務的分組,可以區分社會現象的各種不同類型和形式,以及各現象之間的聯繫和互相關係。由於社會現象是錯綜複雜、多種多樣的,因此統計分組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4、全面調查法

全面調查是對研究對象的全部單位無一例外的進行統計調查,其目的是取得有關總體的總量資料。全面調查是我國使用最經常、最普遍的一種調查方式,雖然這種方法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是其取得的數字最全面、最系統也最準確,其特點正與法院審判工作的要求相一致,多用於對案件各項數據的統計方面。在全國法院系統統計報表制度和微機管理日趨完善的條件下,全面調查的項目越來越簡化,時效性也越來越強。

5、歸納法和演繹法

歸納和演繹作為邏輯推理的基本方法,為統計分析工作提供了一般的分析方法。歸納法和演繹法是一對互逆的邏輯學方法,在統計分析中普遍運用,通過對典型事例的研究和分析概括事物總體的狀態特點及發展趨勢,探求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或者用一般性原理對具體事實得出結論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