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1932年12月21日,紅四方面軍73師解放四川通江縣的泥溪場后,召開群眾大會,建立了川北的第一個蘇維埃政權——赤北縣蘇維埃政府。

簡介


1932年12月29日,在通江縣成立了以曠繼勛為主席的川陝省臨時革命委員會,作為川陝省蘇維埃政府成立前的最高政權機關。
川陝省臨時革命委員會成立后,除積極為川陝省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的召開做準備外,更主要的是放手發動群眾,開展打土豪、分浮財、分田地、建立蘇維埃、組建地方武裝工作。還派出大批宣傳隊,深入農村、鄉鎮,發動群眾,建立基層政權。1933年2月底,已建立了赤北、赤江、紅江、巴中、南江等五個縣和巴中特別市及陝南特別區蘇維埃政府。
1933年2月中旬,在通江縣城召開了川陝省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到會代表一百五十餘人,其中婦女代表約30名。
大會宣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為川陝革命根據地的根本大法;大會通過了《川陝省蘇維埃組織法》;大會還布置了關於土地革命和擴大紅軍、建立地方武裝問題。大會選舉熊國炳為川陝省蘇維埃執行委員會主席。川陝省蘇維埃執行委員會領導五縣一市及一特區政府,人口一百餘萬。
中共川陝省委和川陝省蘇維埃政府的成立,標誌著川陝邊革命根據地的初步形成。

機構職能


中央集權

一、省軍區指揮部
在西北革命軍事委員會直接指揮下,統一各縣地方武裝的指揮。
二、財政委員會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1.工農銀行:製造發行蘇維埃貨幣,統一幣制,流通蘇區金融,實行對工農的低利和無息借貸,幫助合作社的發展。 2.稅務總局:遵照財政委員會所出布告徵收統一累進稅。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3.會計處:制定預算決算。三、經濟委員會:
1.合作總社:發展與指導全蘇區合作社與經濟公社。
2.建設局:經營耳山、鐵廠、鍋廠、紙廠、布廠、縫紉工廠。開荒地、改造農業,獎勵農業生產。統一蘇區度量衡。獎勵對外貿易。培養森林,修築道路,飼養牲畜等。
四、外交委員會
辦理川陝蘇區外交事項。
五、交通委員會:
1.運輸處:組織運輸隊,集中騾馬,專管運輸事項。
2.交通局:建立各地交通站,各渡口安置船筏,木板橋樑。
3.電報局:安置電桿,架設電線。
4.赤色郵政局:傳遞蘇區各地之信件。
六、政治保衛局:保障蘇維埃政權,鎮壓反革命。調查各縣反革命分子活動情況。有計劃地進行肅清反革命分子及其活動。指導各縣保衛局的工作。
七、革命法庭:
1.審判委員會可以擴大到十人,各地群眾選舉。
2.國家公訴處:研究犯人的證據,應判什麼罪,提起公訴。
3.申訴登記處:有人告狀,申訴登記處按規則登記,規定審訊期和審判條件,委員會主席批准后,通知原告,被告按期到庭審判。
4.執法管理處:設看守所,監獄、勞動實習所。

地方分權

一、土地委員會
1.沒收分配局:按照土地法令,進行查田,實行紅軍游擊隊員分好土地,有優先權利和代耕制。
2.水利局:計劃和辦理修塘、打埝、築堤、築埂、開溝、開河、便利灌溉等。
3.土地培養局:研究土質好壞,適宜種什麼東西,籌劃田地的肥料,製造農具、研究種子,開墾荒地等。
二、勞工委員會
1.社會保險局:向僱主和資本家抽社會保險金,使工人生活有保障。
2.勞動介紹局:辦理失業工人登記,介紹工人工作
3.勞動檢查所,檢查工廠是否安全衛生,是否執行勞動法令。
三、糧食委員會
1.糧食儲藏所:集中糧食,在適當地方儲藏糧食,注意節約糧食。
2.糧食調查統計處:統計赤區出產糧食多少及所需要的糧食,規定禁止糧食出口的辦法。
3.糧食運輸處:按一定路程規定棧口,集中騾馬布袋及運輸糧食的東西,以便臨時動員運輸工作。
4.種子儲藏所:按季收藏各種糧食的好種子。
四、文化教育委員會
1.學校教育局:指導各地列寧學校,審查教師、教材,辦理蘇維埃學校,培養各種專門技術人才。
2.社會文化局:設立俱樂部、新劇團,經常指導各地讀報、識字和俱樂部工作,發展赤區文化。
3.國家出版局:出版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各種書籍、蘇維埃理論與實用的各種小冊子、工農群眾和戰士讀本;私人著作,經國家出版局審查付印。
五、內務委員會
1.婚姻登記處:根據婚姻條例進行登記。
2.戶口登記處:戶口登記,發給公民證
3.衛生局:規定衛生計劃、衛生檢查、辦理清潔防疫、醫生登記、研究疾病死亡之癥候與治療方法。
4.戒煙局:規定戒煙辦法,研究戒煙藥品。
5.撫恤執行局:執行對革命戰士的傷亡撫恤條例,發撫恤證、撫恤金。
6.赤色民警局:維持蘇維埃區域的秩序、管理宿娼、飲酒、打人、小偷等事。

主席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熊國炳,原名熊廷南,生於1893年,四川省萬源市竹峪鄉太平村熊家灣人。10歲讀書,12歲因家貧失學。父母迫於生計,忍痛將熊廷南過繼給焦家坪熊邦傑為子,更名熊國炳。1934年12月,在川陝省第三次工農兵代表大會上,熊國炳再次被選為省蘇維埃政府主席。1937年3月13日,西路軍軍政委員會在石窩山成立,由李先念、王樹聲等人組成西路軍工作委員會,熊國炳任委員。隨西路軍右支隊行進。右支隊被敵人衝散,大部分指戰員壯烈犧牲,熊國炳亦被捕,脫逃后一直隱姓埋名直至1960年逝世。

部分法令


平均土地辦法

一、沒收豪紳地主土地 把連平均分給窮人
二、富農所有好田好土 也要沒收分給窮人
三、中農土地不能沒收 人多田少還要補足
四、首先分給僱工貧農 按照人口勞力平分
五、參加紅軍分好田地 家屬還要實行代耕
六、富農如不扯拐搗亂 留給壞田壞地自耕
七、地主田地抖散分配 原佃頂好不耕原田
八、分田要照收成計算 田地肥瘦搭配均勻
九、田地分配給了誰個 糧食鴉片即歸誰人
十、立馬召集群眾大會 立馬分田加緊春耕

六篇布告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布告(一)
1、反革命的頭目與現行犯必須嚴厲鎮壓。
2、個人無私自捉人之權。
3、地主、富農未參加反革命活動者,可在蘇維埃法令下監督生活。
4、反動首要繳槍投誠,並能破壞反動組織,可減除死罪。
5、中農、貧農、僱農被反動脅從,可改過自新,仍舊享有原土地及公民權利。
6、縣以下不能關案子,打案子。縣革命法庭與縣保衛局不得到省蘇批准,不能解決案子。
7、除蘇維埃政權機關與政治部、處機關外,其餘革命團體及紅軍經理處、醫院、參謀處與事務工作人員,均無捉人、打人之權(反革命現行犯與軍事上現行犯除外),違者重懲。
8、要有確實反革命證據才能逮捕。除現行犯外,逮捕要經過當地蘇維埃最高機關常委會或政治部、處主任批准。
9、無名報告與挾嫌誣陷,以反革命治罪。
10、槍決反革命案犯,要大大宣布他的罪狀。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布告(二)
1、不準私亂沒收
2、不準侵犯中農 亂行沒收者,捆送蘇維埃處罰;
3、不準打害窮人
4、不準隨便捉人--亂捉亂關的嚴辦;
5、不準拷打案子--錯殺一人者抵命;
6、不準無名報告--無名報告者無效;
7、不準挾仇誣害--挾仇謀害的反坐;
8、不準招搖撞騙--招搖撞騙的有罪。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布告(三)
--關於沒收徵發
1、沒收方面:
(1)沒收要經過當地最高政權機關的常委協同該地紅軍的政治機關負主要責任的批准后執行(如無政治機關時,則由縣蘇常委負責批准並保證其正確),沒收物資除軍用品交給紅軍外,大部或全部分給群眾。
(2)對反動首領的財物,應由打反動的群眾與當地窮人共同分受;對反動首領威脅下的群眾的財物,一律不許侵犯。
(3)凡違犯蘇維埃法令判處死刑的人,須由革命法庭判決宣布;沒收其財物時,得由革命法庭通知該地蘇維埃,依照判決情形沒收分給群眾。
2、徵發方面:
(1)為正確深入反富農鬥爭,堅持以僱工、貧農為支柱,鞏固以中農的聯盟及糾正過去徵發中的錯誤起見,在原赤區內暫一律停止徵發。徵發的目的是為滿足群眾與革命戰爭的需要,並抑制富農經濟優勢。
(2)徵發的一般方式:
一、由省蘇明令宣布,或由縣蘇呈請省蘇批准后,臨時執行之。徵發時應給富農以被徵發證;
二、若未經省蘇宣布重複徵發,不得作第二次徵發;
三、紅軍在原赤區內一般的不得施行徵收。如遇特殊情況時,得由師、團政治部、處與縣蘇會商,並呈准上級決定后執行。在戰區和新蘇區則由師政治部主任以上負責批准,併發給被徵發證。在同一時期內,他部分不得再向諸被徵發者徵發。徵發時最好須有當地之工農群眾,或群眾團體建議和參加。徵發之物分一部分給群眾。
(3)一切私人(如紅軍的個別分子及地方各級的工作人員)概不得擅自徵發,違者定以革命紀律懲辦。
(4)凡中農、僱工、貧農、工人之財物,絕對不許侵犯,違者以破壞群眾利益治罪。
3、各機關和個人所需要的物資,必須用金錢或物質購換。
4、本法令自通過之日即一體執行。
華蘇維埃共和國五年三月 日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布告(四)
--沒收工作六大約法
一、沒收川陝一切軍閥、豪紳、地主、賣國賊、漢奸、團總、區正及反動頭目的一切財產、糧食、衣物,分歸窮人。
二、服從蘇維埃一切法令,不參加任何反革命活動的商人老闆可在蘇區自由營業,按法只徵收統一累進稅,不得沒收。
三、嚴禁無組織的私自沒收,一切沒收工作歸該地高級政治部主任會同當地最高政權機關常委組織之沒收工作委員會負責辦理。
四、所沒收之財產、房屋及一切群眾必須品,大部以至全部由當地勞苦群眾公開分受。
五、如軍事必須用品(如槍彈、煤油、電池……),交給當地紅軍最高機關。
六、凡不遵守本約法私自沒收及侵害工農利益者,由僱工、貧農捆送交縣以上革命法庭嚴重懲辦。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五年 月 日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布告(五)
一、沒收軍閥、地主、豪紳、反動頭目的財產、糧食、衣物分給窮人。
二、沒收要經過當地最高蘇維埃常委會批准(必要時須經當地政治部機關同意)。
三、服從蘇維埃法令,不參加反革命的商人,可在蘇區自由營業,不得沒收。
四、沒收的東西,軍用品繳紅軍,日用物品分給群眾。
五、反動頭子的東西,由打反動的群眾和當地窮人共同分受。
六、被反動脅從去的中農、貧農、僱農家內財產、衣物,任何人不得沒收或侵犯。
七、對富農不能一般沒收,只能由省蘇明令宣布時,方可實行徵發;個人不得私自徵發。目前在蘇區內暫時停止對富農徵發。
八、如有私自沒收或侵犯中農、貧農,破壞群眾利益的,由群眾捆送革命法庭懲辦。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布告(六)
各地經濟公社、合作社,只准各務各業外:
一、不準沒收徵發;二、買雇一律付錢;三、不準捉人關人;四、不準估買估賣;五、運輸隊要給錢;六、多多販賣農具;七、路上食宿出錢。
如不遵守上列各項,定以蘇維埃法律嚴厲處辦,重者處以極刑。
川陝省蘇維埃政府
1935年3月(政字2097號)
(原件存四川省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