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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生

原讀者出版集團黨委書記

王永生,男,漢族,1961年11月生,甘肅蘭州人,1987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學歷,副教授。曾任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11月,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永生決定逮捕。

2019年3月,甘肅檢察機關依法對王永生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2020年4月,王永生一審獲刑14年,罰100萬。

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西北師範大學化學系分析化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7.08 西北師範大學化學系分析化學專業攻讀碩士研究生
1987.08——1990.03 蘭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教師
1990.03——1993.04 蘭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化學系副主任
1993.04——1995.10 蘭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化學系主任
1995.10——2000.04 蘭州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黨委委員、化學系主任(其間:1996.04——2000.04掛職任臨洮縣委副書記)
2000.04——2000.12 隴西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0.12——2001.09 隴西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09——2003.12 隴西縣委書記
2003.12——2007.01 定西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7.01——2008.05 定西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8.05——2011.08 定西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1.08——2013.04 甘肅省廣播電視有線網路公司總經理
2013.04——2016.04 甘肅省廣播電視有線網路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16.04——2017.12 甘肅省廣播電視有線網路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7.12——2018.06 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任免信息


2018年6月1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王永生的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7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永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永生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永生(正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生利用其擔任臨洮縣縣委副書記(掛職),隴西縣縣長、縣委書記,定西市副市長,甘肅省廣播電視網路有限公司總經理,甘肅省廣播電視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部分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2012年,被告人王永生在擔任甘肅省廣播電視網路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在購買房產用於建設IDC機房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11月28日上午,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永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生利用擔任臨洮縣縣委副書記(掛職),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合作、工程承攬、工作調整等事項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00萬餘元;被告人王永生對共計人民幣150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12年,被告人王永生違反規定,購買房產用於建設網際網路數據中心機房和客服中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900萬餘元。
庭審中,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公訴機關出示相關證據,被告人王永生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辯論,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本案將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20年4月30日,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讀者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永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
對被告人王永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甘肅省臨洮縣委副書記(掛職),讀者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218.2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王永生對價值1547.66萬元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王永生作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國有企業機房選址時,違反《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和《計算機場地通用規範》的規定,將機房建在緊鄰排洪溝和城市軌道交通線的地下一層;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聽取專家意見,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收受他人賄賂併購買房產,具有徇私情節;因選址不當造成滲漏水事故,產生維修改造費用56.01萬元,被告人王永生的行為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鑒於被告人王永生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