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由最高法於2012年12月24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該司法解釋還明確7種情形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2012年12月24日,最高法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共24章、548條、7萬餘字,是最高法歷史上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2013年1月1日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解釋明確變相肉刑逼供屬非法證據。
變相肉刑屬於刑訊逼供
公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還指出,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申請排除證據的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並規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
司法解釋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司法解釋還規定,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未獲准禁微博直播庭審
司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得鼓掌、喧嘩、哄鬧、隨意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不得實施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最高法負責人表示,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辯護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辯護的,庭審繼續進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宣布休庭。”該負責人說。
已履行刑事和解禁反悔
為充分發揮和解程序功能,防止出現“花錢買刑”等損害司法公正的問題,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可以主持協商以達成和解。
司法解釋規定,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司法解釋明確已經履行和解協議的不得反悔。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防“被精神病”應開庭審
為確保強制醫療程序的規範適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處罰情況的發生,司法解釋明確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並應當會見被申請人。
司法解釋還規定強制醫療的複議程序。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律師意見最高法應聽取
司法解釋規定,死刑複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製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二審案件開庭的範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同時,司法解釋還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並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