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陪審團制度

美國聯邦政府發布的制度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21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歷史起源


陪審團制度首先起源於英國,為了幫助國王調查犯罪,到了17世紀末成為了反對國王武斷髮生起訴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時期,各地區法院在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時,廣泛採用陪審團制度。而後作為獨立戰爭的果實,陪審團制度被寫入了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陪審員的產生


1 、適用主體
1689年《聯邦陪審員挑選及服務法案》規定,除以下原因,否則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
(1)對英語掌握不能達到流利的程度或不會說英語
(2)由於精神上身體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滿意陪審團服務
(3)被以可能判處一年以上監禁刑的罪名起訴,或有在某一州或聯邦有一年以上監禁刑的犯罪記錄,公民資格還沒有恢復。
2 、挑選的具體程序
首先,法官從當地選民登記名單中,隨機選出一定數量的人,寫信詢問他們是否可以擔任本案的陪審員。然後,法官用問卷的形式審查這些人是否具備擔當本案陪審員的資格。最後,法官通知這些人到指定時間到法庭接受庭選,在庭選過程中,雙方律師對陪審團候選人具有否決權。

迴避制度


陪審員迴避制度。審判過程中,審判員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們自己向外界揭露。新聞媒體不得擅自公布陪審員的姓名,只能用他們的座位順代表其身份。

陪審團的工作


1、庭審。在庭審過程中,陪審團扮演的只是聽眾的角色。雙方律師在發言辯訴意見時要面對陪審團,雙方證人在陳述案件事實時候也都以陪審團為主要對象。
2、指示。庭審結束后后,首席法官會對陪審團作出指示。
3、評議。之後陪審員被送至秘密的評議室,依據各人的人生經驗,樸素的是非標準和簡單的法律知識以及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就案件事實作評議。
4、裁決。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員裁決必須得到全數同意通過,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簡單多數通過。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無法就裁決達成一致,那麼法官會宣布該案為流案,重新組建陪審團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