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簡稱中國民航局公安局或中國民航公安局)是中國民用航空局12個內設機構之一,副司局級,列入公安部序列。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航局等部門進一步推動民用機場公安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動解決機場公安機構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理順各級民航公安機關與地方機場公安的關係。截止2018年8月,我國有21省(市區)的民航公安機關已經了屬地移交,完成屬地移交后,比如吉林省的長春龍嘉國際機場,現在就直接隸屬於吉林省公安廳,黨政、公安業務工作都直接接受吉林省公安廳領導。沒完成屬地移交的地方機場公安機關,只接受中國民航總局和公安部領導,不接受屬地公安廳(局)領導。

承擔民航行業空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管理的政策和標準,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指導防範和處置非法干擾民航事件,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民航安全檢查和空中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和刑事偵查工作,監督管理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工作;管理直屬公安隊伍。

領導班子


民航安全監察專員、局長:魏亞軍
副局長:林彥群
副局長:張曉軍
空警總隊政委兼民航局公安局政治部(空警總隊政治部)主任:薛榮國
副局長:齊耀忠
副巡視員:柳京

機構設置


下設處室:辦公室、一處(空防安全處)、二處(安全檢查處)、三處(治安消防刑偵處)、四處(警衛處)、五處(情報信息處)、六處(航空保安法規標準處)、空警總隊勤務處、空警總隊綜合處、政治部。

主要職責


1、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編製民航安全保衛規劃,並監督執行。
2、審定民用機場、航空公司運行資質中航空保安部分內容,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
3、監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建立行業空防安全管理系統(SEMS),開展對空防安全威脅因素評估,發布形勢分析報告(通報)及防範措施、指令。
4、負責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決定和發布預警等級。
5、指導處置非法干擾民航安全事件,指導制定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培訓和演練,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6、指導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業務建設,制定航空安全員訓練和考核辦法並監督執行。
7、指導和監督民航安檢工作,承擔民航安檢儀器設備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8、參與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重大活動和會議中的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9、監督管理民用機場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導機場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民用機場治安和公共活動區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規定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和空中警察隊伍,按照規定程序和範圍負責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前備案工作。
11、指導審查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項目。
12、負責民用機場控制區有關通行證件、空勤人員登機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等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民航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和實施民航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1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
15、承辦民航局和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空中警察總隊主要職責
負責對空中警察隊伍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領導空中警察隊伍的政治、勤務、訓練和經費保障工作,指導空中警察隊伍派駐單位實施屬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