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三亞市的國家權力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三亞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議,可以臨時召開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目錄
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三亞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根據三亞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三亞市地方性法規,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審查和批准三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三亞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且有權罷免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且有權罷免三亞市長、副市長;
(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三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並且有權罷免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的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應由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三亞市人民政府和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亞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三亞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