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規則
構成拍賣制度的基本單位
拍賣規則是構成拍賣制度的基本單位,是各種拍賣制度安排的具體表現形式。拍賣規則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是指拍賣活動應當遵守的從國家法律到拍賣機制等一切規則。狹義上僅指各拍賣企業制定的規範本企業拍賣活動的業務規則。
促藝術品拍賣市規範健康展,執“”、“”、“”“誠”業則,維護業形,保護拍賣合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拍賣管理辦法》、《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和國際通行慣例,針對現階段行業發展中突出問題,制定本公約。
二約遵循基則:遵紀守、誠透、標準服務、競爭。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為本公約的發布機構;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行業自律辦公室和文化藝術品拍賣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中拍協藝委會)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協會為本公約的協助執行機構。
第四條自覺遵守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有關法律、法規、行規,按照《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規範運作。
第五條不超範圍經營。
第六條不將企業經營資質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七條不拍賣國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八條不拍賣被盜或非法出境的其他國家文物。
第九條不從事經營性鑒定業務。
第十條不於拍賣前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不知假拍假。
第十二條不以任何形式對拍賣標的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三條承諾在接受委託時按照嚴格的程序審鑒委託作品,並與委託人約定拍賣標的爭議處理程序。如買受人對競得標的提出異議,積極協助買受人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堅決杜絕“假拍”行為。
第十五條向公約執行機構報送客戶違規行為,並對被公約執行機構列入行業黑名單的客戶,共同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抵制。
第十六條不以侵犯商業秘密權、欺詐性估價、惡意降低傭金、惡意詆毀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性競爭。
第十七條及時公布企業經營情況和有關數據,自願接受媒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八條公約發布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公約執行機構負責向公約成員傳遞拍賣行業管理的相關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並檢查公約成員遵守本公約的情況。公約協助執行機構在各自轄區內負責公約成員執行本公約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中拍協藝委會委員單位自動成為本公約成員,其他開展文物藝術品經營的拍賣企業可加入本公約。
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本公約的成員名單。
第二十條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的,其他公約成員均有責任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有權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執行機構應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回複檢舉人,必要時應予公示。
第二十一條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的,經查證屬實,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程度分別採取通報、取消公約成員資格、取消中拍協藝委會委員單位資格、取消中拍協會員(包括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單位資格、取消拍賣行業資質等級、向各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提出處罰建議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非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的,本公約成員承諾採取一致行動對其進行譴責和抵制,必要時由公約執行機構直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處建議。
第二十三條本公約成員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發布機構檢舉。
第二十四條經發布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條本公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