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學分互認體系

歐洲學分互認體系

歐洲學分互認體系(ECTS)最初於1989年在ERASMUS項目,即現在歐盟SOCRATES項目框架內引用。這個體系是歐洲唯一的經過試驗證明比較成功的歐洲高等教育學分體系。這個體系最初僅限於學分轉換,最近,該體系將學分積累內容納入進來。1999年發起的,“博洛尼亞進程”(Bologna Process)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打通歐洲學分體制,促進學歷相互承認,鼓勵歐洲學生到其他歐洲國家學習深造,從數量和質量上加強歐洲學生的流動,加速知識社會的發展和經濟進步。這個學分體系的出現不僅有利於學生了解和比較有關學習的課程,同時還有利於推動歐洲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學改革。改革的結果是更加有利於歐洲學生的流動以及更利於吸引國外的留學生到歐洲學習。

基本情況


歐洲學分互認體系的主要內容為:
全日制歐洲學生每學年應獲得60個學分,約等於1500-1800個學時,每個學分等於25-30學時。
學生只有在成功完成學業並通過相應考試和評價及格后才能得到學分。
學分參數涉及學習的各方面活動--聽課和講座,參加研討會,獨立學習和自習,準備項目報告和完成作業,參加考試等均構成學生的學習負擔和工作量。
學生通過上課,實習,論文等學習形式取得相應學分。學分值根據全年學習任務的目標和工作量而定。
學生的學習表現和學習優劣等級由各國自己確定。歐洲學分互認體系將學習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個層次。同時,將及格分為5個檔次並設定每個檔次的人數比例為:A=10%,B=25%,C=30%,D=25%,E=10%。不及格分為2個檔次:FX=適當努力后可以及格,F=需要大量工作才有可能達到及格線。
歐洲學分互認體系的學分只用於高等教育的學士和碩士階段。使用歐洲學分互認體系的高等教育機構應該是比較有知名度和有信譽的單位,在歐洲以及在國際上應屬於可靠的並且透明度較高的合作夥伴。參與歐洲學分互認體系的高等教育機構需要根據歐洲學分互認體系的有關參數和學科清單提供本國相關課程的詳細內容,課程要求和學術水平等信息。這些高等教育機構還需要給學生提供能夠進一步說明該學生表現的學習成績單和能力證明。為了保證可比性,參與歐洲學分互認體系的國家在頒發學業證書的同時,要給學生提供能夠具體說明有關學業證書的性質、水平、內容、學習成績等相關情況的“文憑說明”(DIPLOMA SUPPLEMENT)。

進展現狀


截止2005年,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亞塞拜然、波黑、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喬治亞羅馬教廷、凶牙利、冰島愛爾蘭、拉托維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爾多瓦、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烏克蘭英國安道爾比利時、德國、希臘、義大利、馬爾他荷蘭、西班牙、土耳其等45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博洛尼亞宣言》,成為歐洲學分互認體系的參與者。但是,從這些國家參與情況看,水平和程度各異。
阿爾巴尼亞有自己的國家學分體系,已經與歐洲學分體系接軌;荷蘭有自己的國家學分體系,正在與歐洲學分體系接軌;在丹麥,僅大學使用歐洲學分體系,學院則不用;一些國家有自己的學分體系,但是他們的學分值與歐洲學分體系有區別,例如,拉托維亞、愛沙尼亞、瑞典、芬蘭的1學分等於1.5個歐洲學分,冰島、奧地利、挪威的1學分等於2個歐洲學分;匈牙利、冰島、斯洛維尼亞、塞爾維亞、比利時的佛拉芒、捷克沒有統一國家學分體系;克羅埃西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葡萄牙、德國、瑞士正在歐洲學分體系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國家學分體系。
阿爾巴尼亞、匈牙利、塞爾維亞、丹麥、奧地利、荷蘭已經通過立法確立歐洲學分體系在本國中的合法地位;挪威新通過的高等教育法也承認歐洲學分體系;德國雖然通過立法承認歐洲學分體系,但是在某些方面和在某些洲有保留;拉托維亞、愛沙尼亞、芬蘭、冰島、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和葡萄牙還沒有通過立法確認歐洲學分體系;挪威只有在政府層面上承認歐洲學分體系;塞普勒斯、比利時佛拉芒地區和瑞士在大學層面上承認歐洲學分體系;在其他國家,還沒有在國家層面上通過立法程序立法承認歐洲學分體系,但是這些國家的許多大學,特別是ERASMUS項目單位大學自願使用歐洲學分體系的很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