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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天喜
嵩縣宋嶺智殘人
2011年9月2日,河南省洛陽市嵩縣大坪鄉宋嶺村智障者呂天喜被更名改姓“田星”,以搶劫罪入獄三年一事被媒體曝光。
呂天喜家住河南省嵩縣大坪鄉宋嶺村,沒有上過學,未婚,單身。呂天喜自小神經智力均不正常,三里五村都有名。
3年前的某一天,呂天喜突然走失,一連好幾天沒了蹤影,家人找了3年沒有任何消息,感覺無望的家人最後放棄了尋找。然而就在今年7月,有關呂天喜的消息突然傳到了村裡,稱他在河南省三門峽市的一所監獄服刑,即將刑滿出獄。
呂天喜的家人帶著疑問於7月12日趕到三門峽監獄刑罰科,此時呂天喜已在監獄服刑近3年。令呂家人震驚的是,監獄方面出示的呂天喜檔案上名字竟是“田星”,檔案上一處空白處填有“痴獃”倆字。
按照8月22日下發的關於其釋放證明書顯示:“茲有田星,男,1958年1月1日生,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嵩縣大坪鄉宋嶺村,因搶劫罪於2008年11月13日經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附加罰金1000元。現因執行刑滿予以釋放。”
而呂天喜家的戶口本顯示,呂天喜出生於1977年12月23日,戶籍嵩縣大坪鄉宋嶺村。
中共洛陽市委政法委員會通報稱,針對媒體報道,洛陽市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迅速採取以下措施:一是由洛陽市委政法委分管執法監督和紀檢監察的兩名副書記牽頭,成立由公、檢、法、司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專門調查組,對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收押等各環節進行徹查。“如果確實存在執法過錯,要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二是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對呂天喜案件啟動再審程序;三是由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委託鑒定機構,對呂天喜是否存在智障進行司法鑒定,待司法鑒定結果出來后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2011年9月5日,河南嵩縣智障人呂天喜服刑一案,有了新進展。洛陽市政法委向外公布初步調查結果:呂天喜犯罪事實清楚,不存在替人頂罪現象。
經調查組調查,2008年8月22日17時許,在洛陽市西工區一人行道上,呂天喜將91歲的宋清明推倒在地,並將其上衣口袋內的55元現金搶走,被群眾當場抓獲。在派出所,呂天喜承認了犯罪事實。
2011年9月3日,調查組又找到當時抓獲呂天喜的兩位當事人和受害人宋清明(已病逝)的親屬進行了辨認,確認呂天喜就是當時實施搶劫的犯罪嫌疑人。
因此,專門調查組認為:不存在呂天喜“替人頂罪”的問題。
這個案件疑問重重:為何檔案信息與實際情況出入很大?呂天喜是不是替名叫“田星”的人“頂包”坐牢?呂天喜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應不應該入獄?洛陽方面近日向呂天喜發放了30萬元救助金,此案會不會不了了之?
呂天喜的姓名為何成了“田星”?
參與辦案的洛陽市公安局唐宮路派出所民警郝建盈解釋,審訊呂天喜時,他口齒不清,說話含糊,說名字的發音很像“田星”,家庭住址報的也不對,說成是嵩縣紙房鄉人,民警給紙房鄉打電話,查找不到這個人,再問呂天喜就什麼也不說了。今年警方才知道他家是在與紙房鄉搭界的大坪鄉。
大坪鄉宋嶺村幾位村民說,天喜和“田星”在當地方言中的發音明顯不一樣。方言中,“喜”是一聲,“星”是三聲。呂天喜的舅舅程建忠說,他的外甥應該能說清名字和住址。
記者近日見到了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接受治療的呂天喜。他說他叫“呂天喜”,但一會兒又說叫“天喜”、“田星”,家住嵩縣紙房鄉宋嶺村。
當時不知真實姓名,為何後來能查實身份?
三門峽監獄監獄長張天祥介紹,“田星”入獄一年多后,家屬一直沒有來過。隨後,獄警按照刑罰執行書上“田星”的家庭住址“嵩縣紙房鄉宋嶺村”,與當地派出所聯繫,但查無此人。今年年初,監獄十監區一名劉姓犯人向獄警反映,他和“田星”同村,“田星”叫呂天喜,是嵩縣大坪鄉宋嶺村人。
張天祥說,監獄得知這一情況后就與大坪鄉派出所聯繫,確定“田星”就是呂天喜。隨即,監獄通知了呂天喜的家人和駐獄檢察科。8月22日,“田星”服刑期滿。
在三門峽監獄,劉姓犯人對記者表示,他於2006年5月18日入獄,被判刑10年,確實是他於今年3月份在獄中發現了呂天喜,認定是同村人,有智力障礙,然後報告給了獄警。
在(2009)西刑初字8號判決書和洛西檢刑訴(2008)157號起訴書寫道:被告人田星,男,50歲左右,小學肄業,自稱嵩縣紙房鄉宋嶺村人。因涉嫌搶劫被起訴。法院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田星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且田星對搶走55元現金予以供認。
經洛陽市委政法委調查組調查,2008年8月22日17時許,在洛陽市西工區一人行道上,呂天喜將91歲的宋清明(現已病逝)推倒在地,並將其上衣口袋內的55元現金搶走,被群眾當場抓獲。在派出所,呂天喜承認了犯罪事實。今年9月3日,調查組又找到當時抓獲呂的當事人等進行辨認,確認呂當時實施了搶劫。
從洛陽冶金工業學校畢業兩年的楊佳樂參與了當時抓獲呂天喜的過程。他告訴記者,當天,他和同學們在洛陽的街道上舉廣告牌,目擊了呂天喜推倒老人並搶走其上衣口袋裡的錢,他和同學合力將呂天喜追到一個死胡同后抓獲。呂天喜當時“像個乞丐”。通過指認照片,楊佳樂確定剛出監獄的呂天喜就是當時的搶劫者,“只是比當時胖了”。
起訴書上的年齡是50歲左右,而當年呂天喜的真實年齡應該是30歲。對於這樣明顯的不同,公檢法辦案人員當時並沒有提出疑問。
針對呂天喜是不是替“田星”“頂包”的問題,洛陽市政法委執法監督科科長宋柯楠介紹,調查組排查洛陽籍“田星”居民,只發現一名洛陽市洛龍區人叫“田星”,已經80多歲,與此案中的“田星”年齡等信息不相符。“因此,可以排除‘頂包’的可能。”
呂天喜的鄰居石春蟬今年84歲,看著呂天喜長大。她說天喜出生時很討人喜歡,但沒想到,他長大后就是個“二球”,打爸媽,今天偷鄰居一床被子,明天偷別人家的莊稼,四處流浪。
三門峽監獄在呂天喜入獄時就發現了他的智力問題。記者在監獄看到署名“田星”的犯人入監體檢表中清楚寫明:有智力障礙。
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主治醫師劉燕朋告訴記者,從住院觀察情況看,呂天喜精神不太正常,時常搶奪老弱病友的東西吃。
無論是常人的觀察,還是最新鑒定結果,均顯示呂天喜有精神問題。為何當年辦案人員沒發現?在審理期間為何不根據其表現申請精神鑒定?
洛陽市委政法委副書記高茂曾介紹,調查顯示,辦案人員認定呂天喜是被抓現行,依據口供、旁證及其他證據可以定案,但的確對呂天喜的精神狀況問題沒有涉及。調查組目前得出結論是公檢法辦案人員疏於觀察,工作責任心不強,有失職行為。
對此,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介紹,按照辦案程序,如果公安機關辦案中發現嫌疑人有精神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其律師或近親屬也有權提出鑒定申請,經公安機關批准,最終由公安機關出具鑒定委託書,委託鑒定機構作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是否對其採取刑拘等措施;如果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沒有發現嫌疑人的精神問題,檢察機關在批捕、公訴階段訊問嫌疑人時發現其有精神問題,也應該委託鑒定機構作鑒定,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公安、檢察機關都沒有發現嫌犯精神問題,法院審理時發現嫌犯有精神問題的,可以委託鑒定機構做鑒定,也可以退回檢察院重新公訴。從呂天喜的鑒定結果看,公檢法都沒有盡到該盡的責任,一錯再錯。
呂天喜應不應該被判刑?應判多少年?據法學界人士介紹,這取決於對呂天喜進行的精神鑒定結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精神病人,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則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則要根據其在犯罪時具體精神狀態判斷其是否負刑事責任;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今年9月,呂天喜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結果出來,顯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據高茂曾介紹,詳細的鑒定結論是:精神發育遲滯,屬於輕度—中度中間的智力障礙。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車繼敏說,呂天喜的精神鑒定由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委託,由河南省精神病院鑒定。河南省精神病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遵循鑒定程序,曾到呂天喜所在村莊進行調查,提取了多份證據包括村委會及鄰居證明,還包括獄警及同獄犯人證言、公檢法訊問筆錄等證明。同時,成立了由9個主任醫師和從北京聘請的專家等組成的鑒定小組,在觀察了呂天喜將近1個月後作出了鑒定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曲新久教授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做了如下解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指,根據相關專家的司法鑒定結論,較普通人的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有所減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官可以根據其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減弱程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第十八條第三款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對於正常人,搶劫55元判3年是否合法?據介紹,根據《刑法》規定,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併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程建忠表示,自呂天喜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出來后,他曾提出質疑,並要求追究“公檢法司”在該案中的責任。洛陽市有關部門找到他協調解決此事,達成給其30萬元的最終協議。
30萬元的性質。高茂曾介紹,調查組發現呂天喜母親卧床癱瘓多年,其父親和弟弟寄宿在鄰居家。為讓呂天喜返家後有一個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條件,洛陽市西工區政法委協調多個部門共同出資30萬元,作為呂天喜的救助基金。
10月21日,洛陽市委政法委紀工委已成立追責小組,準備依據前期調查組取得的證據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洛陽方面表示,呂天喜的舅舅即使撤訴也不影響此案再審。11月1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該案進行再審。追責小組也將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2月16日上午,呂天喜搶劫一案在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開庭再審,併當庭做出判決,被告人呂天喜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罰。而原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元的判決被同時撤銷。
經再審審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時許,原審被告人呂天喜在洛陽市西工區中州中路網通公司門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時年91歲)不備之機,從其上衣口袋內搶走55元現金,並將被害人推倒在地后逃離。嗣後,呂天喜被目擊群眾追趕上並抓獲。案發後,贓款已退還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審根據法律規定表述的被告人自報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況有誤。另經司法鑒定,呂天喜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呂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於呂天喜搶劫犯罪數額較小,並已當場退還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傷害結果。且根據司法鑒定結論,呂天喜犯罪時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本院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原審被告人呂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責任能力情況有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對於“智障人”呂天喜案的再審結果,律師賈其峰說:“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像呂天喜這樣的情況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但是,從該案的再審結果中可以看出,原來負責辦理此案的公、檢、法工作人員明顯失職。如果責任心強一些,工作再細緻些,呂天喜就不會在監獄服刑。對於失職的司法人員,應該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