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救協定,全稱《關於營救宇航員、送回宇航員和歸還發射到外空的實體的協定》。規範締約各國在探索、利用外空過程中,針對宇航員和外空物體的活動所具有的國家權利義務的國際公約。是“外層空間條約”的補充。
主要規則包括各
締約國有義務。(1)對遭受意外的宇航員給予儘可能的救助並將其立即安全送還該
航天器登記國;(2)就宇航員遭受之意外通知發射當局和聯合國秘書長;(3)將射入外層空間的實體或其組成部分依發射當局的要求歸還該當局。且締約國有權請求發射當局支付為履行保護和歸還空間實體或其組成部分之義務花費的費用等。中國於1988年12月14日加入該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