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當事人等的統稱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定義:1、參加保險這一民事法律關係並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2、對自然人或法人的要求:具權利能力;具行為能力。
1 、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與投保人訂立合同,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人。是專指保險公司。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除必須取得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授予的資格外,還必須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2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保單持有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具備下列兩個要件:( 1 )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當事人應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 )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須有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害關係。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如不具有利害關係,訂立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須由原保險人充當。
1 、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或事件在其財產或在其身體上發生而受到損失時享有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或給付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但須具備下列條件:
( 1 )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將遭受損害。但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形式是不盡相同的。在財產保險中,因保險事故直接遭受損失的是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則因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在人身保險中,因保險事故直接遭受損害的是保險人本人的身體、生命或健康。( 2 )被保險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由於保險合同可以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而投保人沒有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只有請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權利。
2 、受益人,又稱保險金領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受益人的要件為:( 1 )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受益人。( 2 )受益人是獨立地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不負交付保費的義務,也不必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險費。( 3 )受益人的賠償請求權並非自保險合同生效時開始,而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產生。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受益人的賠償請求權只是一種期待權。受益人的受益權是直接根據保險合同產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滅:①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破產或解散;②受益人放棄受益權;③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險人生命安全的行為其受益權依法取消。
在保險合同期間,受益人可以變更,但必須經被保險人的同意。受益人的變更無需保險人的同意,但應當將受益人的變更事宜及時通知保險人,否則變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不得對抗保險人。
3、保單所有人。指擁有保單各項權利的人,他可以與投保人、收益人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一般來說,被保險人與保單所有人為同一人的情況比較普遍。
保險合同的主體
2 、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務報酬的人。保險經紀人的勞務報酬由保險公司按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