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組
企業改組
企業改組是指一個公司的資本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改組的結果將改變各種證券持有者的權利和利益。
企業改組是一個大的概念,企業股份制改組應視為其中一種。
在中國,企業改組應理解為:凡是導致企業債權人和所有者權益變更的資本結構的重大變動,都可視為企業改組,既可理解為原有企業的擴充、延伸,也可理解為原有企業作為產權交易一方,通過交易形成新的企業個體。
結合各國公司法、稅法及我國的實際情況,企業改組基本有以下6種:
1、企業合併。企業合併是現今企業改組中較為常見的類型,這種改組方式是擴大資產規模,實現轉產經營最有效的選擇。其特點是快速、低成本。企業合併常見有以下幾類:
(1)吸收合併:一個或幾個目標公司的“全部或實質上幾乎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一個受讓公司,目標公司不復存在。在絕大多數國家,這種轉讓是以受讓公司的股權交換為條件的。
(2)新設合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將其資產和債務轉讓給一個新成立的公司。
2、企業分立。企業分立與企業合併正相反:一個公司的“全部或實質上幾乎全部”資產被轉讓給一個或幾個新成立或已存在的公司,作為交換條件,被分立公司的股東取得現在或新成立公司的股權。企業分立常見有以下幾類:
(1)存續分立。公司將下屬分公司或營業分部轉讓到一個新成立或現在的公司,將受讓公司的股權分配給股東。
(2)新設分立(又稱資本分割)。與存續分立的差異是:公司將下屬分公司或營業分部轉讓到一個新成立或現在的公司,將受讓公司的股權分配給股東后被分立公司解散。
3 、資產收購(也稱資產轉讓)。目標公司的全部或幾乎全部資產和和債務轉讓給新成立的或已存在的公司,作為交換條件,目標公司取得各種各樣的轉讓收入:股權、其他有價證券、現金、實物資產或債務的轉讓。在資產收購交易中,目標公司在資產轉讓后可能繼續存在成為控股的投資公司或在一項清算中將轉讓收入分配給股東而解散。
4、股權收購。股權收購是指一個公司將其股權轉讓給新成立或已存在的公司,作這交換條件,轉讓公司取得各種形式的轉讓收入:股權、其他有價證券、現金、實物資產或債務的轉讓。需要注意到:只有在實質性的控股權轉讓的情況下,一項股權收購才能視為改組,一般的股權轉讓視為銷售。
6、企業形式或地址的簡單改變。公司形式的改變是從一種類型的公司轉變為另一種類型的公司,公司地址的改變是公司登記設立地點的改變。兩種都屬於法律結構的變化,不影響法律的同一性。
企業改組中資產交易涉及的所得稅處理規則,總括說來,可分為:徵稅的“應稅改組”與暫不徵稅的“免稅改組”。“應稅改組”是企業改組中資產交易涉稅的一般稅收規則,它將改組中的資產交易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有關IEl資產,然後再按IEl資產公允價值購置新資產兩項交易。“免稅改組”是企業改組中資產交易涉稅的特殊稅收規則,它不是永遠免稅而是暫不徵稅,依據“免稅改組”的有關規則,在改組時符合條件的企業暫不確認資產交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受讓企業接受資產按原計稅成本人賬。
適用的依據:
1、稅收法律主義 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簡單地說,它是指所有稅收活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2、稅收公平主義 稅收公平主義的基本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者說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者說負不同。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它的含義是,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繫和溝通渠道。即使稅務機關用行政處罰手段強制徵稅,也是基於雙方合作關係,目的是提醒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合作,自覺納稅。
4、實質課說原則 實質課說原則,是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說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依據說收立法基本原則和所得稅政策精神可知:企業改組中涉及的資產轉讓、股權交換以及資產轉換實質上存在所有權轉換的情況,均應視為資產的銷售,既然是資產的銷售,無疑應在銷售的同時確認損益,轉讓收入高於計稅成本部分計入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轉讓收入低於計說成本的部分作為損失抵減應稅所得。轉讓收入不能片面理解為現金、銀行存款,在企業改組中作為交換而取得的資產、股權同樣應視為轉讓收入。
從以上稅收立法原則和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精神可知:資產轉讓只要引起所有權的改變,就應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我們知道企業改組交易是公司層次上的資產交易,同樣屬於資產轉讓的應稅性質,需要對其轉讓確認損益。既應該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有關IEl資產,然後再按IEl資產公允價值購置新資產兩項交易。如果被轉讓資產的計稅成本低於公允價值,實現所得應徵所得稅,若被轉讓資產的計稅成本高於公允價值,將作為損失確認,抵減企業所得。這是與企業改組相關的一般處理規則一一應稅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