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抗衰老促進會
中國抗衰老促進會
中國抗衰老促進會(CHINA ANTI-AGING PROMOTING ASSOCIATION ,CAPA),是我國抗衰老領域內唯一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在國家民政部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公益性社團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促進會宗旨
中國抗衰老促進會
促進會任務
開展人口衰老與抗衰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舉辦抗衰老人才、技術、職業培訓,提高 專業人才抗衰老業務技術水平;統計、發布抗衰老信息,為社會及民眾提供抗衰老方面的業務諮詢;反映行業及 會員需求,維護抗衰老領域企業和從業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抗衰老科學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編輯出版抗衰老專業及科普讀物,傳播普及抗衰老科學知識;推介國內外抗衰老科研成果,進行抗衰老技術和 學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科研課題和其他任務。
中國抗衰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抗衰老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熱心抗衰老事業的有關單位、人員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國熱心抗衰老事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以服務社會為己任,以造福民眾為目的,宣
傳普及抗衰老理念,全面實施抗衰老戰略,大力開發抗衰老產業,促進我國抗衰老事業的蓬勃發展。
本會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自覺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人口衰老與抗衰老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二)編輯出版抗衰老專業及科普讀物,傳播普及抗衰老科學知識;
(三)舉辦抗衰老人才、技術、職業培訓,提高專業人才抗衰老業務技術水平;
(四)統計併發布抗衰老信息,為社會及民眾提供抗衰老方面的業務諮詢;
(五)反映行業及會員需求,維護抗衰老領域內企業和從業者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抗衰老科學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七)推介國內外抗衰老科研成果,進行抗衰老技術和學術的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科研課題和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並願意為中國抗衰老事業服務。
從事抗衰老事業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從業人員,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抗衰老事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並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服從本會的監督和管理;
(七)執行本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單位會員設一名會員代表,代表其在本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單位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會書面報告,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長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會的職責。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及其重大問題;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2/3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 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12月13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