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書

雲夢睡虎地11號中出土簡冊之一

《語書》為雲夢睡虎地11號秦墓中出土簡冊的一種,是南郡守騰在秦始皇二十年對縣、道官員發布的告示。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語書》是窺測秦簡全貌的重要文書,對它作進一步的剖析,可以使我們對秦律和公文制度作更深的了解。《語書》共有兩部分,前一部分是關於公布和執行法律的文書,后一部分是關於對官吏要求的文書,前者講的是法,後者講的是術。

原文


語 書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閑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廢)主之明法殹(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閑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於罪。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閑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也);有(又)廉絜(潔)敦?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爭書,因恙(佯)瞋目扼?(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強骯(伉)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譯文


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騰通告各縣,道負責官吏:過去,百姓各有不同的習俗,他們所愛好和厭惡的都不一樣,有的不利於百姓,有害於國家。因此聖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糾正百姓的思想,去掉邪惡的行為,清除壞的習俗。由於法律不夠完備,百姓中多詭詐取巧,所以後來有干擾法令的。所有法律令、都是教導百姓,去掉淫惡的行為,清除壞的習俗,使他們能夠行善。現在法令已經具備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習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斂,這是不執行君上的大法,助長邪惡淫侈的人,很有害於國家,不利於百姓。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懲辦奸私的法規整理出來,命官吏公佈於眾,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違法犯罪。現在法令已經公布,聽說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為的尚未斂跡,私自的愛好和舊有的習俗仍不改變,從縣令、丞以下的官員明明知道而不加檢舉處罪,這是公然違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惡的人。這樣,作為人臣就是不忠。如果不知道,是不稱職、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處罪,就是不正直。這些都是大罪,而縣令、丞還不清楚了解,是很不應該的。現在我要派人去巡視,檢舉是不服從法令的人,依法論處,對令、丞也要處分。還要考核各縣官吏,哪一縣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沒有察處的,要將令、丞上報處理。本文書在各縣依次傳閱;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驛站派送。
凡良吏都通曉法律令,沒有不能辦理的事務;廉潔、忠誠老實而能為君上效力;他們知道一曹的事務不能獨斷獨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夠糾正自己,不願與別人分開處理事務,因此不會在辦事中爭競。惡吏則不懂法律令,不通習事務,不廉潔,不能為君上效力,苟且懶惰,遇事推脫,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恥,輕率地口出惡言而侮辱別人,沒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的行為,因此善於爭辯,喜歡在辦事時爭競。爭競的時候,就假裝瞪起眼睛、握住手腕,顯示自己勇敢;說種種假話,抬高語音,顯示自己善於治理;說違背事理的話,裝作愧悔和無知,顯示能約束自己;自高自大,蠻橫倔強,顯示自己強幹,而上司還認為他們有才能。這種人不能不予以懲罰。各縣、道收到本文書,應發文書到所屬各曹,屬曹如不受命,縣、道要向郡報告,由郡官命郡的屬曹進行責處。過失最多的吏,所在的曹向令、丞申報,令、丞認為該吏不公正,由郡官記錄在薄藉上向全郡通報,作為惡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