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

秦律

秦律是中國秦代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相秦,實行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了較為完備的刑律及其它方面的法律。在犯罪與刑罰方面,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惡論為思想基礎,以重刑主義為其指導思想,規定了殊多種類的犯罪和相當嚴酷的刑罰。漢初雖曾刪除秦代苛法,但秦律對後世仍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簡介


秦律十八種
秦律十八種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雲夢秦簡》所載,秦律不僅有《法經》六篇的內容,而且還有《田律》、《效律》、《置吏律》、《倉律》、《工律》、《金布律》等內容。秦律有調整封建經濟的作用,並且基本上是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秦律為以後的漢律所繼承。
秦律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基礎,維護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經濟制度;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鎮壓農民的反抗活動;保護官府和私人佔有奴隸;保護官僚地主特權的訴訟制度和監獄管理制度。秦律中的刑罰有:1、死刑,主要有棄市和磔。2、肉刑,有斬足、宮、劓、黥等肢體刑。3、徒刑,將犯人拘禁起來,並使服苦役。4、遷刑,即將犯人流放邊地。5、笞刑,即鞭笞之刑。6、貲罰,讓罪人向官府交納財物或提供勞役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制定


雲夢睡虎地
雲夢睡虎地
秦國早在商鞅變法時,就曾根據李悝的《法經》,“改法為律”,著手制訂成文的律令。秦始皇根據維護統治的實際需要,從以水德主運,“事皆決於法”的思想出發,又將商鞅以來的律令加以補充、修訂,形成了統一的內容更為縝密的《秦律》,並頒行於全國。故李斯云:“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又云:“秦聖臨國,始定刑名,顯陳舊章。”不過,《秦律》早已佚失,其具體內容,史書上只有零星記載。1975年12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秦墓竹簡一千餘支,其中大部分是秦的法律條文以及解釋律文的問答和有關治獄的文書程式,可以作為我們了解和研究秦始皇頒行全國的法律的重要依據。

本質


雲夢秦簡
雲夢秦簡
從雲夢秦簡可知,秦律是地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是秦始皇統治全國的有力武器。
秦律竭力維護封建制度。它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嚴禁對封建國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的侵犯。律文明確規定:“盜徙封,贖耐。”秦簡《法律答問》還解釋道:“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封”,就是田間的阡陌、頃畔的地界。《周禮·封人》註:“畿上有封,若今時界矣。”“耐”,古時的一種刑罰,即判處剃去須鬢。《禮記·禮運》正義:“古者犯罪以髡其須,謂之耐罪。”這條律令說明,當時的田地是有地界的,它作為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標誌,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如果有人私自移動田界,侵犯所有權,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處以“續耐”,強制其出錢以抵耐罪。秦律突出反映了秦皇朝和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群眾的貪婪慾望。秦簡中有關於徵收田租的《田律》和《倉律》,有關於徵發徭役和兵役的《徭律》、《傅律》、《敦表律》和《戍律》。《徭律》規定,農民每年必須給官府服一定時間的無償勞役,不得逃避或延誤。“御中發征,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這是說:地方為朝廷徵發徭役,如果耽擱,不加徵發,應罰兩副軍甲。遲到三至五天,應受斥責;六至十天,罰一盾牌;超過十天罰一軍甲。《敦表律》還規定,服兵役期滿后回家的農民,如無文券證明,就要“貲日四月居邊”,即罰戍邊四個月。
秦始皇
秦始皇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和鎮壓反秦勢力,穩定封建統治秩序。秦簡秦律規定:“內(納)奸,贖耐。”還規定:游士居留而“亡(無)符”,所在的縣“貲一甲”;居留滿一年者,應加誅責。逃亡,是當時貧苦農民和奴隸群眾反抗封建統治,擺脫剝削壓迫的主要方式。針對這種不斷出現的鬥爭方式,秦律里有不少嚴禁逃亡的法令。如規定:隸臣監領城旦時,城旦逃亡,隸臣應“完為城旦”,並沒收其妻、子為奴;隸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勞役時,逃亡后隨即自首,也“當笞五十”,仍拘系至勞役期滿。又規定捕獲逃亡的完城旦,對捕亡者應賞黃金“二兩”。至於對所謂“盜”、“賊”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內容。秦簡《法律答問》共一百八十七條,其中單是“盜法”就有四十餘條,而且量刑極重。如規定士伍盜竊,其贓值一百一十錢,就應“黥為城旦”。公室祭祀未畢,其祭品被盜,盜者最輕也要“耐為隸臣”。甚至規定:盜採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也要“貲徭三旬”。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尤其重視對“群盜”的懲治。如規定,與盜者“不盈五人”,其贓“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只給予流放;但如“五人盜”,贓只“一錢以上”,也要“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早在李悝制定《法經》時,就把《盜法》和《賊法》放在首位。歷代封建統治者也主張“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這裡所說的“盜賊”,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對農民的反抗鬥爭或農民暴動的誣稱。秦律如此注重懲治“盜”、“賊”,實質上是其封建地主階級法律屬性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