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指在封建社會地主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制度。地主階級通過掌握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對使用土地的農民通過榨取地租、放高利貸等手段剝削其他階級。在不同時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
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戰國時期開始形成,到戰國時期,正式確立,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包含有三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農民土地所有制。
即國有土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歷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著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莊、王田、軍屯、民屯等都是國有土地,尤其以北魏、曹魏、隋唐為最盛。國家佔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為統治階級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質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為鞏固國家政權提供堅實的經濟基礎。在封建社會,土地是最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國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會的經濟命脈。
即個體農民的土地。個體農民擁有的土地雖然不多,但人數最多,向國家交納賦稅,服兵役和徭役,“是封建王朝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能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最主要基礎,所以受到歷代封建統治者的重視和扶植”,凡是明君聖主都非常懂得愛民、養民,以民為本。
即地主擁有土地。地主,是封建社會的富人階級,出租土地,剝削貧苦農民,是人人嚮往的社會角色。他們有錢有勢,很容易擠進國家官員隊伍中去,藉助國家政權來保障他們的既得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地主階級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機會,有文化,有能力,是國家官員的候選人階級。不管是論經濟優勢,還是論文化,地主階級成為封建社會的統治階級、特權階級,是順理成章、理所應當的事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生產關係的核心。
土地買賣與土地兼并是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根本特點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土地國有制並不佔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為土地買賣提供了可能性。
早在戰國時期,我國就出現了土地買賣的記載。如中牟之人有“棄其田耘、賣宅圃”者,趙括曾以國君所賜金帛“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到商鞅變法時,則乾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賣買”的合法性。秦漢以後,土地買賣是我國封建社會經常普遍存在的事實。
只要土地買賣存在,土地兼并就必然會如影隨形地出現。
在單純的地主經濟內部,地主對於消費有無限的追求,這就決定了他們必然盡量兼并土地,擴大自己的經濟能力。土地兼并的過程,實際就是地租地產化的過程,因為地主兼并土地的原則就是“將以其奪之人者輾轉而為奪人之具不已”。地主擁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積累的數量就越大,兼并土地的力量就越強。因此,土地兼并的進程不是等速度地前進,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進的。
地主兼并土地的對象,主要是自耕農的小塊土地。中國封建社會一確立,自耕農和其小塊土地的分離就不只會不斷再現,並且總是以日益擴大的規模向前進展。對於地主經濟的擴張來說,大批自耕農的失去土地,是其不可缺少的條件。無論就土地而言,還是就勞動力而言,地主經濟吞併自耕農經濟都是土地兼并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