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制
委員會制
委員會制,是指共和政體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特徵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委員會,其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行政首腦由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任。委員會以合議制形式集體行職權。它與總統制的區別在於其總統由委員會成員輪流擔任,與議會制共和國的區別在於眾議院不能對委員會提出不信任案,委員會也無權解散眾議院。瑞士最為典型。聯邦最高行政機關為聯邦委員會,由聯邦兩院在兩院議員選出7名委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聯邦委員會主席在7名委員中推選,任期1年。屆滿後由副主席升任,另補選1名副主席。聯邦委員會主席,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但主席、副主席都不得單獨行使委員會職權,決定問題時集體討論多數通過。以集體名義行使職權。
委員會政體下的委員會是以集體領導的形式來行使其最高行政權,各委員不但職權相同,並且進行集體議事,決議是以投票結果來作出的,而且實行集體負責。
以實行合議制的委員會為國家最高執行機關的政體形式。在委員會制下,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議行合一的關係。這種制度源於古希臘的十將軍會和古羅馬的“三頭政治”。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如法國1793年的公安委員會也實行這種制度。
1848年瑞士制定聯邦憲法,確立委員會製為共和國的政府形式,並延續至今,成為唯一長期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瑞士聯邦委員會是瑞士最高行政機構,由聯邦議會兩院(國民院和聯邦院)聯席會議選出7名委員組成,從中再選出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任期 1年,期滿由副主席升任,同時另選出新的副主席,主席、副主席均不得在次年連選連任。主席和各委員之間地位平等,對內負責主持會議,對外代表委員會行使國家元首的各種禮儀性的職責,職權極其有限,無任何特權。委員任期4年,分別擔任各部行政首長,主管部的行政事務,但一切政務均須集體議決,以委員會名義執行。
委員會是受議會委託的執行機關,對議會通過的一切法律必須執行,不得退回複議,更無權解散議會。委員會的決議和建議如遭議會否決,委員會無須辭職,議會也無權通過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員會(見瑞士政治制度)。
委員會制的優點是能集思廣益﹐對問題能有較周全的考慮。同時,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員會內反映出來。更加重要的是,權力在委員會內受到制約而至平衡,能夠防止個人專政等現象出現。
1:實行集體領導,可以集思廣益,減少失誤,避免權力過於集中。
2:委員會是獨立決策機構,決策后的實行有其他機構完成,實現決策和執行的分離。
3:委員會的成員一般由各方面的代表組成,因此,委員會作出的決策必然會廣泛的反應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
4:決策也需要專業化,委員會的成員大多是這個領域的專業人員,更容易做到決策的專業化。
5:委員會可協調各部門的活動,部門劃分最易形成所謂的“隧道視野”,各部門管理者可通過委員會開闊視野,了解其他部門的情況,是之把本部門的活動與其它部門的活動結合起來。
6,:下級參與管理,使下級管理者和組織成員有可能參與決策制定過程,這樣可以作為一種激勵因素,從而調動下級人員的積極性。
7:加強溝通。
8:有利於管理者的成長。
但另一方面,委員會制缺乏一位號召的領袖,因此容易引致行政領導的權責不清晰,甚至可能會出現委員之間互相推卸責任,使得委員會在決策上及行動上變得緩慢,導致行政效率失當。
1:為了求得全體委員的一致結論,容易形成妥協和折中的結果。
2:委員會是集體負責,這樣也就沒有一個人在實際上對集體的行動負責,大家都負責往往在實際上形成大家都不負責。
3:在委員會中,往往是少數有影響力的人占支配地位,委員會的決議往往不能反映集體的決斷。
4:耗費時間和成本高。
委員會制適用於因多方利益代表的存在,需要實行集體決策的組織。
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
委員會制集內閣制和總統制(首長負責制)的特點於一體,其最主要特點在於:
1、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全國最高的行政權力是由一個委員會來履行。委員會由一定數目的委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而且僅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長官,並無特殊的職權。
2、委員會從本質上說是代議制民主政體,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點,委員會作為最高行政權力機關,各委員權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議會的議員。除非委員自己辭職,否則任何機關均無權對其罷免或將其免職。
3、聯邦委員會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要服從議會的政策,不得解散議會,而議會也不得解散聯邦委員會。
4、委員會委員的出任,由政黨推薦,但本人不一定是政黨領袖,並且一旦當選,就不以該黨身份參與領導工作,只對委員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