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期貨交易
國債期貨交易
國債期貨交易是指通過有組織的交易場所,按預先確定的買賣價格,在未來特定時間內進行券款交割的國債交易方式。
什麼是國債期貨交易
即交易者只需支付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就可通過交易場所按規定的標準化合約來買賣遠期的國債。我國於1994年開展國債期貨交易的試點。由於國債期貨合約的賣方不一定持有真實的國債,國債期貨交易的結果極易導致國債的買空賣空,助長投機行為,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亂,因而需要有較完善的監管機制。但在我國實際試點中,國債期貨市場屢次發生的嚴重違規交易表明我國尚不具備開展國債期貨交易的基本條件。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決定自1995年5月18日起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1.國債期貨交易的成交與交割具有不同步性。在期貨交易中,成交與最終的交割是分開來的,這一點與現貨交易的成交后即進行錢券交收兩清的交易方式有明顯的不同。國債期貨交易的成交與交割的時間間隔,一般是以月為單位計算的,或者是以每年特定的某幾個日期作為交割日。從這種成交與交割分離的情況來看,國債期貨交易與國債遠期交易有諸多相似的地方,即均是在未來的某一特定時間買賣雙方按照預先規定的價格和數量進行錢券交收的。其實,國債期貨交易本來就是在國債遠期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交易方式。不過,國債期貨交易在技術性、複雜性以及規範性等方面都要遠遠高於國債遠期交易。
2.國債期貨交易必須在指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國債期貨交易是一種規範化的交易,通常是在證券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進行的,不允許在場外或私下裡進行交易,不允許私自對沖。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中介,它不僅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場所,而且還要制定、頒布有關交易的各項規章制度以保證交易的有序進行。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是期貨交易中所有買方的對手賣方,同時又是所有賣方的對手買方,即期貨表現為投資者與交易所之間簽訂契約。這一點也是國債期貨交易與國債遠期交易所不同的地方,國債的遠期交易可以是投資者之間直接簽訂買賣合同,而且買賣雙方也可以在場外自行交易。
3.國債期貨交易的標的具有雙重的意義。國債期貨交易的標的的雙重意義是指:首先,國債期貨交易的標的是國債券。因為,國債期貨交易如果到期交割的話,其交割的對象是政府實際發行的國債券,而非其他什麼債券。其次,國債期貨交易的標的實際上是標準的期貨交易合約(至少首次交易是這樣),因為交易雙方買賣的是標準的期貨合約。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國債期貨交易的對象是標準的國債期貨合約,而期貨合約規定的用於交割的交割物是具體的國債券。而標準的國債期貨合約與實際的國債券是完全不同的。體現在:一方面,標準的國債期貨合約本身並不是政府的債務,只是它所規定的交易物是政府發行的國債。另一方面,標準的國債期貨合約具有不可分割性。它所載明的國債數量、交割期限、買賣的價格等都是事先確定好了,不能分拆的。投資者只能一次性地買賣這份合約,而不能將其分解為若干份。
4.國債期貨交易實行的是保證金交易(亦稱槓桿交易)。在國債交易中,投資者一般僅僅只要交付很少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一份國債期貨合約,而這份國債期貨合約所規定的到時交割的國債數量則相對較大。國債期貨合約規定的面值除以保證金的數值就是國債期貨交易的放大倍數。例如,我國以前開展的國債期貨交易中,當時上海證券交易所曾規定非會員公司投資者每買賣一份國債期貨合約僅需要交納500元的保證金(至於會員則要求的保證金數額更低,甚至可以透支,這也是後來釀成震驚中外的“3·27”風波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當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一個國債期貨合約的面值是20,000元,於是放大了40倍。正因為國債期貨交易屬於槓桿交易,具有放大風險和收益的功能,所以,其可能發生的盈虧一般都比較大,屬於典型的高風險交易品種。也正因為如此,所以,國債期貨交易一般實行無負債的每日結算制度,以便控制風險,即投資者的盈虧每天交易結束后都要結算出來,出現盈利投資者可以提取出來另作他用,出現虧損的話,投資者則必須在限定的時間之前補足。
5.國債期貨交易一般很少發生最終的實物交割。由於國債期貨買賣的是標準的期貨合約,而且其成交與交割不同步,因此,大多數的國債期貨投資者在交割之前往往已經作了一個與原先買賣交易相反但數量相同的交易,這樣也就結束了原先的期貨合同,最終的盈虧則表現為兩次交易的價差上。這一點也是國債期貨交易與國債遠期交易不同的地方。國債遠期交易到交割日時,買賣雙方一般是要按照事先確定好了的價格進行錢券交收的。此外,在國債期貨交易中,投資者即可以選擇先買后賣,也可以選擇先賣后買。而在國債現貨交易中,除了信用交易外,只能是先買后賣。
6.國債期貨交易是一種風險遠大於現貨交易的金融衍生交易。由於國債期貨交易實行的保證金交易,在正式交割或者結算之前,投資者僅僅只需要交納少量的保證金。所以,其蘊含的風險和可能的獲利都是巨大的(即其交易具有放大風險或者收益的特點)。投資者稍有不慎,即可能被強行平倉掃地出門,而不是像現實交易那樣,即使套牢,只要不割肉,還是有扭虧為盈的可能的。而期貨交易是有時間約束的,過了交割日,就是廢紙一張了。這也是為什麼期貨交易有一定資金門檻的重要原因之一了。
恢復國債期貨市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必要性 l、國債期貨交易可以有效地管理利率風險,為我國國民經濟體系提供利率風險防範機制和工具。隨著市場化改革和放鬆金融管制的要求,90年代中期以來中央銀行加快了推動利率市場化的步伐,利率風險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市場主體對於利率風險管理及其工具的需求越來越強烈,而國債期貨正是利率風險管理地有效工具。
2、國債期貨交易能提升國債市場功能,促進國債市場發展,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首先,國債期貨交易能顯著地提高國債市場的流動性和透明度。流動性不足是困擾國債市場地深層次原因之一,嚴重製約了國債市場功能的發揮。其次,國債期貨交易有助於培育機構投資者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這是因為:(1)培育機構投資者需要豐富的投資品種和相應的風險管理機製作為市場依據,恢復國債期貨交易可以為機構投資者增加新的投資品種,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有利於組合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2)恢復國債期貨交易有利於減少市場操縱行為,形成比較公平的市場環境,真正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原則。
3、開展國債期貨交易能為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最終實現創造條件。從上講,國債期貨交易要以利率市場化作為前提條件,但另一方面利率市場化又需要國債回購、期貨和期權市場作為配套的市場機制。由於國債利率是利率市場化的排頭兵,更需要國債期貨市場的起步和發展作為呼應。
4、恢復和發展國債期貨交易是完善期貨市場,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和參與國際金融競爭的現實需要。發展金融衍生產品有助於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提高國際競爭力,而恢復國債期貨交易可以作為我國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切入點。由於20世紀90年代初國債期貨交易試點積累了開展國債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也培養了一批專業人才,另外國債期貨與其他金融衍生品種相比風險較小,因此,可以把恢復和發展國債期貨交易作為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切人點。
(二)可行性 我國環境相對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時已經有了顯著變化,無論是在利率市場化還是在現貨市場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發展,也為當前恢復和發展國債期貨交易準備了條件。
1、利率市場化取得階段性進展,為國債期貨的恢復提供了現實依據。國債期貨是利率期貨的主要品種之一,利率的市場化和資金的流動性是國債期貨產生的重要條件。隨著我國市場體制的逐步完善,我國對利率的管制己越來越松,利率市場化必將成為必然趨勢。如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已經放開,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控制已經取消,國債回購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回購利率成為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利率形式。1996年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啟動,2000年實現外幣利率的市場化,其後又推出了利率市場化的三年步驟。這表明我國為適應新的形勢和經濟發展需要,開始朝利率市場化的方向大步邁進。由此可見,利率市場化和國債期貨的推出是相互作用,相互的,利率市場化為國債期貨的恢復提供了必要條件,國債期貨的恢復又為利率市場化提供了配套的保障機制。
2、快速發展的現貨市場為恢復和發展國債期貨市場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首先,在國債的發行規模上,1997——2001年的國債發行量分別為2449.39億元、 3808.67億元、4014.5億元、4880億元和5004億元自1998年以來無記名式國債的發行完全停止,憑證式國債的發行比例相對下降,而可上市流通的記帳式國債的發行比例則大幅上升,市場流動性大幅提高。其次,國債期限結構更加完善。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1985年至1993年之間,是清一色的 2到5年期中期債券,1994年開始出現了近20%的1年期和少於1年期的債券,同時也有小部分超過6年期的債券,不過沒有出現10年以上的長期債券,1997年發行的國債中10年期債券約佔5.5%,而2002年以來國債包括了l、2、3、7、10、15和目前期限最長的30年期國債,在長短期限配搭上較以前分佈更為“均勻”,使我國國債市場的收益率曲線更為完整,也為國債期貨提供了依據。
3、商品期貨交易的開展為我國推出金融衍生產品特別是恢復國債期貨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國債期貨作為金融期貨的一種與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很多共同點,如其價格載體都是現貨,其交易機制都是依賴於投資者對未來現貨市場價格的預期等,因而在恢復國債期貨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商品期貨交易一些成功的經驗,並有目的的避免一些在商品期貨交易中發生而且有可能在國債期貨交易中發生的。同樣商品期貨交易市場的規範和發展在交易場所、交易規則設計、交易監管等方面為國債期貨交易市場的重新建立提供了許多可供借鑒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