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議會
瑞典議會
瑞徠典議會行使所有議會民主制國家議會通常具有的職能,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民眾監督政府和司法機關行使職責。
瑞典現代議會發源於1435年瑞典貴族首次全體會議。在當時封建化的推動下,議會選舉反丹麥統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薩為瑞典的終身國王,隨後王位世襲制發展了中央集權制度,王權逐漸擴大。1527年,瓦薩國王召集瑞貴族、公職人員、工商業者和農民四個等級的代表舉行會議,取代原先的貴族議會。
1600年議會規定,議會由貴族、僧侶、市民和農民4個特殊利益組織分別組成,稱四級議會。儘管民主意識有所進步,給議會下層等級若干新的權力,但是隨王朝的更替和爭鬥,瑞典曾幾度實行君主專制制。1809年四級議會通過瑞典王國憲法,對國王權力做了一些限制,確定國王擁有國家最高行政權,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
四個等級的議會一直延續至1865年,隨後由近代上、下兩院制議會取代。1917年,議會原則在瑞典政治體制中確立,標誌著瑞現代議會正式建立。1919年,瑞議會取消對選舉權的財產限制。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獲得選舉和被選舉權。1970年,瑞議會改為一院制。1994年,瑞議會由3年改為4年一次大選。相關做法一直延續至今。
瑞典議會在開會
議長根據各黨在大選中所獲議席,並在與議會各黨團領導人協商后,提名新首相人選,並付諸議會表決,表決時反對票不超過半數即可通過。新首相組閣時提出的內閣人員名單須經議會批准。議會可對某內閣成員甚至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獲半數以上議員通過,有關閣員或全體內閣即應辭職。在得到多數議員支持的情況下,可以由在議會佔有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多數政府;在多數議員不反對的情況下,也可由在議會佔有少數席位的政黨組成少數政府。
(一)選舉和被選舉資格
凡年滿18歲的瑞公民均可參加議會選舉,擁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在瑞居住3年以上的成年外國移民可參加地方議會選舉。瑞全國共劃分29個選區,每個選區按照選民人數確定產生議員的數額,例如,最小的哥特蘭選區僅有2名議員,而最大的斯德哥爾摩選區擁有42名議員。候選人無須代表所居住選區參選。議員可連選連任。作為議員候選人的被選舉人須由其所在政黨提名,政黨提名所有候選人時均應向中央選舉署(Centrala Valmyndigheten)提交書面申請,還須附候選人親筆簽名同意被提名的聲明。
(二)選舉規定
瑞國家徠議會例行選舉(大選)與省以及市議會選舉同日舉行,選舉日定於選舉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日。如議會需要提前大選,則應由政府決定改選日期。
瑞典議會會場,兩院制時期為下院會場
(三)選舉機構。
瑞典中央選舉署負責國家議會選舉事宜。省政府負責省議會選舉事宜。每個市設有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工作。
議會職權包括立法權、審批預算和監督政府。
(一)立法
立法是議會最重要的職責之一。議會負責審議通過與瑞國家、社會以及人民生產生活緊密相關或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政府或一個或多個議員向議會提交制定新法律或修訂現有法律的提案后,須經過議會多數投票批准。政府根據議會決定負責法律實施。
(二)預算審批
議會依據政府提交的財政預算方案,就國家預算收支進行決策,政府根據議會決定負責實施預算方案。瑞政府如遇重大突發事件需臨時支出巨額經費,也須經由議會批准。
(三)監督政府
兩院制時期的議會上院
(一)議長及職權
瑞典沒有明文規定議長應由哪個政黨的議員出任。每屆議會大選后,由全體議員推選議長。從1982年起,議會各黨達成默契,由取得議會多數的最大議會黨,即組成政府的政黨中最大黨的議員出任議長,負責主持議會全體會議及各項提案討論會。
(二)議會專門委員會
瑞議會設15個專門委員會和一個歐盟事務委員會。每個委員會有17位議員。這些委員會為:勞動市場委員會、內政事務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文化委員會、環境和農業委員會、工商委員會、稅收委員會、社會保障委員會、社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和歐盟事務委員會。
通常情況下,各委員會負責討論本領域內議題。當某項議題跨行業或涉及多個領域、需要多個專門委員會參與決策時,議會將增設一個臨時的拼組委員會,並由其中一個委員會主席任該拼組委員會負責人。例如兩年前議會憲法和外事委員會進行拼組,就歐盟憲法條約問題進行了討論。
(一)各類會議召集和會期
議會每個工作年在每年9月中旬由國王作為國家元首宣布開幕。但在選舉年,新一屆議會的工作始於當年10月份。議會工作年基本是全年,但議會議事廳每年秋季開幕,直至第二年6月下旬閉會,夏季休會2個月左右,12月下旬聖誕節和4月份復活節以及夏季和秋季的第四周也休會。瑞議會每個工作年度安排三次議會政黨之間的辯論。10月份,各議會政黨領導人就各自政策主張進行第一次相互辯論。其後連續三天,議員們進行自由討論。聖誕節過後1月份以及夏季休假前的6月份,議會各黨領導人分別進行第二次和第三次辯論。關於其他小型會議或專題性辯論,瑞議會無明確規定,視情舉行。政府向議會提交議案則沒有時間限制。每年5月,議會按照慣例圍繞政府關於歐盟問題的年度報告開展討論。自2006年起,議會夏季休會時間有所縮短。
(二)法定出席人數和表決方式
瑞議會沒有關於表決時出席人數的法定限制。通常,所有人都應出席,因病或公差不能出席者不可由他人代替。就一般性問題表決時,擁有簡單多數即可生效。但就某些特殊問題表決時則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數贊成方可生效。例如,改變議會有關法令則需過半議員出席且其中四分之三議員同意。改變瑞《憲法》需要連續兩屆議會表決批准方可生效。
瑞典王國議會大廈
(一)議案種類
議案分提案(forslag)和動議(motion)兩大類。提案由政府提出,動議由議員提出。議員提出動議有兩個時機,一是在政府提案呈交議會後的15天內針對該提案提出;另一個是在每年秋季議會開幕後的15天內,這個時期是議員公開提出無議題限制動議的時期。
(二)議會立法程序
瑞政府在呈交議會提案中就一項新的立法提出建議。呈交提案前,政府就相關議題設立調研小組,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以及經過政府法律顧問研究確定后,形成最後的提案,並呈交議會。瑞政府每年向議會呈交200多個提案。一個或多個議員可在15天內針對政府提案提出反對該提案的動議。隨後,該提案和動議在議會進行專門登記,再由議會議事廳將提案和動議提交至議會相應的專門委員會進行研究。這些委員會可邀請各種組織的專家和代表來共同討論對提案和動議的看法。最後,委員會根據簡單多數表決制將討論結果的建議報告提交到議事廳。議會全體議員根據議會董事會的日程安排,在議事廳就政府提案和議員動議進行辯論和表決。儘管所有議員均有黨派背景,但在表決時,個人立場不受黨派立場約束。實踐中絕大多數黨員都選擇與本黨立場保持一致。議會將表決結果以簡短的書面形式送交政府,如是議會表決通過的提案,即按期成為生效法律,由政府負責將其付諸實施。
(一)議員權利和義務
瑞法律對議員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文規定。從議員的職責、議事活動範圍來看,其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監督權、質詢權和表決權等。
議員由民眾選出,是民意代表。忠實履行民眾賦予的職權、奉民意行事,即是議員的義務。
(二)議員待遇
瑞典議員是專職議員,工資由議會行政管理部支付,月基本工資約為54500克朗(稅前,1美元≈8.5克朗)。議長基本工資與首相相等,每月131000克朗。凡連續擔任議員12年以上者,均可在辭去議員工作后享受所謂“全部議員收入保障”,即第一年收入相當於議員工資水準的80%,以後逐年遞減。議員連續任期未滿6年者只領1年的收入保障。對於家在外地的議員,議會為其提供免費宿舍或領取相當於每月7000克朗的住房補貼。每位議員獲一張全國鐵路交通年卡。議員工資待遇是按每年365個工作日計算,為此,在議員休假期間,其相應工資將予以扣除。每位議員均配給一間辦公室和包括便攜電腦在內的辦公用品。
瑞議會有349名議員,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一直來自現有的7個黨團。分佈如下:
社民黨議會黨團(130名議員)、溫和聯合黨黨團(97名議員)、中間黨黨團(29名議員)、人民黨黨團(28名議員)、基民黨黨團(24名議員)、左翼黨黨團(22名議員)、環境黨黨團(19名議員)。
各議會黨團通常在每周四下午召開內部會議,就黨團內關注的議題進行討論。各議會黨團也經常在不同的議會專門委員會範圍內討論問題,必要時組織議會外黨員參與。
瑞典王國議會在開會
該部歸議會董事會領導,負責為議員提供專業知識和需要決策的問題的相關背景資料;為議員以及各議會黨團秘書處的工作提供有效幫助和服務;協調議員之間的工作關係;向外界介紹議會相關情況及其工作。
該部有20位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聯繫和安排議會對外交流活動。
瑞議會向其議員發放助手使用經費,議員可自主決定是否僱用或僱用幾名助手。
2008年,近百名議員參與了瑞議會對外交流活動。議會活動經費有限額,每年來往團組數有所不同。關於議會接待來訪團可支配的費用額度,瑞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都秉持節儉原則。通常,每位議員在4年的任期內因工作需要,最多可報銷5萬克朗的國際旅費,報銷單需經副議長簽字;對歐盟國家的出訪活動每年可獲2500克朗的額外旅費報銷。
瑞議會總共成立了39個按國家和地區劃分的對外友好小組。
瑞議會通常出席下列國際議會活動:
1.歐洲理事會議會會議(Europaradet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2.議會間聯盟(Interpar lamntariska union,IPU)
3.北歐理事會(Nordiska radet,NR)
4.歐洲安全合作組織的議會會議(OSSE:S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5.歐洲防務和安全會議(Europeiska forsvarsoch sakerhetsforsamlingen)
6.歐洲地中海地區議會會議(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en for EuropaMede lhavsomradet,EMPA)
7.北約議會會議(Nato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8.北極合作(Det arktiska samarbetet)
9.波羅的海合作(Ostersjosamarbet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