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術語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要想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就只能通過他人代理。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錶行使。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處的“視為”是指法律擬制,也就是本來沒有達到一般的條件,但是法律授權與達到一般的條件一樣的法律效果。並且這種情況不會隨著收入的變化而變化,一經達到條件就自然的延續下去,除非出現一般條件下的改變行為能力的情況。
談到民事行為能力,就不得不先說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智力狀況、認識能力、精神狀態等主觀條件的制約。換言之,理智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權利能力者,若任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可能會損害自己,也可能會損害別人。所以,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為能力,兩者確認的標準不同。
法律的起源
自然人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權利而須負民事責任時,能不能自負其責,不僅取決於其意識能力,還與責任能力有關,責任能力是自然人對自己行為加害後果承擔責任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也是有民事責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有責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責任能力。
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條件。權利能力表明了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行為能力則表明了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為民事行為的資格。
其特徵為:
(1)由國家通過法律確認和賦予,不由民事主體的主觀意志決定。法律確認一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就承認他有資格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主體對其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負責的資格。只有具備這種資格的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為才有效,才能對其不法行為承擔責任,否則,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體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有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並通過民事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民事行為能力依民事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18周歲以上。我國《民法總則》規定,18周歲是我國自然人成年的界限。對於16周歲以上而不滿18周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2條還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18周歲以上,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如果說,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備了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的話,那麼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現實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主觀方面,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意思表達能力,具有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
(2)客觀方面,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能夠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或應盡義務承擔責任。
判斷民事主體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應不同主體有所不同。
對公民,主要有兩個: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狀態。一般而言,公民的意識能力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健全的,因此年齡可以作為判斷的標準之一。但完全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有失偏頗,因為有些人即使達到成人年齡,但由於智力低或精神不正常,仍不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則以其成立時間和註銷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來說處於生長、發育的最初階段,智力水平普遍較低,一般難以進行民事行為,故將他們歸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現實生活中,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相差較大,不否認個別的智力水平較高,如七八歲的大學生,五六歲的兒童音樂家等,但總體來說,他們仍不具有綜合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但在實踐中,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根據日常生活習慣,應認定其民事行為的效力。例如,到商店購買文具盒、練習本以及買票乘坐公共汽車等,應確認其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應認定其有效。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於其心智喪失,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從保護他們的自身利益出發,法律規定他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由於判斷精神病人是否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比較困難,故《民法總則》規定,應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所作的診斷、鑒定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現行規定):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指法院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依法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制度。對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宣告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2、被申請的當事人須為精神病人。
3、須由人民法院經特別程序作出宣告。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終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當自然人死亡時,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
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地位和資格。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認識問題和判斷問題的能力。如果一個人能夠認識和判斷自己民事行為的後果,則其有意思能力。
根據自然人認識問題和判斷問題的能力,將自然人分為三個階段:已滿十八周歲的人,稱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人,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是劃分一個人行為能力的客觀標準,即年齡標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認識和判斷自己民事行為的後果,因此應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對與其認識能力、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其他民事行為對其不產生法律上的後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勞動成年制,即法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收入是否達到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以年齡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一個客觀性標準;而人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是一個主觀問題。一個人即使超過十八周歲,若患有精神病,則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來判斷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公民的權利能力問題,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一,被申請宣告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二,必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以法定程序宣告;
四,必須由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為。
一個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後,若其經過治療后病癒,恢復行為能力,但是未經過撤銷宣告,則此時其所為行為屬於效力待定行為。
法定
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國家法律確認的,與自然人自己的意志無關。國家法律規定了自然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的基本條件,這些條件不能通過公民的約定加以更改。
程序法定
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與年齡和精神狀況直接相關
年齡決定了自然人從事民事行為的一般社會認知程度,精神狀況則決定了自然人是否能夠正確地理解和理智地從事民事行為。這兩方面的具體要求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