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偵查
專案偵查
專案偵查,指的是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需要特別組織力量進行偵查辦案的一種手段。
表面意思:指的是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需要特別組織力量進行偵查辦案的一種手段。
詳細來說:打擊犯罪有多種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經常性打擊、集中打擊和專項治理等方式。所謂經常性打擊,是指政法機關經常性的、常規的偵查工作,它主要包括專案偵查和併案偵查。專案偵查和併案偵查是經常性破案工作的主要方式。所謂專案偵查,是指對一些重要案件或線索,根據需要立為專案,專案專辦的一項專門工作。由於專案偵查的對象二是一些案情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惡劣,並造成嚴重影響的案件,因此,在組織專案偵查時,必須在偵查力量的配備、領導的重視程度、時間與精力的投入和後勤保障上,都要保持一定的優勢,為加速破案奠定基礎。所謂併案偵查,是指刑事偵查部門在偵破案件中,對判斷為同一犯罪分子或同一夥犯罪分子所為的系列性案件實行合併偵查的一種偵查活動形式。這種併案偵查對於打擊慣犯、累犯、流竄犯、集團性犯罪,遏制其犯罪活動,提高現行案件破案率,發揮著重要作用。
偵查階段文書製作:一,呈請立案報告書;二,偵查工作方案;三,排查提綱;四,案件偵查情況報告;五,破案報告。
結案階段文書製作:一,呈請偵查終結報告書;二,起訴意見書;三,案件分析報告。
補充偵查階段文書製作:一,補充偵查報告書;二,要求複議意見書;三,提請複核意見書。
呈請立案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對擬立案偵查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批的書面報告。
《呈請立案報告書》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首部應當寫清楚製作文書的名稱,一般寫為"呈請××案件立案報告書",也可直接寫為"呈請立案報告書",不必編寫文號。
2、正文正文由報告導語,接受案件情況,立案根據,立案理由和意見四部分組成。
3、尾部註明呈請立案的單位,偵查人員簽名,報告成文日期。二,偵查工作方案偵查工作方案的概念《刑事案件辦案程序》第165條規定:"對疑難,複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決定偵查的,應當擬定偵查工作方案"。偵查工作方案,是指偵查部門對已經立案的疑難,複雜,重大,特別重大案件所制定的開展偵查工作總體規劃和行動方案。
1、對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斷,包括對線索來源可靠程度和涉嫌範圍的測定;
2、偵查方向和偵查範圍;
3、為查明案情需要採取的措施;
4、偵查力量的組織和分工;
5、需要有關方面配合的各個環節如何緊密銜接;
6、偵查所必須遵循的制度和規定;
7、如屬預謀犯罪案件,還應當提出制止現行破壞和防止造成損失的措施。
第一步,全面準確了解案情。包括案件發生,發現過程,現場所處環境,勘驗檢查過程和結果等,這些材料是製作偵查工作方案的重要基礎。第二步,認真作好現場分析記錄。現場分析是對現場勘驗檢查情況和案情所作的全面分析和判斷,其分析內容是制定方案的核心。第三步,整理材料形成方案。按照方案的一般格式和要求,結合獲得的具體材料製作出的方案初稿。第四步,報經領導審批。經主管領導審閱后,根據所提意見應進一步進行針對性的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二)內容要客觀,責任要清楚(三)方案應簡潔明了,針對性突出三,排查提綱排查提綱的概念排查提綱,亦稱排查工作提綱或摸排提綱,是在偵查破案中,為便於偵查人員掌握統一標準,在摸排工作中及時發現,甄別犯罪嫌疑人,嫌疑物或事,而依據案情製作的文書,是為摸底排隊工作服務的。
排查提綱的結構
1、標題一般寫為"××案件排查提綱"或"××案件排查工作提綱"。
2、簡要案情簡要說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方法,損失後果等基本情況即可,不需要詳細描述案情。
3、排查條件一般包括:作案因素條件,時間條件,工具條件,技能條件,物證條件,個體特徵條件,作案條件,反常條件等。
4、排查要求排查要求是為確保達到排查目的而制定的,包括完成任務的時間,方法要求,請示,彙報,保密要求,組織,紀律要求及獎懲規定等。
5、結尾結尾部分主要寫明排查提綱的製作發布單位和發布時間。附帶嫌疑人畫像或照片及物證照片等。有時也會附帶獎勵的條件和數額等。
製作排查提綱應注意的問題
1、排查條件要準確。
2、發布範圍要適當。
3、說明使用方法要留有餘地。排查提綱在規定排查方法要求時,適合作原則性規定,不宜過細。
4、一定要明確說明獎懲規定。
5、注意保密。案件中將來用於甄別,核實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核心或關鍵細節一般不宜寫入。
四,案件偵查情況報告案件偵查情況報告的概念案件偵查情況報告,是指承擔具體偵查任務的組織就其任務落實情況,向上級領導,單位或部門報告工作,反映情況,請求回復所製作的書面文書。具有上行性,陳述性和事後性的特點。
1、報告標題。2、報告對象。3、報告緣由。4、報告內容。5、報告結尾。報告內容第一部分,主要寫完成任務或工作進展情況,包括:任務的名稱,採取的措施,工作過程,取得的結果等;第二部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即對前段工作或整個完成情況作出評價,說明經過工作已經查明的問題,遇到的疑難問題及其原因等。第三部分,解決問題的辦法和下一步工作的建議。針對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並根據上述評價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建議及今後的打算。
1、語言簡潔明了,敘述條理分明,便於領導審閱;2、重點要突出。尤其是對偵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要重點說明,以使上級部門或領導充分了解,並引起足夠重視,從而有利於問題的解決。3、對下一步工作建議的說明,應當立足自身,用較含蓄的語言進行表述。
一,破案報告破案報告的概念
呈請破案報告書是公安機辦案人員對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查認為具備破案條件時,向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案件的情況,請示破案處理時所製作的文書,也稱作破案報告。
《程序規定》第167條規定:"對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製作破案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破案的條件(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破案報告內容
(一)案件偵查結果;(二)破案的理由和根據;(三)破案的組織分工和方法步驟;(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呈請破案報告書的結構
1、首部:首部即文書名稱,一般寫為"呈請××案件破案報告書",也可直接寫為"呈請破案報告書"。2、正文:正文包括導語,破案的方法和步驟,破案的理由和依據及下一步工作意見等。3、尾部:應寫明破案依據的規定及處理意見,製作人單位或製作人和製作時間。
製作呈請破案報告書應注意的問題
1、《呈請破案報告書》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后,才能依據破案報告中的規定開展下一步偵查工作。2、重大,特大案件的破案需經集體研究決定或報上級公安機關業務部門或領導批准,因此製作的《呈清破案報告書》可一式多份,供集體討論研究或上報使用。原件,包括修改稿存入偵查工作卷(副卷)備查。
二,呈請偵查終結報告書
呈請偵查終結報告書的概念
呈請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書是公安機辦案人員對審理的案件,認為具備結案條件時,向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案件的情況,請示結案處理時所製作的文書,也稱作結案報告。《程序規定》第261條規定:"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的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呈請偵查終結報告書的結構
1、首部:首部即文書名稱,一般寫為"呈請××(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的罪名)案偵查終結報告書"。2、正文:正文包括導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簡歷和前科,案件來源和偵破經過,涉嫌的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需要說明的問題,對案件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3、尾部:應寫明結案依據的規定及處理意見,製作人落款和製作時間。
製作結案報告書應注意的問題
1、《呈請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書》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后,才能按所提出的處理意見,製作相應的文書;2、重大,特大案件的偵查終結需經集體研究決定,因此製作的《呈清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書》可一式多份,供集體討論研究使用。原件,包括修改稿存入偵查工作卷(副卷)備查。列印件經領導同意后可提供給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起訴,審判時參考。
三,起訴意見書起訴意見書的概念
起訴意見書
是公安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並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定,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製作的法律文書。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起訴意見書的結構
1、首部:(1)標題;2)編號;(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違法犯罪經歷等內容;(4)過渡語。
2、正文:要寫清楚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3、尾部:首先寫明受文機關名稱。最後,在左下角分條寫明附項。
製作起訴意見書應注意的問題
1、犯罪事實的敘述要絕對和案件偵查結果吻合。
2、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所寫犯罪事實必須是觸犯我國《刑法》並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
3、起訴的理由要有理,有據,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無誤。
4、起訴意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隨偵查卷和證據材料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供審查用,另一份存入偵查工作卷(副卷)。
四,案件分析報告
案件分析報告的概念
案件分析報告是承辦單位在案件偵查終結后,在總結,分析案件特點或偵查過程的基礎上製作的,具有提示,警示作用的文書。
案件分析報告的結構
1、案件發破基本情況。發案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後果等;偵破情況包括:案件偵查中採取的主要措施,策略,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等。
2、案件分析。2主要是總結分析其突出特點,即可直接寫明作案手段,侵害對象,逃避打擊等方面不同於其他案件的特殊性,也可從對犯罪嫌疑人作案成功原因的分析中,說明其特點,進而闡明我們在防範和打擊中暴露出的薄弱環節。對偵查過程的分析,應著重於經驗或教訓兩個方面,可有所側重。
3、對策和建議。主要包括防範和偵查方面的對策,建議。
製作案件分析報告應注意的問題
1、製作《案件分析報告》具有特定的目的,因而不是每起案件都寫,實踐中只選擇具有代表性,具有特定作用的案件才製作《案件分析報告》。
2、《案件分析報告》一般在偵查終結后製作,有2時案件尚未審結,或涉及不宜公開的內容,尤其在發布範圍較廣時,應當注意保密。
3、《案件分析報告》中的對策和建議,應注重其針對性,以區別於調研報告。
補充偵查報告書
補充偵查報告書的概念
補充偵查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要求補充偵查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后,將補充偵查結果報告人民檢察院時所製作的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辦案程序規定》第271條也做了相關規定。
補充偵查報告書的結構
1,首部:包括標題,發文字型大小與主送機關組成,其中主送機關填寫審查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名稱。2,正文:包括案由,補充偵查結果和附項組成。3,尾部:呈報寫明製作公文的日期,加蓋公安機關印章。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應注意的問題。
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
1、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已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由檢察院自行補偵,公安機關可予以協助。
2、在補充偵查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回的檢查院,不製作本文書。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檢察院審查,不製作本文書。
5、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要求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不製作本文書。
要求複議意見書的概念
要求複議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訴的決定確有錯誤,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進行複議時所製作的文書。《辦案程序規定》第121條第1款,第266條第1款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要求複議的,分別應當在5日內、7日內製作本文書,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后,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
要求複議意見書的結構
系單聯式填充型文書,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發文字型大小和主送機關。主送機關填寫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名稱。
2、正文:正文包括要求複議事項,要求複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及要求三部分組成。
3、尾部: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成文日期並加蓋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印章,註明所附案卷的卷數及頁數。
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應注意的問題
1、《要求複議意見書》是針對檢察院執法行為而製作的"駁論"性文書,本身就是以存在爭議為前提的,目的是為了說服檢察院認可公安機關的觀點和做法,也是一種執法行為。因此,文書中的用語一定要注意分寸,不可過激,更不能使用狂傲或不敬之語,應做到有理有節,依據事實和法律說服對方。
2、提出複議要嚴肅,要求複議的理由,一定要經過認真核實和研究,說理要充分,論證要嚴密,說服力要強。
提請複核意見書的概念
提請複核已意見書是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議決定有錯誤,有再議的必要,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時製作的文書。《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44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的決定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提請複核時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經過複議的案件。未經複議的案件不得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2、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才能製作提請複核意見。
3、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必須是原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的公安機關,其他公安機關無要求複核的權利。
提請複核意見書的結構
1、首部:包括標題,發文字型大小和主送機關,主送機關填寫同級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名稱。
2、正文:包括提請複核事項,提請複核的理由和意見及提請複核的法律依據要求三部分。
3、尾部:填寫致送機關即同級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名稱,成文日期,製作機關印章,並註明所附卷宗的卷數,頁數。
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應注意的問題
1、提請複核意見書應製作一式兩份:一份由公安機關存檔備查,一份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嚴格遵守法定時間,對不批准逮捕的,在收到檢察機關《複議決定書》5日內,對不起訴的,在收到檢察機關《複議決定書》7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
3、公安機關在接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維持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複核決定后,必須執行複核決定,不得提出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