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製和配備標準的規定

國管局制定的規定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解決公務用車超編製、超標準配備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情況,在充分調查研究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按照有利於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節約財政經費開支,保障公務活動需要,加強公務用車資產管理和穩步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製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發布時間


2004年版本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製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國管財〔2004〕120號)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全文


第一條

為節約財政經費開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1994]14號)和《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勤儉節約、反對浪費和保障公務活動需要的原則,核定公務用車編製,規範配備標準,嚴格控制公務用車數量,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依據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人員編製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務用車編製。
(一)部長級幹部的專車,按1人1輛定編。
(二)副部長級幹部的工作用車,按1人1輛定編。
(三)一般公務用車,根據內設的司(局)級機構和機構的人員編製定編。副部級單位副職領導工作用車,根據工作需要定編。
(四)根據部門機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輛機要通信車輛編製。根據會議等集體活動的需要,酌情核定1—2輛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車編製。

第四條

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
(一)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
(二)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三)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車輛的,報國管局審批。

第五條

正、副部長級幹部的專車、工作用車使用年限一般為6年,超過6年仍能使用的,應繼續使用;一般公務用車使用年限為10年,10年以上或行駛超過20萬公里的,可以申請調換。
調換下來的車輛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六條

正、副部長級幹部在中央和國家機關調動工作的,其所用車輛可以轉到新的工作單位繼續使用;調離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其所用車輛由使用單位交回國管局。

第七條

經批准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部門,須重新核定車輛編製,原則上只保留正、副部長級幹部專車、工作用車、機要通信及會議等集體活動用車。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購置、調換、借用車輛。

第八條

試行班車改革的部門,要本著合理、節約的原則,根據職工實際居住地與工作單位的距離遠近,發放適當的班車補貼。試行班車改革的部門,不得使用公款為職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條

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數和人員編製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公務用車編製。

第十條

公檢法等部門的特殊業務用車編製,由國管局商財政部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海關、稅務等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所屬行政單位的車輛編製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定另行制定,並報國管局備案。

第十二條

各部門要加強公務用車管理,車輛購置要通過政府採購,車輛處置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管局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