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
國家和省、市、縣等各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林業局是國家和省、市、縣等各級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擔負著各自所轄區域內的林業生態規劃建設、林業產業指導與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保護等重任。
中國國家林業局,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是主管林業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林業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設11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政策法規司、造林綠化管理司(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森林資源管理司(木材行業管理辦公室)、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農村林業改革發展司、森林公安局(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科學技術司、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人事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林業廳(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廳局。各縣及縣級政府設林業局。
一、負責全國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制定部門規章、參與擬訂有關國家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國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國家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全國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國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國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國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國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
七、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林業產業國家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國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製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中央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中央級林業資金,管理中央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央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並向其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製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務院批准后,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初審。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后發布;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國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森林植物新品種保護和森林外來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領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並負責其業務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審批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八、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指導全國木材行業管理工作。
九、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林業廳一般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宣傳、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和計劃生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規範性文件審核;承擔林業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及法律諮詢工作;監督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普法教育。
(三)計劃財務處。
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建立和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參與編製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製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價和內部審計;指導森林資源資產流轉工作。
(四)營林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導、監督林木種苗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城市林業的建設;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處。
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估,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編製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組織編製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採伐、運輸管理,承擔出省木材運輸證的核發工作;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承擔徵佔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和木材檢查機構的建設與管理。
(六)林業改革發展處。
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發展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林地林木權屬及其流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
(七)產業處。
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花卉、林產品經營加工和森林公園、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基地建設以及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
(八)森林防火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撲火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較大以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權爭議調處處(省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
擬訂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調處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跨省、跨市以及重大林權爭議案件調查調解並提出處理意見。
(十)科技與交流合作處。
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知識產權保護、林業科技體系建等工作;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人事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訂林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開展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各地林業工作政策規定,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擬定各地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組織指導林業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業良種的審核、申報;協調、指導各地山區綜合開發。
(四)組織指導各地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組織編製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組織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和林權變更登記,調處林權糾紛;辦理徵用、佔用林地的審核、申報和審批;指導、監督和管理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林政稽查;負責育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森林生態補償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
(五)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各地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各地政府批准后發布;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有關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及其產品的出口的審核、申報。
(六)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非法佔用林地、盜伐林木和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它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七)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設立、變更事項的審查和申報;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
(八)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管理林業資金;籌集和管理林業基金,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九)制定各地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 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引用外資項目和外事工作。
(十一)負責各地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指導、協調跨區域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估工作。
(十二)負責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發布森林火災信息。
(一)貫徹執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二)擬定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市農田林網、通道綠化的規劃設計及施工;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及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指導林木良種的培育、審定、檢疫、檢驗工作。
(四)組織、指導對全市森林資源(含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製森林採伐限額,經省政府批准后,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全市林地調查、定級、評估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打擊違犯《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檢疫;承擔全市獵槍彈具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國家級獼猴自然保護區及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救護、繁殖、馴養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八)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十)指導和宏觀管理全市木材生產、林果產品加工、森林旅遊、木本藥材等林業產業。
(十一)指導全市經濟林的規劃設計、施工、新品種的引進、示範、推廣及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1.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審批;
2.林區野外用火許可證的審批;
3.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
4.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准;
5.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准;
6.木材運輸許可證的核准;
7.出省木材運輸許可證的核發;
8.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的核准;
9.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核准證;
10.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11.陸生野生動物或產品出縣境運輸許可;
12.木材經營加工核准;
13.森林植物檢疫證的核准;
14.森林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核准;
15.營利性防沙治沙治理許可;
16.設立觀賞野生動物的旅遊景點、舉辦陸生野生動物展覽表演審核。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2015年3月22日,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中國林業產業誠信聯盟在北京聯合發布《中國林業產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以期加速推進林業產業信用體系建設,培育誠信理念,規範經營行為,進一步提升林業企業軟實力和整體競爭力。
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國家林業局原局長、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會長賈治邦出席會議,並為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誠信商務促進會、林漿紙分會、木本油料分會3個分支機構頒牌。國家林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常務副會長張建龍到會並講話;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駐局紀檢組組長陳述賢,武警森林指揮部原政委閆文彬等出席會議,國家發改委、商務部等相關領導到會並致辭。
張建龍說,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發布了一系列有關推進我國社會信用建設工作的法規和文件。2014年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后,國家林業局作為林業主管部門,積極貫徹落實《綱要》的核心內容,部署、安排國家林業局規劃與資金管理司和中國林業產業聯合會牽頭,具體落實推進林業產業信用體系和誠信制度建設。
張建龍指出,《綱要》的發布,意味著今後我國林業產業信用建設邁入了一個有章可循的標準化時代。張建龍要求從以下四方面推進林業產業誠信體系建設。
一是林業主管部門要大力推進信用建設制度化,建立完善的長效工作機制和運行機制。希望各省(區、市)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中國林業產業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要求,設立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編製落實綱要的細則和規範,推進林業產業信用體系的基礎建設,培育行業信用市場,促進行業信用服務市場化發展,鼓勵和調動林業企業、中介機構等在行業信用建設、信用產品開發使用和信用服務中的基礎性作用,廣泛參與、共同推進林業產業信用體系建設。
二是發揮各級林業產業社會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要繼續發揮社會組織引領作用,建立健全完善行業信用信息平台,健全行業信用記錄,建立行業誠信自律機制,開展試點示範活動,努力推動全行業形成“崇尚誠信、踐行信用”,不願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良好氛圍,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處處受限。
三是充分發揮林業企業的主觀能動性。以高度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涉林企業要增強責任意識,完善制度建設,加強林業產業信用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全面落實主體責任。要按照已頒布實施的誠信標準加快建立和完善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做到制度的標準化和規範化。
四是大力營造有力的宣傳輿論環境,要充分利用社會媒體和行業媒體的宣傳優勢,宣傳、推動中國林業產業誠信企業品牌建設,要持續開展對林產品及品牌建設的常態、動態推廣和監管工作,公正、公平地實施紅榜表彰、黃榜警告、黑榜除名的監管機制,大力宣傳堅守誠信的品牌產品,維護誠信企業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
據了解,《中國林業產業信用系統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圍繞林業產業的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等方面展開,全面闡述了林業產業誠信體系建設的總體思路,制定出“建立一套對企業有切實約束力的信用評價體系、疏通一條金融資本接軌小微企業的脈絡、搭建一個信息透明傳遞快捷的誠信產品營銷平台,同時依託政府和行業優勢大力宣傳和推廣誠信企業、誠信產品”的具體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