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機關

人民公安機關

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機關。國務院設公安部省,自治區設公安廳,專署設公安處,市設公安局,縣設公安局(城市區設公安分局),城鎮街道,農村鄉級單位設公安派出所;鐵路,交通,林業等系統設專門的公安機關。在人民公安機關內部設置政治保衛,經濟文化保衛,刑事偵查,預審,治安,警衛,消防,邊防等專業工作部門。

主要職權


()擊防犯反革敵視社義破壞;
()擊防犯各刑犯罪,濟領域嚴犯罪;
()強治管,消除減危害社治各素;
(4)預審工作和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5)做好經濟文化保衛工作,確保首腦要害部門和經濟,文教,科研部門的安全;
(6)做好警衛工作,確保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會議,重要外賓的安全;
(7)做好對外國人的出入境的管理工作;
(8)公安幹部,民警的教育,考核和管理等。

性質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屬國家行政機關係統,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級公安機關的工作。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國家的偵查機關,負責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進行刑事訴訟活動,負責追究犯罪,實質上也就是在執行追訴職能。公安機關的控訴職能,其表現形式同檢察機關的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是有區別的,但是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的工作內容和實際所起的作用是相符的,所以應該屬於廣義的控訴職能的範疇。從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工作、執行控訴職能的意義上講,公安機關又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屬於我國司法組織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也是主要的訴訟主體,這主要是從這樣一種意義上講的,即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不僅同樣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而且在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的訴訟階段,公安機關還始終處於指揮者和主持者的地位,是這個階段刑事訴訟得以成立和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得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沒有公安機關,這些案件的立案偵查就無從談起,刑事訴訟也就不會開始。所以,從廣義上講,公安機關也應該是構成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要訴訟主體。

任務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任務,就是通過各種偵查手段,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為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奠定事實基礎。此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還要負責部分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等等。

組織體系


我國公安機關的組織體系是:國務院設公安部,領導全國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公安廳(局);地區設公安處,省(自治區)轄市設公安局;縣、自治縣、縣級市設公安局,市轄區設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縣屬區、鄉、鎮設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員。派出所是基層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而不是一級公安機關。在鐵路、航運、民航、林業等系統設公安局或公安處、軍隊系統設保衛機構。
根據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國家成立安全機關,承擔原由公安機關主管的間諜、特務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偵查工作,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刑事訴訟法第4條又進一步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因此,應該認為,就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而言,國家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性質和地位同公安機關是相同的。國家安全機關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上級安全機關領導下級安全機關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225條還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就這兩類案件而言,實際上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也具有與公安機關相同的性質。
此外,根據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保衛處,在查破案件時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的通知》,單位內部的保衛工作機構,在公安機關的領導下,有偵破一般案件的職權,可以進行勘驗現場、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追繳贓款、贓物等活動,但沒有逮捕、拘留、搜查、沒收、罰款的權力。

職權地位


為了保證公安機關及時完成偵查任務,有效地揭露犯罪,法律賦予了它廣泛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有權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和撤銷案件
2.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等活動;
3.有權採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
4.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並負責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有權提出起訴的意見;
6.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有權要求複議和提請複核。
公安機關行使上述偵查權的活動,通常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公安機關的偵查部門依法進行專門的調查工作和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一般是指在決定立案以後,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初步查明犯罪事實。第二階段由公安機關的預審部門進行預審。一般是在偵查部門調查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或是從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起,案件由偵查部門移送預審部門,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和採取其他手段,進一步收集、核實證據,查清犯罪事實。偵查終結后,提出起訴意見或決定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除行使偵查職權外,還負有執行的職權。人民法院判處的刑事罪犯,大多數都是通過公安機關交付執行,然後由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負責監管,對少數判處短期徒刑以下的罪犯,仍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和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