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收入初次分配

國民收入初次分配

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是指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在一定時期內創造的新價值在與物質生產有直接聯繫的社會成員或社會集團之間進行分配。國民收入分配的性質取決於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社會制度不同,國民收入分配所遵循的原則必然是不同的。在資本主義社會,生產資料資本主義私有制決定了國民收入只能按照有利於資產階級的原則進行分配。

分配過程


國有經濟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是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因此,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的各企業中分別進行的。
國有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成為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範圍內使用;(2)以企業基金形式留歸企業支配,用於企業發展生產、集體福利、職工獎勵等方面;(3)以工資形式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個人支配和使用。

集體經濟

城鎮集體經濟初次分配:城鎮集體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四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財政,形成國家集中的純收入;(2)以合作基金形式上繳集資單位,形成統一支配的集體收入;(3)以企業基金形式留給企業;(4)以工資形式分配給職工,形成職工個人收入。

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由於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以,要以承包農戶為單位進行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農戶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發解為四部分:(1)以農業稅形式上繳國家,形成國家集中的純收入;(2)以公積金、公益金形式留給集體,用於擴大再生產和集體福利;(3)以管理費形式提留給鄉村政權組織;(4)以個人收入形式留歸農戶。

個體經濟

個體經濟單位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兩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2)稅後利潤全部形成個體勞動者的個人收入。

私營經濟

私營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2)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3)以企業主收入形式歸企業主支配。“三資企業”的初次分配:“三資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四部分:除按註冊投資比例分一部分給外方投資者外,其餘部分的分配與一般企業相似,分別以稅金、企業基金、工資形式,形成國家收入、企業收入和勞動者個人收入。

指標


一般來說,衡量一國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標是分配率,即勞動報酬總額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如果勞動者的報酬總額佔GDP的比重越高,則說明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
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上述三項指標各自所佔比重都很高。以美國為例,國民總產值的70%是勞動報酬,其他國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間。而中國的情況恰恰相反,中國1991年到2000年間的初次分配存在著資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財政收入大幅增長、勞動所得持續下降的問題。職工工資總額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91年為15.3%,1996年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下降到11%,同時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也持續擴大。

分配政策


2009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抓緊制定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他強調,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增加社會保障投入,中央財政擬安排3185億元。加快構建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安全網,使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
楊宜勇:收入分配的調整難,主要是時機不成熟,另外措施不到位。這項改革較難入手,涉及太廣,它是一個各方面配套改革的結果,阻力較複雜,它涉及全民和所有經濟體。
2010年3月21日,新的國民收入分配方案,將堅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