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村、組)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

它是我國現階段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在農業生產中農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承包經營集體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產資料(一般做法是將土地等按人口或人勞比例分到農戶經營),按照合同規定自主地進行生產和經營。其經營收入除按合同規定上繳一小部分給集體及繳納國家稅金外,全部歸於農戶。集體作為發包方除進行必要的協調管理和經營某些工副業外,主要是為農戶提供生產服務。

由來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最基本的資源,人類將長期繼續在土地上生存和發展。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曾經說過: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發展功能,尤其對於我國廣大的農民來說,土地是他們的命根子。
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位農民簽下“生死狀”,將村內土地分開承包。開創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先河。當年,小崗村糧食大豐收。
該“生死狀”現藏於中國國家博物館。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個重要開始。(1)包干到戶。各承包戶向國家交納農業稅,交售合同定購產品以及向集體上交公積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餘產品全部歸農民自己所有。(2)包產到戶。實行定產量、定投資、定工分,超產歸自己,減產賠償。絕大部分地區採用的是包干到戶的形式。

歷史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鳳陽縣鳳梨公社小崗村西頭嚴立華家低矮殘破的茅屋裡擠滿了18位農民。關係全村命運的一次秘密會議此刻正在這裡召開。這次會議的直接成果是誕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證書。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有三條:一是分田到戶;二是不再伸手向國家要錢要糧;三是如果幹部坐牢,社員保證把他們的小孩養活到18歲。在會上,隊長嚴俊昌特彆強調,“我們分田到戶,瞞上不瞞下,不準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這個舉動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也是一個勇敢的甚至是偉大的壯舉。
1979年10月,小崗村打穀場上一片金黃,經計量,當年糧食總產量66噸,相當於全隊1966年到1970年5年糧食產量的總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從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來,在關於農村的文字中,“包產到戶”是個出現頻率很 高的辭彙,也是常被質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崗村獲得豐收的1979年,批評“包產到戶”的聲音也是不絕於耳。
1980年5月31日,鄧小平在一次重要談話中公開肯定了小崗村“大包干”的做法。當時國務院主管農業的副總理萬里和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對這一舉動表示的支持傳達了一個明確的信息:農村改革勢在必行。
1982年1月1日,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關於農村工作的一號文件正式出台,明確指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此後,中國政府不斷穩固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鼓勵農民發展多種經營,使廣大農村地區迅速摘掉貧困落後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國因此創造了令世人矚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養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

政策支持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轉《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指出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干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1983年中央下發文件,指出聯產承包制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舉行的中共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決定》提出把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作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長期穩定下來,並不斷充實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作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鍋飯”的舊體制。而且,隨著承包制的推行,個人付出與收入掛勾,使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大增,解放了農村生產力。

改革歷程


(一)建國初的土地制度
到1952年底,全國廣大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己全部完成,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消滅了封建剝削制度,結束了中國社會的半封建性質,土地由剝削階級所有轉為歸農民所有,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標,解決了民主革命時期留下的最大問題,同時也有力地激發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大大解放了農業生產力,使農業生產迅速得到恢復和發展。
(二)農村合作化運動
土改以後,在農村又掀起了農業合作化運動。這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1、初級農業合作化階段
土改將封建土地所有制變為農民私有制后,中國共產黨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合作制理論,結合當時中國的實際情況,開始引導農民走向合作化道路。先是建立農業生產互助組,在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分散經營的基礎上實行勞動互助;進而建立農業初級合作社,農民通過土地入股、集中經營、統一分配的方式聯合生產,其實就是把土地的農民私有制轉變為農民私有、集體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制度。
2、高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階段
從1955年秋開始,高級合作社開始在全國推行,由於強大的政治壓力和群眾的盲目熱情,只用了一年的半時間,就在全國範圍內完成了組建農業高級合作社的任務。在高級社中取消了按土地和農具入社分紅制,出現了“一大二公”,把農民的土地私有制改成了合作社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的農民私有被集體統一所有代替。1956年12月,全國共建高級社54萬個,入社農民佔總農戶比重為87.8%。到1957年,全國共建了74萬個高級社,1958年又合併成2. 6萬個人民公社。高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脫離了中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的實際水平,加上高度集中的勞動方式和分配中的平均主義,影響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農村經濟的發展受到約束。
(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階段
1978年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這次土地改革,將土地產權分為所有權和經營權。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經營權則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戶均分包給農戶自主經營,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承包合同履行的監督,公共設施的統一安排、使用和調度,土地調整和分配,從而形成了一套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糾正了長期存在的管理高度集中和經營方式過分單調的弊端,使農民在集體經濟中由單純的勞動者變成既是生產者又是經營者,從而大大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較好地發揮了勞動和土地的潛力。
為保障農民的土地經營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1986年6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使這一制度更加明確,它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這種土地制度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的性質,只是將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分開了。但在當時,對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解決農民的溫飽問題來說,的確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具體內容


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經營體制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集體經濟組織為發包方,以家庭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為紐帶而組成的有機整體。通過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戶應向國家上交的定購糧和集體經濟組織提留的糧款等義務同承包土地的權利聯繫起來;把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提供的各種服務明確起來。
絕大部分地區採用的是包干到戶的形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主要生產資料仍歸集體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實行按勞分配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集體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黨中央的積極支持和大力倡導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在全國推開,到1983年初,全國農村已有93%的生產隊實行了這種責任制。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沒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生,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既發揮了集體統一經營的優越性,又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是適應我國農業特點和當前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種較好的經濟形式。

實質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質是打破了人民公社體制下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舊的農業耕作模式,實現了土地集體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確立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承包經營的新型農業耕作模式。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特定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歷史選擇,該種農業生產組織形式與傳統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大集體時期)相比具有較大的進步,在改變農村經濟格局的同時,奠定了經濟發展和後續改革的基礎,調動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為我國農民脫貧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動了農業生產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被鄧小平同志譽為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第一次飛躍”。

土改區別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給農民,實行類似封建社會的小農經濟,本質上還是封建主義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給農民,農民承擔一定的義務,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的,農民只有經營權使用權,本質上屬於社會主義的。
人民公社化運動給農業發展帶來消極後果:
農村人民公社化運動是在“大躍進”中發展起來的。它的特點是“一大二公”。即規模大(一般為兩千戶左右)、公有化程度高。權力過分集中,基層生產單位沒有自主權,生產中沒有責任制,分配上實行平均主義,這極大地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使“左傾”錯誤嚴重地泛濫開來,造成國民經濟比例嚴重失調,是導致1959年~1961年嚴重困難的主要原因。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農村改革,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產對農業生產的積極影響:
研究表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對農業生產的影響是一次性的突發效應,到1984年全國範圍內都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這種制度變遷的衝擊已經釋放完畢。另外,農業的發展和農村市場化政策的逐步實行,使得農村非農就業機會增加,勞動力加速從種植業向非農產業轉移。1978—1984年中國農產品產值以不變價格計算增長了42.23%,其中46.89%歸功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取代集體耕作制度的體制改革。

主要特點


農村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和個人的積極性,既能適應分散經營的小規模經營,也能適應相對集中的適度規模經營,因而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了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中國將繼續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
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征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具體體現在集體和農戶的兩個經營層次。集體在經營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發包,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農戶則成為基本的生產經營單位。“統”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關係。其中,集體經濟組織是雙層經營的主體,承包家庭經營是雙層經營的基礎,離開了其中任何一方,聯產承包責任制就不能成立,雙層經營體制就不存在。可以這樣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如果離開了集體經濟組織,離開了“統”的功能的發揮,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體,家庭經營實質上就成為個體小農經濟,偏離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如果離開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經營,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就不能得以充分發揮,農業集體經濟就失去了活力,集體經濟的優越性也就不能發揮。

制度影響


積極意義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變了我國農村舊的經營管理體制,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
第一,就全國來說,農業發展水平比較低,主要是手工勞動,因此不適合大規模的經營,而將經營的單位划小到家庭,同這種手工勞動的生產水平相適應。
第二,原來那種大規模經營下的集體勞動(改革前農村以生產隊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農民評工記分年終分配)對每個人的勞動數量、質量很難準確統計,因而必然是平均主義的“大鍋飯”,而以家庭為經濟單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平均主義。
第三,農業生產的勞動對象是動物、植物等生命體,勞動對象的這種特性要求勞動者有更強的責任心,以家庭為經營單位有助於這種要求的實現。所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得以蓬勃發展。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根本上體現了農民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的關係。而這一直接結合的特殊形式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題中應有之意。馬克思認為,“不論社會生產形式如何,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始終是生產的要素……凡要進行生產,就必須使它們結合起來,實行這種結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會結構區分為不同的經濟時期。”在階級社會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分離。作為階級社會最後社會形態的資本主義社會也是如此,也恰是資本主義私有制規定著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分離,使資本主義的生產社會性與資本主義私人佔有形式之間的基本矛盾不斷激化,導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資本主義社會的全面危機。也正是為了解決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馬克思、恩格斯從無產階級的利益要求和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出發,提出了以社會主義公有制代替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科學設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來分配產品。”顯然,恩格斯所闡述的作為對資本主義的勞動者與生產資料分離否定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就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的公有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緊緊地與土地直接結合在一起。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質上是社會主義農村公有制的實現形式。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解放了我國農村的生產力,開創了我國農業發展史上的第二個黃金時代,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越性。糧食總產量從1978年的6595億斤,增至2013年的60194萬噸。我國農業以佔世界7%的耕地養活了佔世界22%的人口。農業的發展也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而且,由於利益的內在推動,使家庭承包經營,“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能適應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從而推動我國農業的現代化。總之,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長期穩定農村基本政策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

消極影響

(一)家庭分散經營,經營規模過小,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
中國自在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村社會生產力迅速發展,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深入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身的局限性逐步顯現出來。現代社會的許多生產經營活動,其收益都是與規模經濟密切相關的。規模經濟是假定在技術水平不變的條件下,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生產要素配置同比例增加引起的超額收益增量。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是指與一定的農業生產技術相適應,在保證提高土地生產率的前提下,使農戶經營的耕地面積得到適度擴張,從而使從事專業化農業生產的農民取得規模經濟收益,收入水平與其他行業同等勞動力的收入水平基本持平。我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各種質量的土地均勻搭配。80年代中期,平均每戶所承包的土地只有8. 35畝。到了90年代中期,我國農戶平均擁有的耕地下降到6畝,戶均承包土地9—10塊,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畝。如此細小分散的農田結構,耕作經營十分不便,農民無法進行大規模的投入,農業技術進步的成果無法體現出來。而且由於每戶的農田分散,給日常的經營管理造成很多麻煩,浪費了很多人力。這一切都導致我國農業的規模經濟效益根本無法顯現出來。
(二)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限制了農民的擇業自由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集體經濟制度,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農民沒有對土地的自由處置權。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一方面限制了農田的規模化經營;另一方面限制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及其選擇謀生方式的自由。農民經常處於自己耕種,可是收入太少,完全拋荒又有點可惜,同時怕被集體處罰或者收回,所以有很多地方出現由婦幼老弱耕種的現象,只是對較好較近的土地進行管理,把經營土地當成了義務,目的只是保留對承包的土地應有的那點權利,有的農民則為了保留對承包土地的權利,排徊在留守耕地與外出擇業之間。因此,土地是處於半充分利用,甚至許多地方都出現了大片的田地被荒蕪的現象。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農民的自由擇業。
(三)農村基礎設施難以建設,農業生產長期高成本
在我國的農村集體經濟中,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是靠集體組織來進行的。因為一方面農戶個體能力有限,無力單獨進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另一方面農村基礎設施屬於公共產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設不符合經濟學原理。但是,由於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對農村中諸如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道路建設等公共產品的建設,起到了阻礙甚至破壞的作用不可忽視。如:一條水渠自上而下,水渠的產權歸集體所有,具體為能夠從該水渠中得到灌溉利益的農戶共同所有,產權主體不具體,因此,處於上游田塊的農戶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會破壞水渠的規劃設計,私自破渠灌溉(公地悲劇),從而造成了對農村中公共產品的破壞。另一方面,對於農村中需要修建的上述等公共產品,卻因佔用土地的問題難以解決或解決的成本過高而無法實施。農村中的公共產品長期建設不足,甚至已建的公共產品遭到破壞,直接導致農業生產長期的高成本。
(四)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不利於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
現代農業的發展以及農業的現代化離開了農業科學技術的進步是寸步難行的。在農業發達國家,其農業的發展大都充分考慮了科技成果在農業中的推廣,它們充分利用新的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的灌溉事業,普及機械化,推廣生物技術和改進耕作方法,使其農業生產率大幅度提高。我國由於是家庭分散經營,每家每戶分得的土地極其有限,每戶的總產量不高,在當前的農產品購銷政策下,主要農產品比較收益低。因此農民一方面是缺乏積累和擴大再生產的能力,難以進行更大更多的技術改造;另一方面我國農民也缺乏提高農業科技水平的動力。因為每家每戶土地有限,只要靠部分勞動力或勞動時間就可以耕種,不需要普遍使用機器等新技術,也不便普遍採用機械化耕種,因為小塊土地分割阻礙了機械化的推廣。
(五)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戶有了對自己生產活動的自由安排權,同一地區農作物在耕作時間上雖總體上一致,但也有前後的差別。而恰是這種前後的差別,就會導致農作物的生產、管理成本增加。如,在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方面,由於有的病蟲害具有擴散性和流動性,先耕種的田塊可能先發生,也首先進行了防治,但先發生病蟲害的可能已感染了后耕種的田塊,后發病蟲害的又會繼續感染已經防治過的田塊,所以只有繼續且加大防治,直到農作物成熟。這樣反覆多次,導致了生產的成本增加,也導致農產品農藥殘留高,品質下降,相對收入減少。另外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許多地方為了做到平等,分配土地實行“遠、近插花”,“好、中、差搭配”,土地碎化分散,而且,因為經營權到戶,農戶經營權不受外來干涉,每個農戶中,隨著兒女長大分居,同時,也要對本戶經營的土地經營權進行分配,因此,土地進一步碎化。農民在這樣細小的土地上耕作,必然增加許多時間成本,從而導致總成本的增加。
(六)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缺乏規範化的法律保障,制約了農民通過經營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
土地使用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來,土地使用權長期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而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地方政府部門隨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縮短承包期限,中止承包合同,收回農戶承包地高價發包,非法徵用農地等侵害農民土地使用權的事件時有發生。農民對土地佔有和使用不穩定,導致農民缺乏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的熱情,土地經營短期化行為不可避免,土地資源處於掠奪式經營中,這種缺乏投資的土地,必然導致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生產條件無法改善,科技含量低,農業生產力無法提高,農民收入增長緩慢。
(七)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市場化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特徵之一,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推行的土地經營分散化,難以協調農戶在商品生產經營中的利益矛盾,難以克服分散農戶在商品生產中的盲目性,經常會出現“跟風農業”現象,風一來,農戶盲目跟進,生產供大於求,價格下跌,產品難銷。力不從心的分散農戶經營個體,得不到市場上供求的準確信息,使農業生產經營經常處於一種不穩定的震蕩之中,同時家庭經營的規模過小,專業化程度低,使農民也沒有多少產品進入市場,即使進入市場的農產品,交易方式也是分散成交,加大了市場交易的成本。

設想


生產關係一定要適應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有什麼樣的生產力,就必然有與之相適應的生產關係。生產力的發展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生產關係卻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生產力發展到原有的生產關係阻礙其發展的時候,這就要求對生產關係進行調整。然而,需要調整生產關係時的生產力的標誌又是很難確定的,只能從一些經濟現象來進行判斷。在現階段,就農村而言,就是隨著我國農業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傳統的土地制度的正效應已漸減弱,農村中已自發出現土地流轉等現象,說明現行單純以實物為主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已不再完全適合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應當進行農村土地制度創新。
我國現行的農地制度存在的問題,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從各個方面提出了許多創新思路,筆者認為以股份制形式實現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方式,不失為我國土地使用制度變革的一種有效形式。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兼顧土地開發利用的社會目標,集體目標和農民家庭目標,有利於創造良好的農業生態環境。因此,我們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動搖是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實際的。而“土地股份制”,是以集體所有製為基礎,利用股份制多層產權結構的特點,將土地分解為價值資產和實體資產,進而將土地所有權分解為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在“二權分離”的基礎上,形成農民擁有土地資產的股權,集體經濟組織掌握土地經營權、租佃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享有土地使用權,從而實現土地股份制與土地經營租佃制相結合的雙層產權制度。它是完善現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一種有效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家庭承包權,放活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把股份制引入農業生產領域,以土地承包合同為依據,以土地收益為基數,以土地使用權作股,變以人劃地的集體所有為社區農戶的股份共有,再經過公開競爭投包經營的一種土地制度。它仍是以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並體現了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地權均等原則,只是把實物形態的土地均包轉變為價值形態的土地均包,把家庭承包制的分配方式和股份分紅結合了起來,顯然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保留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本內核的基礎上進行的制度創新。這種思路在制度路徑依賴、變遷成本以及實施效果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
第一,土地股份合作制可有效掃除土地集中的基本障礙。土地實物由社區集體組織掌握,統一發包,社區成員只能憑藉土地承包股權而取得股酬,但無權控制土地實物。
第二,土地承包權的股份化,有助於土地流轉機制的建立。因為土地承包權股份化后,農民轉讓的只是土地的經營權,這樣就維護了農民的既得利益(承包權通過監督權和收益權體現出來),從而有利於土地流轉機制的建立。
第三,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不是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為基礎,保留了家庭經營的內核。首先,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是對兩權分離進行新的發展,農戶保留了原有土地承包權,以股份形式表現出來,並據此參與分紅,而把土地經營權交給股份合作企業,從而擴大了土地經營的規模。其次,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保留了家庭經營的內核,順應了我國農業經營形式的發展趨勢。再次,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土地規模經營的改革,實行按股份分配,沒有否定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分配方式。
第四,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仍然堅持了地權均等的原則。通過股份合作制實現的土地規模經營,仍然堅持了地權均等的原則。它把原承包戶的承包權股份化,使他對土地的承包由原來的實物形態轉化為價值形態。他的土地承包權繼續保留下來,其權利大小與他原先承包的土地數量一致,完全符合均等原則。土地經營權則從承包權中分離出來,交給股份合作企業支配,實現有效地流轉,有利於土地的集中,進而促進規模經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