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合作社
勞動農民為共同發展生產自願聯合組成的集體經濟組織
農業生產合作社簡稱“農業社”。中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一種形式,是勞動農民為共同發展生產自願聯合組成的集體經濟組織。
按照集體化程度的不同,又分為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簡稱“初級社”) 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簡稱“高級社”)。初級社實行社員私有土地作股入社,統一經營;大型農具、耕畜等入社統一使用,由社付給報酬,或作價入社,由社分期付款;勞動成果按勞動資料股和勞動分配,土地等勞動資料股的報酬一般低於勞動報酬。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農業生產合作社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簡稱高級社。它實現了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和社員個人消費品的按勞分配。社員私有的土地無代價地轉為集體所有;社員私有的耕畜、大中型農機具則按合理價格由社收買,或為集體財產。社員的生活資料和零星樹木、家畜、家禽、小農具以及家庭副業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屬社員私有。高級社在有計劃分工和協作的基礎上組織社員參加社內的勞動。高級社的總收入在扣除稅金、生產費、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後,剩餘部分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在社員之間進行分配。高級社實行民主管理,最高領導機關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由於高級社實現了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按勞分配,因此是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組織。同初級社相比,高級社能夠較大規模地進行農業基本建設和採用新式農機具,為改變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農業技術改造創造了有利條件;能夠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林、牧、漁和工副業生產,以滿足社員、集體和國家的需要。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在革命根據地也曾個別地組織過農業生產合作社。例如,在抗日戰爭時期,在陝北的安塞縣就出現了一個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由於當時處於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沒有推廣。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積極組織農業社,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1950年只有19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其中初級社18個,高級社1個。1951年底發展到 130個,其中初級社129個,高級社1個。兩年後,到1953年12月16日中國共產黨中央發布《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決議》的時候,農業生產合作社已經發展到1.5萬多個,其中初級社1.5萬個,高級社15個。1954年,農業社發展到11.4萬多個,其中初級社11.4萬個、高級社200個。當時,主要是初級社。1955年7月批判“右傾”以後,農業生產合作社迅速發展,大量的初級社轉為高級社,許多互助組和個體農民直接併入高級社。到1956年年底,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到75萬個,其中初級社21萬個、高級社54萬個。參加高級社的農戶佔全國總農戶的88%,標誌著中國農村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