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

合作社

合作社是勞動群眾自願聯合起來進行合作生產、合作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合作組織形式。所謂合作經濟組織,首先強調的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這是兩個基本要素。

類型


以生產環節為標準分
(1)生產合作社。即從事種植、採集、養殖、漁獵、牧養、加工、建築等生產活動的各類合作社。如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建築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從事推銷、購買、運輸等流通領域服務業務的合作社。如供銷合作社、運輸合作社、消費合作社、購買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員存款貸款給社員的合作社。如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務合作社。即通過各種勞務、服務等方式,提供給社員生產生活一定便利條件的合作社。如租賃合作社、勞務合作社、醫療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以其自身的功能標準可分
(1)生產類合作社。其內容與前述生產合作社相同。
(2)服務類合作社。其內容與前述服務合作社相同。在服務類合作社中,常見的有:
a.消費合作社。消費合作社是指由消費者共同出資組成,主要通過經營生活消費品為社員自身服務的合作組織。
b.供銷合作社。供銷合作社是指購進各種生產資料出售給社員,同時銷售社員的產品,以滿足其生產上各種需要的合作社,是當前世界上較為流行的一種合作組織。供銷合作社經營方式有兩種,一是專營供給業務,二是兼營農產品運銷或者日用工業品銷售等業務。
c.運銷合作社。運銷合作社是指從事社員生產的商品聯合推銷業務的合作社,有時候兼營產品的分級、包裝、加工等業務。運銷合作社的業務主要集中在農產品運銷方面,源於大機器工業生產條件下,工業品主要通過各種大型的商業機構銷售,而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基於其自然特點,供應不能十分均衡,價格變化較大。通過組織合作社專門銷售,可以盡量避免經濟上的風險。世界各國的運銷合作社主要採用三種不同的運銷制度:一是收購運銷制,即合作社收購農產品后再行銷售,銷售盈利與社員無關;二是委託運銷制,即合作社代理銷售,銷售款在扣除一定費用后全部交給社員,盈虧由社員承擔;三是合作運銷制,即合作社將社員所交的同級產品混合銷售,社員取得平均收入。
d.保險合作社。保險合作社是指個體勞動者、業主、職工聯合起來,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採取互助方式,以社員為保險對象而經營保險事業的合作社。這種保險組織,由社員交納保險費,社員自己經營與管理,共同負擔災害損失,維護社員的自身利益。保險合作社主要有三類:一是消費者保險合作社,以人身保險為主;二是勞動者保險合作社,以失業保險和意外保險為主;三是農業保險合作社,以農業生產和收穫保險為主。
e.利用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置辦各種與生產有關的公共設備或者生產資料,以供社員分別使用的一種合作社。在世界各國比較普遍的利用合作社有:農業機械利用合作社、種畜利用合作社(利用良種、繁殖家畜)、電氣利用合作社、倉庫利用合作社、水利利用合作社、土地利用合作社等。
f.醫療合作社。醫療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的一種形式。通過置辦醫療設備,聘請醫務人員,對社員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合作社。由於服務的範圍不同,具體形式也有區別:有的創設獨立醫院,有的只設簡單的診所,有的只設為社員提供廉價的藥房。
國際合作社聯盟
國際合作社聯盟
g.公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是置辦各種與日常生活有關的設備以供社員使用的合作社。它與消費合作社不同的是,它所置辦的設備為合作社所有,僅供社員使用,非向社員出售;它與利用合作社不同,它所置辦的設備為生活所需,而非為生產所需。公用合作社的業務種類很多,比較普遍的有食堂、理髮廳、浴池、洗衣、託兒所、圖書館、茶館、劇場等。在歐美等國特別流行的住宅合作社和醫療合作社,是公用合作社中最發達的兩種形式。
h.勞務合作社。勞務合作社是由合作社承包業務,社員使用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勞動工具並提供勞動力,共同進行勞動的合作社。社員除得到應得工資外,對年終盈餘,有權再按社員提供的勞務參與分配。勞務合作社經營的業務,大多屬於勞動工具比較簡單,工作時間相對較短而工作場所所分散或易變的各種勞務,如建築、運輸、裝卸、修理、採伐等方面的工作。
以合作社是否發行股票為標準分
(1)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是國外一種發行股票的合作社,它與非股份合作社相對應。股票的持有人就是合作社的股東和所有者,股票是股東股份所有權證明,可以買賣、轉讓或繼承。股份合作社成員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過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辦法與合作社脫離關係。實質上,股份合作社只不過是以發行股票的辦法籌集資金,其他方面仍與一般合作社無異。
(2)非股份合作社。非股份合作社是指不發行股票,而通過發給社員入股證書以證明他們在合作社中權利的合作社的總稱。
以合作社的縱向層次分
合作社
合作社
(1)國際合作社聯盟。國際合作社聯盟是一個國際性的合作聯合組織,是一個非官方的國際組織。1895年在英國倫敦成立,現總部設在瑞士的日內瓦。其主要成員是各國合作組織的全國合作社聯社、合作社聯社的全國協會、設有全國性組織的地區性合作社聯社組織。在消費領域有供銷、保險、住宅、銀行等類型的組織;在生產領域有手工業、工業、農業、漁業等類型的組織。一些國際性合作社組織也加入了國際合作社聯盟。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宗旨是向全世界宣傳合作思想和合作社的原則與方法,推動各國合作社事業的發展,保護各種形式的合作社的利益,保持各成員國組織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各種形式的合作社間的經濟交流,幫忙和促進各國人民的經濟與社會的進步發展,致力於建立持久的和平與安全。
(2)全國總社(有的國家稱為中央聯社”),即一個國家的合作社總社(或簡稱“聯合社”)。如日本的全國農業協同經濟組織聯合會(簡稱“全農”)、韓國的全國農業協同組合中央會等。
(3)地方聯社。指地方一級所建立的合作聯合社,如省(直轄市、自治區)合作社聯合社、縣合作社聯合作社等。
(4)基層合作社。主要指在最基層生產經營單位,以生產經營者為主體,在資源基礎上按合作制原則組建起來的各種類型的合作社。

關於合作


“合作”的原意是指成員之間的共同行動和協作行動。合作具有自願性、自主性和自助性,也就是說,它是合作組織成員為了共同目的,自己動手互相幫助的一種合作。人類的合作思想最早出現於中世紀,當時的農民和手工業者希望能夠建立平等、公正、協作以及互相幫助的理想組織。這些思想成為烏托邦社會主義的基礎。法國的空想社會主義者傅立葉所設計的基層組織叫“法郎吉”,是一個有組織的共同生產、共同消費的協作社;英國的歐文設想的理想模式是平行四邊形的合作新村。但是這些合作組織只是空想,沒有付諸實踐。
現在世界上公認的第一個最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在英國的羅奇代爾鎮由28個失業紡織工人自發成立的“公正先驅者消費合作社”。當時每人出資1英鎊作為一股,共28英鎊,後來逐漸發展壯大,社員增加到近3萬人,股金增加到40萬英鎊。它所建立的羅奇代爾原則後來成為指導國際合作社發展的基本原則。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世界各國紛紛成立了不同類型的合作組織,如美國的農場主合作社,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和農業合作社,日本和韓國的農業協同組合(簡稱農協)等。國際上先後成立了國際合作社聯盟、國際農業生產者聯盟、信用聯盟、歐洲消費者聯盟等國際合作組織。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於1918年,是由北大倡導合作思想的胡鈞教授及其學生們共同組織創辦的“北大消費公社”。1922年9月毛澤東在安源創辦的“路礦工人消費合作社”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個合作社。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普遍實行了合作化道路,在城鎮和鄉村組織成立了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到1955年,農業、商業或手工業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較快的發展。但是由於後來中央的路線轉到了全面實施社會主義改造,在長達20年的人民公社體制下,受行政性計劃經濟的影響,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變質,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一定時期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極大地改善了農民的生活。但是,農業始終是弱質產業,農民是弱勢群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業和農民的弱勢地位在市場的面前表現得日益明顯,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很難抵禦市場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農民便選擇了抱團、合作。1982年,安徽省天長縣界牌鎮17戶農民聯合創辦了改革后我國第一個新型的農民合作組織——水產研究會。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各地積極探索發展和完善各種合作經濟組織。除原有的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和完善外,各種以民主平等、自願互利為原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股份制合作社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大量湧現,發展迅速。
關於經濟組織
所謂經濟組織,是一個非常寬泛的經濟學名詞,它泛指一切從事經濟活動的社會團體,大到跨國公司,小到三兩人的合夥生意,都在其範疇之內,可以說是五行八作,三教九流,無所不包,概無例外。我們所說的農村經濟組織,不是這種廣義的經濟組織,而是有其特定的含義和範疇。它特指農村微觀經營組織和服務組織。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是相對於傳統的經濟組織形式而言的一種變革和創造。它所包含的範疇主要有三個方面:
總之,這幾方面的創新,都是解決生產關係、交換關係和分配關係問題,生產關係的三大要素都涉及到了。因此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和發展壯大,是生產關係的重大調整、變革和完善,對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具有強大的推動作用。
產權制度
產權制度
一是生產組織形式的創新。也就是說,你是單家獨戶的生產,還是諸多生產者組織起來的聯合生產;你是僱工式的家庭農場或作坊,還是利益緊密聯結的合資合作。比如我們二十幾年前搞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就是對人民公社大鍋飯、大幫轟生產方式的一種變革。出現的統種分管、各類生產合作社等,又是對單家獨戶生產方式的一種創新。
二是產品交換方式的創新。也就是流通組織形式的創新。這是指使農戶生產的東西是單家獨戶到市場去出賣,還是把生產者組織起來,共同去闖市場。例如各類流通服務社、合作社、專業協會等,都具有這方面的創新意義。
三是分配方式的創新。這是指生產與流通聯合的緊密程度及利益關係,生產者把產品出賣后,是一次性取回應得利益,還是過後有返利等形式的二次分配,或者有大家共享的公共積累。一些緊密型經濟合作社及產業化組織就具有後者的功能。

組建程序


組建農民合作組織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運作:
發起籌備
1.成立籌備委員會,制定籌備工作方案。籌委會主要由發起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組成,必要時應成立專門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籌備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為什麼籌建該合作組織,由誰牽頭髮起,會員入會條件及合作組織籌備程序等。
2.由發起人擬定社名,確立業務範圍。發起人一般由5—7人組成,由發起人會商擬定合作組織名稱,確定本組織業務區域、業務項目、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成立的緣由,預計會員人數及籌集的資金總額等。
3.準備發起申請書。將上述發起人討論研究確定的內容填入合作組織發起申請表,並同時準備好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業務範圍,經營效益,內設機構和下屬組織等。

申報批准

向有關部門申報批准,主要是便於合作組織的主管部門與發起人加強聯繫,加強業務指導和管理。主管部門接到合作組織發起人報送的組建申請書後,應認真進行審查,包括發起人是否有組織能力,該合作組織業務數量是否達到組建規模,預期效益如何等等。基本符合條件后,即可下達同意組建批複。

制定章程

申請人接到主管部門准予組建的批複公文後,應即時召開籌委會,吸納會員,參照有關示範章程擬定本組織章程及業務計劃草案。
推薦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名單
依託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創建的合作組織,應注意吸納足夠數量的農民成員參加理事會和監事會。
召開成立大會
在上述各項籌備工作任務完成後,即可呈請當地合作組織主管部門派員出席指導,並於合作組織成立7日前,通知會員參加大會,如會員較多,則可按規定要求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成立大會。成立大會一般包括如下議程:
1.主持人宣布本合作組織加入成員名單、人數、代表人數,如到會人數符合成立合作組織成立有關規定后,即宣布成立大會開始。
2.籌委會負責人作合作組織籌備工作報告。
3.主管機關負責人宣布本合作組織成立的批複。
4.宣讀章程草案,並請討論后表決通過。
5.提出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名單,並進行選舉。
6.理事會、監事會分別召開第一次會議,推選常務理事、理事長和監事長。
7.主持人宣布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長等人選名單。
8.理事長、監事長講話。
9.黨政領導和有關社會各界代表講話。
10.宣布成立大會結束(會議記錄規格附后)。

組建工作機構

1.召開工作會議,成立辦事機構。由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工作會議,研究成立合作組織辦事機構和有關業務指導部門。業務大的合作組織,可由理事長聘任總經理。
2.聘任辦事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業務量小的合作社,由理事長直接聘任,設置總經理的由總經理聘任部門負責人。由各部門負責人招聘精幹業務工作人員。
3.召開業務會議,由理事長或總經理主持、有關業務部門參加討論研究工作計劃,布置和開展合作社業務工作

合作社補貼


扶持範圍和重點
扶持對象:大力扶持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建設,優先扶持以基地建設、新技術和新品種引進與推廣、種養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為主要內容的項目。要加大貼息力度,重點扶持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等。
補助:財政補助重點用於扶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各類扶持方式資金投入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對於未列入農業優勢特色產業規劃但市場發展前景好、示範帶動作用強的其他產業,也可列入扶持範圍。
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的農民合作社應具有法人資格;註冊登記且經營一年以上;沒有不良誠信記錄,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相應的項目建設與經營管理能力;符合農民合作社有關規定,產權明晰,章程規範,運行機制合理,管理比較規範,示範帶動作用強。
申報程序
採取先確定範圍、后據實結算方式,根據當地扶持重點,建立擬貼息項目單位名錄並主動提供給金融機構,次年根據實際獲得的貸款及付息進行貼息結算。貼息範圍為列入2017年擬貼息名錄的項目單位在2017年會計年度實際發生並已經支付的貸款利息。貼息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貼息率不高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單個貼息項目的財政資金貼息額度不高於500萬元。貼息資金在2018年結算,項目明確為2018年度貼息項目。擬申請貼息項目的單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農發機構申報,也可以通過金融機構向所在地農發機構推薦。

農民專業


名稱

農民專業合作社

注音

nóng mín zhuān yè hé zuò shè

合作社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立和登記
第三章成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六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成員
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錶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
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一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製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於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餘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七條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可分配盈餘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八條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六章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應當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餘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農民專業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清算組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五十條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第五十一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作用


首先,合作社能夠使一盤散沙的個體小農按照符合國際通行原則的《合作經濟組織法》組織起來,以合作經濟法人而不再是單個的自然人形式出現在市場經濟舞台上。它們將與市場經濟下的其它合法組織,如有限責任公司、無限公司、獨立服務人(如註冊會計師、註冊律師、註冊醫生等等)、獨立服務機構(各種合夥制的服務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國內還沒有這類法人機構)、社團法人,以及眾多的個人獨資企業和註冊工商個體戶等擁有了相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社會經濟地位。廣大農民不再需要社會各方面,尤其是政府來幫助他們用原本就模糊的法律方式去維護自己原本法律地位就模糊的基本權益,他們可以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定所給予合作社的明確無誤的權利去維護自己的明確無誤的市場經濟中的基本權益。他們將通過合作社的聯合組織,即合作社聯社對其它利益集團施加足夠的社會和政治影響,增強對政府行政的監督,從而在政府的決策過程中行使與其社會經濟地位相適應的話語權。這樣,以各種合作社形式裝備起來的中國農民將不再是最缺乏組織資源、社會地位最為低下的弱勢群體了,還將成為中國社會人口最多,與其它社會階層地位平等的社會階層了。
其二,合作社在農副產品的各個儲存、加工、運輸、銷售(包括批零銷售和進出口)以及農用生產資料的定貨、運輸、購買和質量檢查等諸多環節,根據市場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為農民最大限度地減少中間環節,節約成本,減少浪費,確保農副產品保值增殖以及農用產品售後服務和產品質量,達到合作社經營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從而從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收入。
第三,合作社將在上述領域進行不間斷地投資,以迅速增加社員農民的資產。由於政府將按照國際通行原則制訂的相關法規的政策優惠和補助對合作社所創辦的所有加工和貿易企業(社辦企業)提供免稅和融資便利待遇,社辦企業必將會以中國經濟發展以來迄今最快的速度發展壯大起來。這些企業將如朝陽般富有生命力,將迅速地把農村甚至城市裡優秀的技術和管理人才吸引過去,從根本上調整農村日漸枯槁和萎縮的產業結構和人力資源結構。在合作社被市場經濟認可並得到迅速發展同時,廣大入社農民擁有的資產也將迅速增大,將大批地成為中國新生的中產階層里比例最為龐大,也是增長最為迅速的部分。大批農民通過第一產業經營而非進城務工或城市化跨入中產階層將最終終結困擾我國數十年的三農問題!
最後,具有社區功能的農村住房、消費、保險、信貸、教育和醫療衛生合作社的大批成立與發展,以及社辦企業的人氣聚集效應,不僅將促進農村人口居住就地城鎮化政策的穩妥實施,也將最終取代和促使最終撤消我國的鄉(鎮)和行政村兩級基層政府,讓我國最終實現國際通行的,也是管理成本最低、最具有行政管理效率的中央、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縣(市)三級行政管理層次的行政體制改革提供了最完善的社區組織基礎。
合作社信息化建設:安徽農民專業合作社網的信息化服務已經覆蓋全省6000多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占工商部門註冊數量的30%),其中我們給安徽省1000多家合作社建立了信息化網站,實現了合作社產品網上電子商務。我們自主註冊會員並使用平台產品(簡訊平台、在線實時監控平台)和服務(社務管理系統、質量追溯系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超過2000家。
網站建設項目:安徽農民專業合作社網網站製作根據不同合作社的需要,為廣大合作社提供適應他們自身需要的網站建設,在信息化的今天,網路是對外宣傳自身形象的重要途徑,網站功能的制定是傳遞合作社內部與外部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