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經營

家庭承包經營

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是中國農村土地的一種使用制度。根據農業生產的特點和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以及農民的願望,集體組織將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歸其使用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發包給本組織的社員、農戶、專業隊(組),承包經營者對所承包的生產資料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國家政策和本組織章程所允許的處分權,獨立行使經營自主權,並按雙方協議規定上繳承包金,上繳國家稅金,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以及其他義務,集體組織根據生產需要和實際可能,提供各種服務,進行必要的管理協調。

基本介紹


承包經營者對所承包的生產資料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國家政策和本組織章程所允許的處分權、獨立行使經營自主權,並按雙方協議規定上繳承包金及國家稅金,其主要特點是: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經營權歸個體。
始於20 世紀70 年代末的中國改革是從農村開始的,農村改革是從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開始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 農村生產力高速發展,農業總產值和主要農副產品產量高速增長; 農業結構、農村產業結構不斷得到調整和優化,由此也帶來了整個社會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農民收入迅速增長,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這些變化和成就的取得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農村普遍實行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進入21 世紀,黨的十六大報告、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和黨的十七大報告,都明確提出要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績效


農村改革的績效首先歸功於農業經營管理體制的變化,即實行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家庭承包經營的實行,帶來了我國農業、農村和整個國家經濟、生活的歷史性的變化。
( 一) 農村生產力的高速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和農村總產值不斷上升,主要農副產品產量不斷增長。1978- 2007年間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年均增長10% 以上,2007 年達到48 892.96 億元,是1978 年的35 倍。
糧食、油料、棉花、水果等主要農產品和水產品的產量增幅明顯,2007 年分別實現產量50 148.28萬噸、2548.94 萬噸、762.36 萬噸、18 136.29萬噸和47 370 千噸,是1978 年的1.65 倍、4.88 倍、3.52 倍、27.60 倍和10.18 倍。農民生活日益豐富,農村市場日益繁榮。
農村生產力的發展,還突出表現在農業機械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到2007 年底中國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已達到41%,農業勞動力佔全社會從業人員比重已降至38%左右,標誌著農業機械化發展已跨入中級階段; 農業機械擁有量不斷增長,2007 年全國農機總動力達7.6 億千瓦,是1978 年的6.3 倍,拖拉機保有量1 834.1 萬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機183.9 萬台,是1978 年的3.3倍,小型拖拉機1 650.2 萬台,是1978 年的12.0倍[ 3]。各類農機作業服務組織和農機戶的總數達到3 650 萬個 ; 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農民家庭平均每戶生產性固定資產在價值量和實物量方面也逐年增長,2006 年農村居民家庭生產性固定資產原值合計為7 647.09 元‌“戶,是1978 年的10 倍多 ; 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不斷健全。
( 二) 農民收入增長,生活水平提高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要內容的農村改革,使我國農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這是家庭承包經營推行的必然結果,也是它能夠得以發展和完善的動因。農民家庭人均總收入和純收入都呈逐年增長的態勢。2007 年農民人均總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為5 791.12 元和4 140.36 元,是1978 年的38 倍和31 倍。隨著農民收入的增長,農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費支出不斷增長。
在農民生活提高的指標中,食品消費在整個消費支出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而住房及以文化服務和生活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支出的比重不斷上升,耐用消費品擁有量不斷增加,住房面積逐漸擴大。
它標誌著就全國而言,農民已經跨越了溫飽線,在向小康進而向富裕邁進。這標誌著一個新的消費結構正逐步形成。
在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總收入中,家庭經營收入在1978 年只佔35.6%,2006 年其比重上升到53.83%,在人均純收入中,家庭經營收入在1978 年僅佔26.8%,2006 年這一比重就上升到了65.87%,這說明家庭承包經營在整個農村經濟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 三) 農業內部結構、農村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和優化
我國農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不斷深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內部結構不斷趨向優化。1978 年農、林、牧、漁業產值分別佔總產值的79.99%、3.44%、14、98% 和1.58%,優化到2007年的50.43%、3.81%、32.98%和9.12%,農業產值的比重下降了29.56 個百分點,牧業和漁業的產值比重分別提高了18 個百分點和7.54 個百分點。
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最突出的表現是鄉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鄉鎮企業經濟平穩發展,總量規模、結構調整和經濟效益都在穩步推進,在農業農村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從20 世紀80 年代中期到目前鄉鎮企業從業人員總數達1.5億人,2007 年農民從鄉鎮企業獲得的收入占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達到34.8%,農村居民人均從鄉鎮企業獲收入1 420 元,是1978 年的15.3倍。鄉鎮企業的發展,推動了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增加了農民收入,也帶來了整個社會產業結構的變化,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現代化和國際化。
( 四) 促進了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
家庭承包經營的確立為農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作為黨在農村的主要政策,它將對土地的經營權與決策權,勞動產品的佔有與銷售的權力交給農民,實現了市場經濟下經營主體的獨立,農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農業朝著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方向發展。
這為鄉鎮企業的凸起構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鄉鎮企業的發展極大地帶動了農村經濟繁榮與發展,成為牽引農村現代化進程的‌“火車頭”,它加快了農村工業化乃至整個國家工業化的進程,促進了農村社會的分化過程,使農村社會結構從簡單的社會結構向多職業、多階層的現代社會結構轉變。

必然性適應性


作為社會經濟單位的家庭,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經歷了許多變化,其家庭經營也在各個歷史階段中多次改變其發展條件和經營內容,表現出不同的特點。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農業普遍實行家庭經營的形式,除了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是構成家庭承包經營的原始動因以外,農業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決定因素還有以下兩個。
第一,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是農業生產的特點所決定的。農業生產是‌“露天工廠”,是經濟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交錯結合。農作物生長的季節性、周期性和生產過程的有序性,決定了農業生產要按季節束縛的生長過程依次進行各種作業。農業生產的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的統一性,農業勞動過程中顯著的季節性和突擊性,與家庭經營具有很大的共通性; 農業生產的工具,從手工工具到現代化大機器幾乎都由個人操作,這與農業家庭經營的普遍存在是直接相關的。農業自然環境的複雜多變性和不可控性,決定了農業的經濟管理決策要因時、因地、因條件制宜,要有靈活性、及時性和具體性。這隻有將決策權分散到直接生產者才有可能實現,也只有這樣,才能使生產者最有權威作出切合實際的決策。
第二,農業勞動一般不形成中間產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各環節的勞動支出狀況,只能在最終產品上集中表現出來。這決定了農業分配組織的規模不能超出由利益一致的勞動者構成的範圍。
以家庭作為生產、分配組織,適應了農業的特殊要求。家庭的生產和消費具有同一性,家庭成員的利益一致,動力機制健全,以血緣為紐帶的家庭具有持久的穩定性,家庭成員之間可以實現合理分工。實行家庭經營,家庭勞動者及其全體成員合理分工,在時間和勞動力的充分利用方面都能達到最佳水平; 決策和生產的統一使勞動者的經營自主權得到充分肯定,而家庭內部‌“有福同享,有禍同當”的利益關係也使得家庭經營有較好的整體協調性。大規模的經濟組織則無法具備家庭經營這些得天獨厚的條件。
新時期的家庭承包經營已經走了30 年的歷程,帶來了農村和整個中國經濟和社會的歷史性變化。今天,農業家庭承包經營的威力是否已經發揮到了盡頭,是否要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形式呢? 我們認為,家庭承包經營具有廣泛的適應性。
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條件。家庭承包經營較之單純的集中統一經營雖然經營規模小了,但距現代化的目標反而越來越近了。由於生產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部分農民離土、離鄉,另一部分農民就能夠擴大土地經營面積,在農民收入增長的基礎上,使發展農業機械化生產真正成了可能。機械化的採用,科學技術的推廣,必須要有一定的物質條件為基礎,而且當它們的推廣應用真正能給農民帶來好處,農民有要求時,它們才能真正被推廣應用。否則,農民寧願實行以人力畜力為主的勞動工具和堅持經驗型經營。
家庭承包經營使農民逐步走上了富裕之路,這為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準備了必要的物質條件,而且提出了使用機械和推廣科學技術的要求。
家庭承包經營與農業專業化實質上是一致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家庭承包經營的發展,不少地方已經從‌“家家糧油棉,戶戶小而全”的結構向著‌“小而專”的方向發展,其中有不少農戶還成了專業戶,有的地方形成了‌“一村一品”甚至於‌“一鄉一品”。即使是種植糧油棉等品種較多的農戶,有不少農戶的經營規模擴大了,而且在全國有不少地方已經在很多經營環節上逐步實現了規模經營,如機耕、治蟲、收割等。現在,到了麥收季節,跨地區的機械收割已經形成了農業現代化的一道風景線。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為農業專業化提供了逐步發展的條件,而且這些形式易於為農民所接受。實踐證明,小規模的家庭承包經營只要同社會化的專業分工結合起來,就可以成為社會化大生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多層次的、多種形式的專業化生產是提高我國農村生產力的中堅力量,家庭承包經營是建立和鞏固專業化生產的一個重要環節。在實現農業專業化過程中要求在一個較長的階段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的形式。
家庭承包經營具有廣泛的適應性,還可以以發達國家農業經營為證。日本是農業現代化水平很高的國家,其7”%的耕地和草地仍然是由農戶家庭經營。韓國也是在小農制基礎上,通過農戶家庭經營組織實現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的。當然更為典型的是美國,它是在2”世紀30年代實現工業化后開始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到50年代初實現了農業現代化,現在是世界上農業現代化水平最高的國家。無論是在農業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還是在實現農業現代化之後,美國都是以農民家庭經營組織即家庭農場為依託的。在全美的農場中,87.3% 是由個人和夫婦經營的獨資家庭農場,10%是合夥農場,2.7%是公司農場,而且大多數合資農場和88% 的公司農場都是委託給某個家庭經營,因此,美國農業部把美國農業稱為‌“家庭控制的農業”。到20 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家庭農場不僅在數量上的比例上升到89%,而且擁有81% 的耕地面積,83% 的穀物收穫量,77% 的農產品銷售額。雖然美國家庭農場的規模比日本、韓國的都大,但以家庭為基本生產經營單位的組織特徵沒有改變。美國最大的農工商綜合企業之一的坦尼科公司的報告認為,從高效的觀點看,現在沒有代替從小規模到中等規模的獨立種植者的有效辦法。

穩定和完善


( 一) ‌“三農”出現的問題並不在於家庭承包經營自身
2”世紀7”年代後期到8”年代初期,在農村實行的家庭承包經營,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激發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飛速發展,農業經濟和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都有較大增長。9”年代中期以後,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普遍減緩,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確,1997 年以後,農業生產的發展出現了一個低谷,1997- 2002 年農業年均增長僅為3.03%,遠遠落後於同期國民經濟年均約8% 的增長率。與此相對應,農民收入增幅減緩,1997- 2002 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平均增長3.97%,比改革開放以來24 年的平均值( 7.33%) 還低3.36 個百分點。具體到糧食主產區和純農戶,相當一部分農民收入是停滯甚至下降的。根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資料,2000-2002 年,全國增收農戶佔56.4%,收入持平農戶佔1.6%,收入下降農戶佔42%。城鄉之間的收入也在不斷擴大,1997- 2002 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7.8%,比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高出3.84 個百分點,2002 年城鄉居民收入比達到3.13:1,比1983 年的1.82:1( 改革開放以來的最低點) 擴大了1.29,農村消費品市場份額也由1985 年的53% 下降到2002 年的36.7%。這極大地抑制了農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農民對農業生產費用的現金支出甚至在1997- 1999 年間出現負增長,從1997 年的599.91 元下降到1999年528.36 元,耕地撂荒面積不斷增加。這些問題都極大地抑制了農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影響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三農”問題的出現,有人就認為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存在問題,他們對新形勢下長期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導向產生了懷疑和動搖,認為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對農業生產力的推動力已經釋放完畢。
其實,‌”三農”問題之所以出現,有多方面的原因,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不完善可能在其中有一定的影響,但究其根本原因並不在於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本身,而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的農業政策存在著‌“文件農業”和‌“口號農業”的問題,實際落實情況並不好。有的同志還形象地比喻成‌“火車進站式的農業” ( 鳴笛越來越響,速度越來越慢)。雖然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一直把農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放在經濟發展的首要位置,但是這一指導思想只是在農業生產得到削弱以至嚴重阻礙國民經濟穩定運行時才得到真正的落實,一旦農業生產恢復了,農業生產情況好轉了,就忽視農業了。2”世紀9”年代中期以來,農業生產出現持續的豐收,農產品市場出現階段性的供過於求,當時流行的觀點就是中國的農業問題解決了,糧食過關了。在這樣一種盲目樂觀情緒下,在全國經濟建設的大盤子上,農業退居次要地位,甚至出現了一連串不利於農業發展的約束性措施,諸如限收農民的糧食,減少對農業的投資等,農民遇到了市場銷售難等問題。
第二,農業投入不斷減少。在20 世紀80年代初中央提出了‌“一靠政策,二靠科技”的方針,但未同時提出靠農業投入。這反映了對農業發展的艱巨性認識不足,忽視了物質投入對增加農業生產發展後勁的重要作用。後來提出‌“三靠投入“的方針,但從國家、集體到農戶各投資主體都未能真正落實。地方政府收入本來就低,而且極不穩定,在地方政府官員的短視行為準則指導下,地方財政支出中用於農業基本建設的資金也呈現下降的趨勢。有資料顯示,1978 年以來,地方財政支出占國家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增加了20%,但地方政府的支農投資卻下降了16%,大量的資金用於扶助非農產業[ 5]。農業信貸資金在整個農業信貸投入中的比重同樣也在下滑,改革開放之初的1979年這一比例是30.7%,到了20 世紀末的1999年,在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貸款餘額中,用於農業的貸款僅佔5%。而且,這些貸款主要集中在農村信用社。單一的農業貸款機構,導致農戶貸款覆蓋面僅為25%,多達3‌0% 的農戶沒有享受到農業貸款。在農戶新增投資中,用於農業的比重也明顯偏低,表現出強烈的非農化傾向。很明顯,農業發展投資的主體——農戶投資的積極性下降了。農民不願多投入,不是因為實行了家庭經營,而是由於農產品價格變動所引起的利益導向的變化所致。國家投入的減少,與認識的偏差和決策失當有關。集體投資減少,或是因為沒有力量投入,或是將資金大量投入到了工商業,這是忽視農業和利益導向的必然結果。
第三,農民收入增長緩慢,是農業生產出現徘徊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三農”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增加農民收入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2”世紀9”年代後期,農民收入增長緩慢,但進入新的世紀,農民收入出現了恢復性增長,在此基礎上又有了較快的增長。
由2001 年的5.01% 提高到2007 年的15.43%,尤其是2007 年,風調雨順,農業大幅度增產,中央實行的對農民‌“多予、少取、放活”政策取得了明顯效果,加上市場上糧食和主要農產品漲價,農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比2001 年提高了10.42個百分點。
第四,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總量不足。公共產品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絕不僅僅意味著目前從量上看是否加快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更重要的是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因為這關係到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關係到農民生活水平的持續提高和農民生活質量的提高。作為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主體的縣鄉政府,財政缺口加大,難以保證農村公共物品的供給。長期以來,農村的供水、輸電、道路、通訊、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與農業生產緊密相關的農地改良、水利設施建設等則要農民自己來解決,國家只給予有限的補助。
最近幾年,國家加大了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但國家財政資金投向的‌“城鎮偏向”仍然沒有得以根本改變。1998 年發行國債開始,到2005年發行國債近1000億元,而用於農業、農村的投資大約只佔30%,與農村人口佔總人口的70%很不相稱。就是這些有限的投資,也主要用於大江大河治理工程、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等。這些投資受益的是全社會,對拉動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作用有限。
( 二) 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的政策建議
第一,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擴大農業規模經營,是轉變農業增長方式的有效途徑。中央多次指出,穩定並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自願、有償的原則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為規模經營奠定了基礎。適度規模經營是我國農業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調整現有土地經營方式,推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現代農業和農民收入增長的重要途徑。實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堅持以家庭經營為基礎,遵循尊重農民意願、因時因地制宜、適度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并行發展的原則。積極創造條件發展規模經營,要完善土地承包制; 要幫助農民樹立市場經濟觀念、社會化生產的觀念、專業化生產的觀念; 要提高農民科技文化水平及經營管理素質,提高經營管理者的管理素質和技術水平,這是農業規模經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要增加對農業的投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要建立社會化服務體系; 要關注農業規模經營健康發展。對規模經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發展。
第二,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行產業化經營。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是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一項偉大事業,對於穩定和完善家庭經營,健全雙層經營體制,促進農業現代化,具有極其重要而又深遠的意義。當前應不斷完善市場體系,健全網路營銷,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強化科技服務,逐步形成比較完整的農業信息體系。同時要大力發展區域性專業市場,建立農產品綠色通道,建立農產品物流中心和物流港。農業產業化是我國農民在農業生產經營實踐中產生的一種新型的促進農業發展的機制,是農業經營機制的又一制度創新。農業產業化有利於引導農民走向市場,成為連接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橋樑,是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的規模效益、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帶動力量。
農業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前提和基礎,農業產業化經營是農業家庭承包經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產物,它可以解決農業家庭分散經營與社會化大市場的矛盾。當前,推進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要轉變思想觀念,著眼於發展現代化農業,樹立現代農業經營理念; 要實行‌“扶優、扶強、扶大”的原則,進一步組織和壯大龍頭企業; 要大力發展科技興農; 要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系,培育壯大市場競爭主體; 要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宏觀調控; 要實現農業產業化與城鄉一體化的結合發展。只有農業產業化的實施,才能使城鄉一體化有實質性的突破; 也只有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才能促進和加快農業產業化的進程,二者互為發展條件,相互聯繫,相互促進。
第三,增強農村公共品的供給。農村公共產品是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的基本條件和保障。完善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產增加值,減輕農民負擔,加快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目前,實現農村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關鍵在於制度和體制的改革、完善與創新。要實行財政分權制,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職責;要實行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產品供給體制,加大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力度; 要改革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制度,建立自下而上的需求表達機制;要開拓新的農村公共產品的資金渠道,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 要建立健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法律法規; 要加強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資金使用與管理的監督,提高農村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優化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特色農業。我國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明確指出,要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發展特色農業,形成規模化、專業化的生產格局,提高商品率。這就要求各地區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優化農業區域布局,形成區域特色經濟,以此來推動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
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特色農業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戰略任務,是提升我國經濟結構水平、提高農業競爭力、保證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持續、穩定、快速增長、增加農民收入的關鍵。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就是要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財力、能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社會、經濟、生態的綜合效益。調整和優化我國農業產業結構,應遵循市場導向、因地制宜、依靠科技、可持續發展、農業產業化、質量效益、尊重農民的意願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原則。
當前,一是要調整和優化農業布局結構,充分發揮區域比較優勢。應根據國家宏觀產業政策和各地的自然條件和優勢,科學規劃特色農業區域布局,組織實施優勢特色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在不同地區形成格局特色的優勢產品和優勢產業。二是要調整農業的發展重點,在抓好糧食生產,保障糧食安全的同時,大力調整種養結構、糧經結構和品質結構。持續穩定地發展農業,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業; 三是要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中的作用; 三是要依靠科技創新,促進產業升級;五是要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六是要增強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培育有競爭力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特色農業與常規農業相比,生產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產品具有獨特性、優質性、多樣性,是以效益為中心的市場導向性農業。發展特色農業,無論是對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對農民收入的增長,對農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農業剩餘勞動力的轉移,對提高我國農業國際競爭力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積極推進特色農業發展,要轉變思想觀念,全面樹立現代農業意識;要選擇和培植有區域特色的主導產品和支柱產業; 要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要依靠農業科技創新來發展特色農業; 要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地位; 政府的大力引導和支持是特色農業發展的重要保證; 要依據市場條件的變化,適時調整特色農業發展戰略; 特色農業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和動植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相結合。

常見問題


家庭承包方式與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哪些區別?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我國法律規定的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
二是確定每戶的承包地數量時,採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體現公平原則,發包方不能選擇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功能。
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
除家庭承包以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稱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個特點:
一是既可以是聯戶、專業隊、個人為單位進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承包。
二是承包方不限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和個人。
三是承包的方法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由最有經營能力(即出價最高或者經營條件最適宜)的人承包。發包方按照“效率為主,兼顧公平”的原則選擇承包人。
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園、茶園、桑園、養殖水面等不太適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進行承包的土地。
綜上所述,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體、方法、原則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