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銜級

駐外人員實行外交銜級的制度

外交銜級是適用於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的制度。

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術語釋義


外交銜級,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制度。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外交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
(一)特命全權大使:大使銜;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三)公使、公使銜參贊:公使銜;
(四)參贊:參贊銜;
(五)一等秘書:一等秘書銜;
(六)二等秘書:二等秘書銜;
(七)三等秘書:三等秘書銜;
(八)隨員:隨員銜。
領事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
(一)總領事: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二)副總領事:參贊銜;
(三)領事: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
(四)副領事: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五)領事隨員:隨員銜。
外交銜級按照下列許可權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
(三)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
(四)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駐外外交人員晉陞三等秘書、副領事以及相應的銜級,按照規定的晉陞條件、期限,分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逐級晉陞;經考核不具備晉陞條件的,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經派出部門批准,延期晉陞。
駐外外交人員晉陞二等秘書、一等秘書、參贊、公使銜參贊、公使或者領事、副總領事以及相應的銜級,根據晉陞條件、期限和駐外外交機構提出的晉陞意見,分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許可權,逐級擇優晉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