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銜

中國外交銜級

大使銜是我國駐外外交人員行外交銜級制度的一種,外交銜級共設七級,大使銜是最高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十二條規定,駐外外交人員實行外交銜級制度。外交銜級設七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駐外外交人員的外交銜級,根據其在駐外外交機構中擔任的職務、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外交工作需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十三條規定,外交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
(一)特命全權大使:大使銜;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三)公使、公使銜參贊:公使銜;
(四)參贊:參贊銜;
(五)一等秘書:一等秘書銜;
(六)二等秘書:二等秘書銜;
(七)三等秘書:三等秘書銜;
(八)隨員:隨員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十四條規定,領事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
(一)總領事: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二)副總領事:參贊銜;
(三)領事: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
(四)副領事: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五)領事隨員:隨員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十七條規定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一般來說,特命全權大使為大使銜,有時候代表、副代表和總領事也可以授予大使銜,大使銜,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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