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市場
信託市場
現代信託的形成,標誌著自然人為受託人的民事信託向法人為受託人的商業性信託的轉變。以受託人盈利為目的承辦信託的活動,使信託成為一種商業行為,使信託業務成為金融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信託成為一種商業行為後,特別是其特殊的制度優勢成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后,信託這種服務方式的需求和供給的總和就形成了信託市場;也可以說信託服務業實現其價值的領域即為信託市場。信託市場與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保險市場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市場。
信託市場的主體即為信託當事人。信託當事人包括信託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受益人和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關係既是一種經濟關係,又是一種法律關係,共同構成了信託市場的主體。
1、委託人
委託人是信託的創設者,是信託服務的需求方,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我國《信託法》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一般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應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3)未處於資不抵債的境地。
委託人按照規定通常應具備五個方面的權利:
1、有權了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當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並要求恢複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時,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委託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託人地位的確立和委託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並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2、受託人
受託人是信託服務的提供方,是對信託財產按照信託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通常指信託投資公司。受託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2、具有按信託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3、具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託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託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4、經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5、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的權利;
6、信託終止后,受託人有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託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的義務;
2、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託財產的義務;
3、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4、有保存處理信託事務完整記錄並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6、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係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
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承享委託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2、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3、有將信託受益權用於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4、信託終止時,信託文件未規定信託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託財產的權利;
5、當信託終止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託業務的最後決算后,受託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託人在處理信託業務的過程中,由於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託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託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1、財產管理市場對信託的需求
隨著社會財富的急劇增長及財產所有權制度的日益多元化,中國的財產管理市場逐步形成,大量流動財產急需規範管理,信託以其投資領域的多元化,信託制度的特殊性成為某些財產管理最恰當的出路與方法。
(1)機構財產擁有者。地方政府的預算外資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社會公益基金、社會保障資金、企業閑置財產、不能親自管理的財產等,亟待金融中介來提供專業化的財產管理服務。
(2)個人財產擁有者。當前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已達8萬億元,需要藉助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來實現財富的保值與增值。這正是信託投資公司大展身手的良好時機,居民的投資理財很可能成為信託業一個新的業務增長點。
2、資產管理市場對信託的需求
企業經營體制和融資機制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要求金融中介提供財產管理、資本運營和長期融資等金融服務。比如,國有企業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發生的資產重組、購併等資本運營活動,需要信託投資公司這樣的金融中介的參與和運作。高新技術和民營經濟的高速發展也將對信託的長期融資功能產生大量需求。
3、資本市場對信託的需求
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需要更多機構投資者的介入。信託投資公司就是此類機構投資者之一。一方面信託管理的資金大多是中長期資金,通過信託投資方式加以運用,可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穩定的投資資金;另一方面通過信託業務的集合運作,原本分散的、小額的資金集中於信託公司名下,從而將本來帶有投機性的個人投資者轉變為資本市場中具有理性的機構投資者,起到穩定資本市場的作用。
1、實業投資領域
信託業可以投資於實業是信託區別於其他金融行業的重要特徵之一。信託可以管理產業基金或創業基金,接受各種以實業投資為方向的專業資金信託,還可以積極參與基礎建設和政府重點建設,提供各種形式的項目融資,通過發行信託收益憑證,如發行高速公路收費權收益憑證、電力等公用事業收益憑證等。由於基礎建設具有收益穩定的特點,對追求長期收益穩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有相當的吸引力。
2、資產管理領域
信託投資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中,可以根據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點,充分挖掘自身的優勢業務。信託投資業務在改善股權結構,職工持股、期權設計、股份化改造中都具有相當優勢。另外,信託財產獨立性的法律地位,能夠使不良資產與債權債務人的其它利益相區隔,因此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也具有永恆的市場。
3、產、融資本相互融合
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相互融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趨勢,一般的規律是:第一階段,大型產業集團建立財務公司;第二階段,優勢企業參股控股金融機構。在這一過程中,財務公司體現出對集團外部的投融資功能相對弱化的局限性,銀行、證券公司體現出業務範圍相對狹小,對集團企業的微觀層面支持力度有限的局限性。信託投資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具有融資服務的功能,對於銀行可以提供直接投資服務,不僅可以募集負債性資金,還可以募集資本性資金;對於證券公司,不僅可以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還可以為各種非上市企業提供融投資服務。從這個意義上看,信託投資公司是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融合的理想結合點,信託投資公司完全可以結合自己的資產管理優勢,尋找一條依託產業資本的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