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權
信託受益權
信託受益權,“法律上的所有權”(legal title)的對稱,又稱“衡平法上的所有權”(equitable title),是指信託受益人在具體信託關係中就信託財產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權利。它僅受衡平法的保護,不適用普通法上的有關規則。英美法理論認為,信託受益權具雙重屬性,一方面它屬於“對人權”,是受益人對受託人享有的利益給付請求權;另一方面它具有“對物權”特徵,是受益人對信託財產利益享有的“所有權”,適用有關對物權的規則。信託受益權不能獨立存在,它只是受益人權利的一部分。
信託制起源於中世紀,有錢人為了讓自己的財產不斷增值,而自己又不善於理財,或者不願讓自己的巨額財產在養尊處優的下一代手中揮霍光,於是就把自己的財產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委託給既可靠又善於理財的人經營管理,其經營管理的目的必須是有利於該有錢人,這就是信託。
信託受益權
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
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信託法》規定,信託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因此,從本質上講,信託受益權屬於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向受託人請求給付的方式實現,因而更多體現了債權性質。《信託法》在規定受益人撤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受益人恢複信託財產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恢復財產原狀是典型的物權請求權,而賠償損失又屬於債權的請求權。因此,作為財產權的一種,信託受益權既有債權性質,又有物權性質。
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德國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押。中國《信託法》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同時還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由此可見,作為私權的信託受益權,從本質上講屬於可轉讓的權利。受益人是取得信託利益的人,是信託關係的當事人,《信託法》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這從法律上也明確了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的時限性。
信託受益權作為信託合同中的伴生權力,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實際應用並不多見,信託受益權常見的財務運用主要有:利用信託受益權轉移稅負、利用信託受益權融資、利用信託受益權清償債務、利用信託受益權規避關聯交易等。
信託受益權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產生的收益,即超出信託本金的部分。
(2)信託終止時的剩餘信託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部分並不當然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信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託人。如果信託文件規定了剩餘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則這部分財產不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這一點很重要,一個為信託受益權轉讓留下餘地的信託合同應該明確規定,剩餘信託財產構成信託利益的一部分。
2、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利,即信託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委託人也同時享有的那些權利,為省卻讀者查閱法規之苦,現列舉如下:
(1)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複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一)相關概念
1、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信託受益人是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
3、信託受益權是信託關係中受益人享有的得到信託利益的權利。
4、信託利益是指信託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規定可以從信託中得到的利益。這些利益,可以關於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支配權等權利。如果信託文件沒有明確,應該被認為是關於信託財產的一切權利。
5、信託受益權的流通是指以信託受益權的交易為目的而設立信託所產生的信託受益權的買賣。
(二)關於信託受益權的規定
《信託法》對信託受益權做了如下規定:
1、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享受信託利益。信託文件對信託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規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託利益。
3、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部分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信託文件規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4、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5、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從以上幾個方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信託受益權具備了作為一種可流通財產的必要特徵。
(一)物質條件
信託受益權
1、在自辦信託受益權流通市場的條件下:
適應信託業務的發展,積極推進信託受益權流通,需要創造交易的物質條件。其中交易場所和設備是主要條件。櫃檯轉讓是一種原始的方式,儘管信託投資公司還沒有充分運用這種方式,但它顯然已經落後了。由於世界已經進入電子化、信息化時代,信託受益權的流通如果再走一條從個別轉讓到櫃檯交易,再到電子計算機實時處理的道路,是沒有必要的。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實現現代化,達到方便、快捷、安全、穩妥、簡單的目的。
具體方式可以借鑒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系統。要建立受益人資金帳戶和信託受益權帳戶,將信託受益權存入受益帳戶;要設置交易的自動報價和實時撮合電子系統、清算系統等等。如果條件具備,可以利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系統開展信託受益權的交易。另外,象證券公司那樣與銀行進行有效合作,可以使信託受益權的交易者在結算時更為方便、安全,必然促進信託受益權的流通。
2、在利用其他交易市場的條件下:
由於中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都有搞證券的經歷,與證券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所以,將信託受益權流通放到證券公司來搞,可能會有很多方便條件。這對於證券公司來講,是一項增值服務,而對於信託投資公司來講,不僅可以省掉很多麻煩,還有可能實現與證券公司共享客戶資源的目的。
(二)信託文件方面的條件
信託文件設計應圍繞信託受益權流通來進行
1、在信託計劃、信託合同中,要明確信託受益權可以分割轉讓。2、要明確信託受益權流通的方法。3、在信託收益分配條款上,國家規定不準承諾最低收益,但沒有規定限制最高收益。為了使信託受益權的價值給人們留下一個想象的空間,在設計時不要做成封頂的方式,比如,某些信託品種,將預計收益率限制在一定水平,高於限制部分都被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管理費收取,這就無形中給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定了一個最高標準,不利於吸引交易者。4、在信託文件中對委託人的權利進行合法地限制,防止委託人憑藉其對信託的權利而變更信託受益權,影響其流通。5、除此之外,信託文件的其他一切條款都應以方便信託受益權流通為條件。
(三)交易規則
正如所有遊戲都需要有規則一樣,信託受益權的流通也必須有完善的規則,否則,會發生秩序混亂、交易不公平等現象。1、一般性的交易規則可以借鑒證券交易的規則。2、針對信託業務的特定,可以制定信託受益權交易的特定規則。
(四)交易管理和服務人員
高素質的管理和服務人員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條件,無疑也是做好信託受益權流通工作的必要條件。
信託受益權流通過程中還會涉及許多問題,需要在探索中解決。
由於信託受益權重在受益的權利,有受益就意味著有收益的存在,收益的存在則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稅收方 面的問題。一般來說,由於信託受益權將資產的管理者和收益者分離出來,與資產收益相關的收益所得課稅問題也將隨著相關權利的分離而分離。通過信託受益權來降低稅負在信託受益權的應用中成為較為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
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稅務籌劃有兩種方法:一是在稅收優惠地區設置信託機構,將非優惠區的財產掛靠給優惠地區企業或信託機構下,利用其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二是利用同一地區不同類型企業的稅率差異,將信託受益權與債務清償結合起來,達到稅率優惠的享受不因債務清償(債務清償同股權變動相關)而不能享受的目的。
設有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區,如高新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等,因此可以將信託建立在稅收優惠區。如北京中關村是享有著種種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可以在中關村設立信託,該項信託可以具有上海浦東的受託人,並在香港進行管理。當許多信託及其財產從中關村的避稅地轉移出來,被指定到浦東的受託人管理時,信託、受託人、管理地異地而存,受託人與信託資產相互分離的。普遍為納稅人接受的做法是通過一個投資控股公司來持有信託資產,該資產以公司發行的股票和借貸資本的形式存在,公司按照就其所得無需繳納當地稅收的方式註冊和進行管理。具體而言:
企業在特別地區設置信託機構,將其擁有的機器設備、房產這部分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掛在特別地區信託公司名下,以達到節省稅款、提高企業直接經濟效益的目的。如上海某A企業,1998年將整個企業財產全額虛設為珠海市B信託公司的財產。1999年該企業利潤收入1347萬元,按當時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444.51萬元。然而由於實行虛設信託財產,其當年的實納稅額為78.21萬元,節省稅款366.3萬元。又如把信託建在國際避稅地,如開曼群島、列支敦斯登、澤西島、馬恩島、直布羅陀等。由於這些地區對信託業實行比較優惠的稅收規定,因此這些地區信託業相當發達。如直布羅陀規定,信託所得只要直接歸受益人所有,將免征所得稅,不論其受託人是否為本國居民,也不論其所得究竟來源於境內或者境外。又如在澤西島,境內的受託人如取得信託財產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澤西島的居民,這一信託單位不必繳納所得稅。假定一個居住在境外的英國人,他把100萬英鎊的財產授予澤西島的受託人(信託組織)管理,每年取得12萬英鎊的利息,支付給居住在第三國的受益人,可免征所得稅和利息預提稅。
由於信託受益權是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它也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的收益性決定了信託受益權價值的存在,信託受益權的轉讓也往往伴隨著融入資金業務的產生或償還債務業務的產生。由於受益人可通過信託受益權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所得,所以通過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流通可使轉讓人得到急需的資金,使受讓人得到獲得信託利益的預期。由此,利用信託受益權進行融資的業務也就應運而生。基於信託受益權的獲取收益的能力,信託受益權往往在債務重組過程中被用於清償債務。
(一)利用信託受益權融通資金
信託受益權是一種財產權,它可轉讓,能帶來收益,信託受益權的所有者能利用其得到收益,由於該收益屬於未來預計可獲得的收益,故通常也被用作融通資金,將該權利一定時間段內的收益權轉讓給他方,以此從對方獲得經營所需要的資金支持。
如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委託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推出上海磁浮交通項目股權信託受益權投資計劃,面向個人投資者分割轉讓上海寶鋼集團公司持有的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的信託受益權。該計劃募集資金2億元人民幣,期限2年,每份計劃金額最低為50萬元,可按5萬元的整數倍增加,年收益率為4%,並且在信託受益權轉讓期限屆滿后,信託受益權可由上海寶鋼集團公司無條件以人民幣形式回購。
在上述案例中,寶鋼集團作為委託人,將其所持有的2億元對上海磁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2億元股權作為信託財產,信託給華寶信託投資公司,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對該股權進行管理,而個人投資者投入若干資金將等額的信託股權購入,享有該信託股權內兩年期的年收益率4%的固定收益權,兩年後該信託受益權可按原成本由寶鋼集團無條件購入。通過該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寶鋼集團短期內融入了資金,華寶公司作為受託人從中收取費用,個人投資者則通過信託受益權投資獲得了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
(二)利用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由於信託受益權的收益性的存在,信託受益權也成為了一種可轉讓的權利。對於企業因債權而產生的信託受益權,是企業以信託受益權來作為企業債權的對價補償,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期限則是永久的,對於永久轉讓的信託受益權產生的主要原因則是為了規避股權變更后因稅收優惠政策不能享受而導致的所得稅的補交。
如某中外合資企業,處於稅收減免期的減半期,所得稅率是24%,由於處於減半期第3年,減按12%徵收。該企業25%的股權為外方持有,75%則是中方持有。該企業前5年的稅前利潤依次為10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現外方股東的子公司欠該企業中方股東貨款1000萬元,三方據上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如下:外方將該企業的外方股權轉讓給該企業中方股東,代外方股東的子公司償還所欠中方股東的貨款1000萬元,因該企業如將外方股東更換,將因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足10年導致補交所得稅約100萬元。為此,該企業股東雙方又達成如下補充協議:外方股東將股權信託給中方股東管理,並依據債權協議同中方股東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合同,將該股權的受益權永久轉讓給中方股東,作為債權的對價補償。
上述案例產生的背景主要是因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的退出而產生的股權轉讓所涉補交所得稅問題,通過信託合同及信託受益權的轉讓,規避了股東的變化,達到債權和信託受益權的對價補償,債權因信託受益權的產生而消失,股權轉讓而產生的補交所得稅問題也被很好的規避。
在上市公司中,由於對關聯交易監管較為嚴格,上市公司同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往往被做了重重的限制,諸如關聯交易批露、關聯交易定價、關聯交易資產等都有各種限制條款,而一些上市公司為了規避這類關聯交易,往往將某項業務通過信託方式,通過信託公司與關聯方發生交易關係。
由於該業務沒有體現關聯方同上市公司之間的業務,所以在關聯方交易中也不用批露,上市公司通過信託財產獲得了固定的受益權,達到了獲利和規避關聯交易的雙重目的。
在實際財務工作中,將信託受益權同稅收籌劃、債務清償、關聯交易聯繫起來的實例還有很多,通過信託受益權的籌劃,實現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利益的最大化是信託受益權應用的最終目的。
實踐中,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作為擔保的方式已被廣泛運用,作為促進融資的一種有效手段,以信託投資公司作為當事人的《信託受益權質押合同》也很常見,並且某些銀行也已接受以信託受益權作為質押的貸款。對此,本律師認為,上述做法存在的風險及障礙有:第一,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不等於信託財產本身,而是信託財產產生的收益,從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信託業務的實踐來看,信託年收益率一般在信託資金的10%以下。因此,與信託財產相比,信託受益權的標的價值是較低的。同時,信託受益權的價值取決於信託資金的經營業績,在經營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可能出現信託資金髮生損失、信託收益出現負值的局面,因此,其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信託公司接受這種形式的擔保並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債權的實現。
第二,目前我國與信託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均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的規定,也沒有關於信託受益權質押登記機關的規定。因此,一旦涉訴,人民法院可能基於物權法定原則,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將信託受益權的質押認定為無效。
事實上,大多數信託投資接受信託受益權擔保的目的,是在債務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情況下,能將信託財產進行自由處置以保障自己的債權。以股權信託受益權質押為例,本律師認為,如果是信託受益權質押擔保,那麼信託投資公司在主張質押權時只能對信託財產的收益部分主張權利,這與信託投資公司欲對信託財產本身主張權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議信託投資公司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時,可作如下安排:信託投資公司(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發生借款合同中的違約行為,導致信託投資公司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時,信託合同終止,信託財產指定由信託投資公司所有。在這裡,信託投資公司並非受益人,而只是信託終止后信託財產的所有人,這樣既避免因採用上述具有爭議的信託受益權質押方式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在操作上也更為方便。
信託受益權轉讓的可轉讓性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46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同時,第47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尤其重的是,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文件有限制性規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的信託受益權是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的。基信託受益權的可轉讓性,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投資公司轉讓信託受益權。國內通行模式是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託中的委託人)向投資者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特定財產(包括財產權)設立信託后產生的受益權再進行轉讓,具體是由財產(權)信和集合資金信託進行組合,二者之間由信託投資公司(受託人兼代理人)進行運作。首先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其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集合資金信託的受人;再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中受益人(委託人)的代理人;最後,由信投資公司運用集合資金與財產(權)信託的受益權進行交易。必須強調的是,財產(權)托是自益信託,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程序
I.信託受益權依法可以轉讓,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應由原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證件,個人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前往代理網點辦理。
II. 在代理網點審核有關證件后,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填寫《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代理網點審核無誤后,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III. 辦理受益權轉讓時,代理網點會收取受益權轉讓金額0.1%作為轉讓手續費,付款方式為現金付款。
IV.信託受益權轉讓后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於辦理轉讓之日後20日後到代理網點領取中信信託蓋章后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書》。
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範本
協議編號:
轉讓人:
(自然人)證件號碼: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 真:
受讓人:
(自然人)證件號碼: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傳 真:
轉讓人是信託合同(合同編號: )項下的受益人,持有信託受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為。信託合同中約定的信託受託人為: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受託人”)。轉讓人、受讓人經雙方友好商討,就本信託受益權轉讓,達成協議如下:
1、轉讓人轉讓該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信託受益權對應的信託資金為;受讓人同意受讓。
2、轉讓人須將信託合同及其相關法律文件原件交付受讓人。
3、轉讓人的保證:
a) 其出讓的信託受益權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而不受任何權利的限制;
b) 如轉讓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轉讓人保證其出讓行為已獲相關充分的授權。
4、受讓人的保證:
a)受讓人因受讓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所支付的對價是受讓人的合法財產;如受讓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受讓人須保證其支付對價的行為已獲相關充分的授權;
b)保證履行信託合同項下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5、受讓人在簽署本協議前,須詳細閱讀本信託計劃的相關信託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清晰了解其中的投資風險。
6、受讓人承諾已對本信託計劃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加入本信託計劃后的所有權利、義務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並在簽署本轉讓協議時簽署風險申明書。
7、受讓人受讓信託合同項下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轉讓對價為人民幣
元(小寫:元),由受讓人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天內支付。
8、本協議生效的當天,轉讓人和受讓人應向受託人申請進行受益權的轉讓登記。登記完畢后,信託合同項下受益人的權利、義務即刻轉移到受讓人名下,受讓人享受信託合同賦予的受益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轉讓人作為原受益人尚未支取的全部信託財產)並履行合同規定的受益人的義務。
9、雙方同意由轉讓人承擔向受託人繳納信託轉讓手續費 元。
10、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本協議自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12、本協議可由轉讓人、受讓人共同向受託人提交,受託人憑轉讓人、受讓人在受託人處面簽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登記;受託人對本協議的條款及轉讓交易的履行情況無任何責任和義務。
13、本協議正本肆份,轉讓人、受讓人執壹份,交受託人持貳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為簽名頁,無正文)
轉讓人: (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章):
受讓人: (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期: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一)從受益人角度看
信託受益權流通可以使交易雙方各自滿足自己的需要,並存在為交易者獲取差價的可能。可以說,持有信託受益權不在僅僅是為了獲取信託利益,而是一種可以從多種渠道獲得收益的投資行為。
(二)從委託人角度看
1、信託受益權流通可以為受託人帶來收入信託受益權交易時需要到受託人的營業場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受託人可以為此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信託受益權流通可以促進信託業務的發展,投資和投機是一對密不可分的孿生兄弟。為什麼儘管股市風險比較大而股票的上市發行卻比較順利,人們爭先恐後地購買?難道是因為持有股票可以分紅嗎?不,在當代社會絕不是這樣的。不言而喻,現在購買股票是為了賺取差價。基金作為一種信託產品能夠順利發行與股票具有異曲同工之妙。那麼,假如信託受益權也可以流通,也可以成為人們賺取差價的工具,會怎麼樣呢?我想,答案不言自明。至少,會對信託的發行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