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家協會
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家協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三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家協會在名單中。
毛藝術協,協隸屬毛藝術委,毛藝術委隸屬化產業委。
毛藝術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家協會,簡稱中毛體書協。本會是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委員會主管的文化社團組織,隸屬中國文化管理學會領導。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的全國各層次,毛體書法藝術交流,由書法家和收藏家及書法工作者,自願結合的群眾性的社會文化團體,屬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書法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書法藝術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各層次,毛體書法和行草書藝術家、書法收藏家,積極開展毛體書法藝術的研究和書法藝術品展、賽等活動,為繁榮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科學文化事業,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委員會,接受當地文化部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總部地址:北京市(北京市勞動人民文化宮教育培訓基地內)秘書處:江西省廬山(中國廬山毛體書法藝術研究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鼓勵與支持會員認真學習黨的文化工作路線、方針和政策、法規;刻苦鑽研毛澤東書法藝術成果,不斷提高會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文藝業務水平。
(二)、主辦毛體書法藝術培訓班,培養毛體書法藝術人才。
(三)、每年組織一屆冠名“廬山杯”書畫大賽為主體的系列文化藝術品展、賽活動。同時,開展毛體書法藝術交流、研討、評比,編輯書法報、交流書法工作信息。
(四)、每年開展1—2次毛體書法和草書學術交流活動,開展紅色文化旅遊。
(五)、每年組織1—2次會員赴異地交流與學習、到工廠、農村調研與採風活動。
(六)、大力宣傳毛澤東書法藝術成果,促進全國各地毛體書法藝術交流。
(七)、開展對書法藝術品鑒賞和書法藝術品價值的評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熱愛書法工作,具有書法藝術一技之長,包括行書、草書、隸書、篆書的書法等藝術家和文藝愛好者。
(四)、從事書法藝術理論研究,並在省、市文藝刊物上發表若干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章作者。
(五)、具有較強的開展書法藝術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以及從事書法藝術編輯、教學、培訓工作上有顯著特徵。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達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受贈本會編輯出版的內部交流資料,有在本會編輯內部交流刊物上發表作品和理論文章;
(四)、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交納會費為500元(一次性)、上網管理費300元(五年);
(五)、響應本會的倡議,每年應積極創作藝術精品,捐贈受災地區和慈善機構,奉獻藝術家的一份愛心;
(六)、創作健康向上的書法作品和撰寫論文,向協會(刊物)投稿、參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犯罪而喪失公民權者,則自動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委員會審查,並經當地民政局社會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建立辦事機構,分會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內部各部門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等;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委員會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委員會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執行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執行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行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成立黨組,實行黨管協會的組織原則,負責幹部任免和分支機構的建立,黨組書記由主席或執行主席兼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宣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毛體書法藝術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8年7月2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