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裝

溢短裝

溢短裝(其英文表示為:More or Less)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概念,指賣方在向買方的實際交貨操作中,可能出現一些意外(事先估計的可以多裝,但實際裝不了那麼多;或者是事先沒有估計那麼多,但實際比事先估計的多裝一些),因此雙方事前達成關於多裝或少裝的約定,稱為合同的溢短裝條款,以方便在裝運的時候有效利用空間,也避免了實際裝運后再來修改L/C或者單據的麻煩。合同的溢短裝條款,簡稱溢短裝。

實例舉證


打個比方,合同上要求工廠生產5000件商品。
1.工廠給其發貨5100件,說明溢裝100件
2.工廠給其發貨4900件,說明短裝100件
溢,多的意思;短,少的意思。
合同上一般會說明,允許溢短裝在總貨物中的比例。通常,溢短裝在外貿、信用證等領域都有著廣泛的應用。

組成部分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常見的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條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溢短裝的選擇權和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數量機動幅度的範圍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機動幅度範圍內是多交貨物還是少交貨物,該選擇權一般由賣方來決定。單在採用海洋運輸的情況下,由於交貨的數量與載貨船舶的艙容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因此溢短裝的選擇權應由安排貨物運輸的一方掌握。至於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如果合同中沒作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但也有的合同規定按裝船日或卸貨日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權選擇溢短裝的一方,為獲取額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貨物。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未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情況下,賣方應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數量履行交貨義務。但如果採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除非信用證中規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若無明確規定,(1)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機動幅度。(2)僅在規定數量時有“about”(約)、“approximately”(近似)、“circa”(大約)等詞語時,則按UCP600規定,允許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但此規定對交貨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不適用。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上述解釋,凡是散裝貨物的買賣,即使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且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不得增減,那麼賣方交貨的數量就可以與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有不超過5%的差異。如果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交易,賣方交貨的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完全一致。

交易條款

溢短裝條款是買賣合同的數量條款中規定賣方實際交貨數量可多於或少於合同所規定的數量一定幅度的條款。其內容包括溢短裝幅度,由誰選擇及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合同數量條款中規定可增減一定百分比,以及增減由何方選擇的條款。
在實際業務中,對於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於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於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後出貨時,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出入。
對於這類交易,為了便於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賣方可溢短裝5%。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對於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在數量上加有"大約"一類的詞語,則可有10%的增減幅度。

注意事項

(1) 數量增減幅度的大小要適當。數量增減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
(2)增減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明確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在實際業務中,通常由賣方決定,但在由買方安排運輸的條件下,也可由買方或船方決定。
(3)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如無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合作事項

在涉外經貿合作中,一般都需要涉外律師參與談判、起草文件、提供諮詢、進行見證等事宜。作為一名從事涉外工作的律師在進行上述工作時,不僅要有駕馭中文經貿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要有駕馭英文經貿法律文字的能力。本文擬就涉外經貿法律文件起草與翻譯的有關事宜分述如下。
經貿法律文件起草與翻譯前的準備工作.
在國際貿易的交往中,雙方通過談判或函電達成協議后,大都需要另行簽訂正式的書面文件(合同),以作為某項行為成立的依據。在起草與翻譯經貿法律文件前,準備工作是極為重要的。在我國對外貿易的實踐中,時常會發生一些糾紛或索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合同簽訂或翻譯的不妥,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準備工作是起草和翻譯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必經階段。周密、充分的準備工作,將預示著一篇合格的經貿法律文件的誕生。既然準備工作如此重要,而不同種類的經貿法律文件又各具特色,很難作出總的概括,這裡只能就一般性問題,略述一二。
著手起草與翻譯之前,應首先確認準備起草和翻譯的是一篇何種內容的經貿法律文件,以便事先熟悉以下有關的專業知識,因為一篇經貿法律文件往往涉及許多方面的知識。如一份《專有技術合同》除包括許可證合同的計價方法、支付方式和合同格式等專業知識外,還設及到技術、經濟、貿易、法律等學科。因此,在正式起草和翻譯之前,熟悉一下有關部門的專業知識和需要準備的資料或工具書,對有關資料進行有目的的收集與選擇是大有益處的。特別是經貿法律文件中詞語的要求,是相當嚴謹和精確的,有時為了排斥歧義的產生,必須保持一種譯文。在起草和翻譯前,要勤查專業書籍,對每個詞語和術語要進行精確地選擇,絕不允許文字上有一點的隨意性。拿“offer”和“acceptance ”這兩個詞來講,普通的英文詞典中“offer ”被解釋為:“提供、提議、意圖;“acceptance ”被解釋為“接受、領受、驗收”等意思,但在一份商務合同中,“offer”只能譯為“要約”,相應的“要約人”是“ offerer”; “acceptance”只能譯為“承諾”,相應的“承諾人”就是“ acceptor ”。例如在起草專有技術合同中的計價方法時,經常碰到兩種價格,即:“統包價格”和“提成價格”,翻譯這兩種價格時,一定要弄清其實質含義,絕不可信手拈來。第一種價格,實際上是一種“一次總算”的計價方式,具體做法是把技術轉讓的一切費用在簽約時協商談妥,然後在合同中明確地列出合同的總價和若干分項價格,故譯為“Lumpsum price ”;后一種價格,是一種滑動的計價方式,具體做法是在項目建成投產後,按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或凈銷售額提取一定的百分比費用,作為技術轉讓的酬金,這種百分比實際上是一種“提成率”,因此,“提成價格”被譯為“Royalty price”.
在起草一篇經貿法律文件前,律師還要認真慎重地研究規定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做到:準確、完整、清楚、具體。因為一個貿易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各方則必須全面履行,否則糾紛和索賠隨之產生。

翻譯原則


經貿法律文件不同於其他作品,有其獨有的功能文體,筆者認為,在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用語正確

經貿法律文件必須寫的正確、譯的忠實,因為這類文件都牽涉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各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依據。經貿法律文件的用語正確應表現為三個方面:
( 1)詞語正式:經貿法律的詞語根據其場合,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正式詞語主要用語正式的經貿法律文件中,而非正式詞語一般用語報告、報紙、交談等方面。請看下例條款:“本合同的取消或提前終止,均不影響履行合同10.5條和10.6條規定的義務。”譯為:“The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Articles 10.5 and 10.6 shall neither be affected by the liquidation of the contract nor by a premature termination of the same ”這個條款中的“取消”用了“Liquidation ”;“終止”用了“termination ”,都屬於“正式詞語”,相反,“ cancel ”(取消)和“end ”(終止)就屬於“非正式詞語”。
( 2)敘述正確:經貿法律文件屬於莊嚴性文件,敘述時一定要正確,做到內容既不誇大,也不縮小,使語言具有真實可信的特點,例如,在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標的物的樣品,並同時詢問,“所供貨物是否與樣品完全相同”,如果另一方答覆“The goods supplied are exactly equal to the sample”那就有點不符合實際了,因為憑樣品成交貨物,一般不可能絕對完全一樣,答覆的一方最好改寫為“The sample represents as nearly as possible what we can supply”這樣一來就顯得比較客觀,也可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這裡特別需要提及的是數字、日期、貨幣單位、度量衡單位一定要正確;這類詞語如有錯誤,將會產生嚴重後果。比如說,把$85,000 寫成了$95,000就要相差一萬美元(註:在$前應加U S 寫成U S $ ….,因為使用$的國家除美國外,還有澳大利亞、加拿大、衣索比亞、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讓我們看一段時間的表達,“從4月1日起到10月20日止這一期間”,英譯成“during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April, 1 and ending on October, 20。”這段其間應包括4月1日和10月20日這兩天,所以,應補“both dates inclusive”,再如,在國際貿易交易中,數量是執行合同的重要標誌,賣方所交數量的多少,不僅涉及收匯的多少,而且依據其他貿易條件的規定,可能會因多交或少交貨物而造成整批貨物的拒付、拒收,使一方蒙受損失。因此,貿易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量單位和數量。即使合同中的數量不能準確地表示,也不能草草地寫成:“about tons”,因為這是一個含糊的概念,“about”的範圍是多少,各國的習慣解釋都是不盡相同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最好採用“溢短裝條款”的辦法,如合同規定貨物數量可以允許“溢短裝3%”,“譯成:“Quantity: 3%more or less allowed”,聯合國建議的計量單位是:Number用於活動物、車輛、飛機、機器等;Dozen用於禽蛋、襯衫;Square metre用於紡織品類;Metre用於纖維類;Ton用於糧食、礦產品類;Carat用於鑽石等。
(3)術語準確:在涉外經貿法律文件中有很多專門的術語,按照《INCOTERMS 1990》共有十三種,可分為四個組別:即“E”組(EXW);“F”組(FCA、FAS、FOB);“C”組(CFR、CIF、CPT、CIP);“D”組(DAF、DES、DEQ、DDU、DDP),在使用這些術語時應特別謹慎,因為在這些術語中,增加一個字母或改變一個字母就會產生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那麼,雙方所承擔的責任也就完全不同了。如CIF是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意思是“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而CIP則是指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意思是“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有時,同一個術語在不同的國家卻有不同的解釋,我們必須嚴加註意,以免發生糾紛,以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的FOB這個術語為例,按照《INCOTERMS 1990》 FOB的含義是:“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賣方既履行了交貨義務”,但是,在巴西對FOB的解釋與FAS(Free alongside Ship)相同,意思是“賣方只負責將貨物運到船邊”,一般是在距離船身的300英尺內,不過FAS這三個字母,在集裝箱運輸中又有與上述完全不同的含義,它表示:“Free Arrival Station”,意思是“集裝箱到達站交貨”,美國對FOB這個術語也有不同於一般的解釋,如美國的《對外貿易定義》對6種FOB術語的解釋中有的可以使用“內陸工廠交貨”,有的可以使用與“火車交貨”,所以對美國使用FOB這個術語時,後面必須加上“vessel”,寫成“FOB vessel”(船上交貨)以區別與其他運輸工具,如果只寫“FOB”,那麼賣方就可以在裝運地的任何地點交貨,而不負責把貨物交到裝運地的港口船上。
從以上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這些術語雖然只有幾個字母,但它所包含的內容幾乎涉及到了合同的全部交易條款,因此,準確地運用專用術語來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書寫規則

經貿法律文件要求用詞規範、內容完整,符合約定俗成的含義,不能允許文字上的隨意性,起草時應力求保持其內容的完整性。無論是“要約”還是“承諾”都要提出全部的問題或要求,例如,在報盤時,要向買方提出全部的交易條件,包括商品名稱、數量、規格、價格、交貨期、支付條件等,尤其是在報“實盤”時,更應全面完整,因為這種報盤一經買方在有效期內無保留地接受,交易即告成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不完整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請看一份以電傳形式達成的協議:“蝴蝶牌手提式縫紉機,200台,CIF 港口名稱,每台250元,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立即裝船,1月30日復到有效”,英譯為:“COMMODITY BUTTERFLY BRAND PORTABLE SEWING MACHINES 200 Pcs RMB 250 EACH CIF IRREVOCABLE SIGHT LC PROMPT SHIPMENT VALID SUBJECT REPLY HERE 30/1”,電文中的sight LC = sight letter of credit (即期信用證),“立即裝船”譯為:“prompt shipment”一般指自開證行開證之日起30 天內裝運,“1月30日複電有效”寫成“valid subject reply here 30/1”, 這個短語中的“reply here”中的“here”絕不能漏掉,如果寫成“reply 30/1”, 那通常指1月30日發出,而用了一個“here”則指1月30日我方收到複電,也就是講,用一個“here”,把實際複電提前了幾天,以上這份電文的起草就很完整規範,向買方提出了完整的交易條件,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復到日期支付條件都包括在內。這裡需要強調的是,電傳定約這種形式。通過電傳定約,往往十分簡練,同時夾雜許多特有的縮寫,很可能導致語意不清,容易引起誤解,所以就更要求“規範完整”。不過,通過數據電文定約,對方當事人一般要求籤訂成交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以簽訂確認書為合同成立的條件。

表現精準

由於經貿法律文件有其獨特的表現方式,有時漢英兩種語言出入很大,譯文容易艱澀難懂,所以,在忠實原文的情況下,盡量使英文清楚、具體、使人看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首先要求起草文件是,使全文的條理清楚具體,不能有任何模糊和抽象的概念存在,翻譯時應盡量擺脫受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多注意兩種語言的差異,絕對避免錯譯現象。(註:在有些情況下,對協議條款的解釋有分歧時,是以英文為準的),現舉幾個不當例子分析如下:
例一:我們已收到你方支票,謝謝,該筆款項已匯入你帳戶貸方
英譯:“We have received with thanks your check。The amount has been placed to your credit”.
這是一個我方收到對方支票的一種確認函,在這個句子中,起碼有三個問題沒有講清楚,(1)沒有支票號碼;(2)金額不具體;(3)款項用途不明,此句最好改寫為:“收到你方第00968號支票一張,金額計80美元,用以支付我方傭金,謝謝,該筆款項已計入你方帳戶貸方”,英譯為:“We have received with thanks your check No.00968 for U.S $80, in payment of our commission, The amount has been placed to your credit”.
例二: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轉讓,應有董事會一致通過後,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英譯:“Any increase, decrease and transference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have to be agre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reported to the origin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for approval.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for changes have to be dealt with at the original registration office”.
這個條款中明顯有一個原則性的錯誤,即:“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因為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合營各方認繳出資額之和,是企業公開向社會承擔民事責任的保證。如果允許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減少其註冊資本,當其實有資本已大大少於其登記註冊的資本時,由於各合營者對企業只承擔有限責任,勢必危及與打交道的第三者的權利和利益。因此,在起草中外合資經營合同時,絕對不得訂有直接或間接減少註冊資本的條款,固這個條款中的“減少”應刪掉,另外,這個條款的英譯文也有幾處不妥:(1)“轉讓”一詞譯為“transference”不妥,“transference”一般用語表示“轉讓”專有技術的使用權,這裡是指對合營公司註冊資本的“轉讓”應譯為:“assignment”;(2)譯文條款中的兩個助動詞“have to ”,應改為“shall”,在經貿法律文件中,無論何種人稱作主語,只要是表示義務或規定,就應選用“shall+V”結構作謂語;(3)“由….一致通過”應改譯為:“to be approved by…”, 意指“to be officially agreed to”,表示是一種“權威性的”。??)“報….批准”,原譯為“to be reported to …for approval”,顯得太隨便,也不象“行話”,應改譯為:“to be submitted to …for approval”.
例三:梨罐頭質量必須是市場上最好的
英譯::“Quality for canned pear shall be the very best on the market”.
這個條款訂得太籠統含糊,什麼是質量最好的?拿什麼標準來衡量?像這樣的品質條款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引起糾紛,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商品的質量、標準、規格、數量是非常重要的內容,也是雙方權利義務的一個重要依據,在起草這樣的文件時,必須明確規定商品的品質,以及品質出現問題的處理辦法。以上這個條款應改寫為:“梨罐頭質量必須達到標準,次等品質在總數量5%內者,以減價5%為條件,買方應接受”,這樣一來使人看后,無論在商品質量上還是在處理方法上,既具體且清楚,英譯為:“Quality shall be in accord with standard for canned pear and buyer shall accept second quality up to five percent of the total quantity with an allowance of five percent”。譯文中的“5%內”應包括5%,固譯為:“up to 5%”;“allowance”在經貿英文中表示“money taken off the cost of goods”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常用來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主要有:(1)sales by sample(憑樣品確定品質);(2) sales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品質);(3)Sales by Brand or Trade Mark(憑牌號或商標確定品質);(4)sales by description (憑說明書確定品質),在起草文件時,用那一種方法,視情況而定。
在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時,要達到“清楚具體”的效果,應從三個方面考慮:(1)避免使用意義含糊的詞;如:“Fluctuation in the freight after the date of sale shall be for the buyer’s account”(轉載自中國,請保留此標記。),這個句子的意思是,貨物售出之日後,運費的“波動”,將由買方負擔,在實踐中,運費的波動是不固定的,有上有下,這不是買方所能負擔的,所以“fluctuation”是一個含糊的詞,全句應改寫為:“Any increase in freight after the date of sale shall be for the buyer’s account”,(2)注意句子前後的對應一致;如“Written in English, in two originals, each party hold one of the original contracts”,這個句子的前後就不一致,應改為:“This contract is written in English, in two originals, one of which is held by each party”,(3)正確處理修飾語的位置,經貿法律文件中的句子往往繁複,為了使句子精確,經常需使用修飾成分,實踐中,修飾成分運用起來比主要成分更難些,其位置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含意,請看下面的句子:“收到的貨物是包裝在沒有鐵腰子的木箱里,包裝與包裝指示不符”,英譯:“The goods we received contrary to our instructions are packed in wooden cases without iron hoops”,這個英譯文給人的感覺是:“我們收到與我們指示相反的貨物是包裝在沒有鐵腰子的木箱里”,句中的形容詞短語“contrary to our instruction”的位置應放在這句的句尾,才能體現原文的含義,譯成:“The goods we received are packed in wooden cases without iron hoops contrary to our instructions”。

文件審校


審校工作是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步驟,這一步驟若完成不好,有可能影響到全局,筆者認為,審校工作最好採用個人負責與專家審校相結合的原則,作為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審校者,應該是有豐富實踐經驗,廣泛專業知識和堅實英文基礎的涉外經濟律師或專家,一份經貿法律文件起草、翻譯完畢后,主要任務就是做最後嚴格的審校工作,務求做到萬無一失,有時在文件列印出以後,還會發現有印刷錯誤,因此,作為一名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審校者一定要有一絲不苟的認真負責精神,下面以一份經貿合同為例,就其主要條款的審校討論如下:

品質條塊的審校

在審校品質條款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審查各種表示品質的方法是否正確。例如,凡能用科學的指標說明其質量的商品,則適合“sales by specification grade or standard”(憑規格等級或標準買賣),如成分、含量、色澤、比重、密度、光度、性能若干等級。(2)審查對品質的要求是否切合實際、品質條款的規定要體 現平等互利的原則,起草的條款要切合實際,對品質的要求既不偏高也不偏低。

數量條款的審校

數量條款審校的重點是數量、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具體應注意下列事項:(1)審校數量的規定是否明確具體。數量條款一定要明確具體,不要使用諸如“about”等籠統含糊的字眼,以免引起爭議。(2)審校計量方法是否準確,在國際經貿中,主要的計量方法有a. Gross Weight (毛重)Weight(凈重)c. Conditional Weight(公量)d. Theoretical Weight(理論重量):其中,皮重的計算方法有4種:Actual Tare(實際皮重)、Average Tare(平均皮重)、 Customary Tare(習慣皮重)和 Computed Tare(約定皮重),具體運用那一種計量方法,一定要定性準確,(3)審校交貨數量是否有機動幅度。在實踐中,賣方實際交貨的數量往往難以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數量,尤其在某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為了避免引起糾紛,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最好規定一個機動幅度,如規定:“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buyer’s option”。(賣方/買方可以溢短裝貨5%)

價格條款的審校

在國際貿易中,價格是貿易合同的中心,在審查價格條款時,首先應注意商品的單位和總金額所使用的貨幣是否一致;其次還要注意商品價格中是否包含“傭金”(commission),由於國際上對傭金的使用有明的,也有暗的;如果是明的,就應明確規定:The price include 5% commission on FOB basis ( FOB價,包括5%傭金),如果是暗的,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為Net price (凈價),寫成 Price shall be FOB net in U.S dollar without the buyer’s commission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or agreed on between both parties (價格以美元FOB凈價計算,不包括買方傭金,雙方另有規定除外)。
包裝條款的審校在審校包裝條款時,應根據商品的性能、特點、運輸方式以及各國的習慣進行全面地審查,尤其對包裝的具體規定,一定要明確具體,不宜籠統含混地使用諸如:seaworthy packing, customary packing, usual packing 等詞語,應根據不同商品的性能,規定不同的包裝條件,如:“seaworthy packing”(海運包裝)一般要求牢固,具有防止擠壓的功能,所以應具體規定為:“To be packed in seaworthy wooden case with tin lining and iron hoops”(以堅固、適於海運的木箱包裝,內襯錫板,外加鐵箍),此外,審校包裝條款時,還應注意Mark(包裝標誌)的規定是否確切,特別是Indicative Mark(指示標誌)和Shipping Mark(運輸標誌)一定要易於識別,如果這兩項標示寫的不具體,很可能在裝卸、搬運或運輸過程中發生問題。“指示標誌”一般是提醒裝卸、搬運、儲存人員在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所以一般要求用不腿色的漆(fadeless paint)在外包裝上用大寫字母書寫:“KEEP AWAY FROM MOISTURE”(防潮);“THIS SIDE UP”(此面向上);“HANDLE WITH CARE”(小心輕放)等。“運輸標誌”的規定,要求更嚴格,因為運輸標誌是一種使貨物和單據一致以及彼此聯繫的重要手段,這種標誌,在國際上習慣稱之為:“嘜頭”,根據聯合國提出的國際貨物標準嘜頭,其內容構成如下:(Take the seaworthy for example),ABC——收貨人名稱代碼00412——合同號,ROTTERDAM——目的港,N0.1—100——包裝編號。

交貨條款的審校

交貨條款在國際貿易合同中,也是重要條款之一,在審校時,應對裝運港和目的港、裝運期、交貨方法以及不能交貨的責任和處理方法作全面的審查。如在合同中,不應籠統規定“Prompt Shipment” (既其裝運),在交貨條款中,特別是對裝卸港的規定,一定要具體明確,像“Port of discharge”和“port of destination”這兩個短語,儘管前者是“卸貨港”;後者是“目的港”,但兩者有時是相同的,有時也有區別,因為實踐中“port of destination 可能在“port of discharge”之後。例如,我們向阿富汗出口貨物,一般把貨運到巴基斯坦港市Karachi ,然後再陸運到阿富汗首都Kabul, 因為阿富汗是一個內陸國家,不能作為海運目的港,可寫為“To Kabul Via Karachi ”,但這種寫法只能作為運輸標記的一部分寫在“裝船嘜頭”,而不能作為獨立的目的港名出現,在“目的港”的一項內,只能寫卸貨港口名“Karachi” (port of discharge)

支付條款的審校

在一筆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對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都倍加關心,為了保證貨款的安全收付,雙方必須對支付條款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審查支付條款時,應著重注意支付方式是否明確,一般講,支付方式應根據當事人的經營意圖、成交數量來確定,比如,成交標的不大的貨款,可以採用“Transfer”支付方式;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可以採用“L/C”支付方式。另外,對支付時間也應仔細審查,如“買方應於 1992年12月1日以前將全部貨款用電匯方式預付給賣方。”被譯成了“The buyers shall pay the total to the sellers in advance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before October,1,1992”,這個條款中的“於1992年12月1日以前”應理解為:“不遲於1992年12月1日”,改為:“not later than October,1,1992”更精確些。

商檢條款的審校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是買賣雙方交換貨物、支付貨款和索賠與爭議的依據,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審校商檢條款時,應著重注意對“檢驗權”條款的審校,因為這個條款涉及到買賣雙方由誰來決定商品的品質、數量或包裝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關於檢驗權條款的規定一般有三種,一是以離岸品質、數量為準;二是以到岸品質、數量為準;三是以裝運港的檢驗證明為議付貨款的依據,但是貨到目的港時,買方有複檢權。這三種做法,比較合理的是第三種。所以,我國在對外貿易合同中,一般採用第三種做法,尤其是在進口合同方面更是如此,請看下面一例“商檢條款”:“貨 到目的港(港口名稱)————天內經中國商品檢驗局複檢,如發現品質或數量或重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明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所有應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英譯:“If the quality, quality or weight of goods are not found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the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within____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s against the Sellers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on the strength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 y the said Bureau, All expenses and losses arising from the return of goods or claim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s.”審校時,會發現這個條款還不盡完善,首先應補進一項除外責任,因為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不完全是賣方的責任,有些責任是由船運公司或保險公司所付的,所以應補進一項:“除屬保險公司或船運公司負責者外”,英譯:“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ers or the carriers are liable”;其次,條款的英譯文也有兩處不妥:①從句中的連詞“if”應換成“in case”,在合同英文中“in case”與“if”不是同一意思,“in case”主要用於陳述預防措施,暗示提前做某些事情以保證安全。另外,從句中的謂語也應改為虛擬語氣In case+S+(should)+V,這樣一來使人覺得發生索賠的可能性很小。②從句中“not”的位置應防在“in conformity with”的前面,表示“發現…與…不符”。
以上這個條款經審校改為:“In case the quality, quatity or weight of goods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the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within_____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s against the Sellers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upon the strength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aid Bureau,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ers or the carriers are liable…”

索賠條款的審校

在履行合同中,由於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引起糾紛,並由此導致受損失的一方向另一方索賠,引起爭議、索賠的原因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於賣方違約,如:拒不交貨、逾期裝運、數量短缺、質量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包裝而造成損壞等;二是由於買方違約,如:拒開或遲開信用證,無理拒收貨物,在F.O.B. 條件下,不按時派船等;三是合同本身的條款不明確,致使當事人看法不一。因此,在雙方當事人認真、全面履行合同的基礎上,一定要使各項條款明確完整、萬無一失。
索賠條款是合同的重要“關口”,有時因索賠條款規定的不明確,導致整個合同履行的前功盡棄。審校索賠條款時應特別注意索賠的期限,在索賠條款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一般應在索賠的有效期限內。如規定:“買方應在貨到目的港30天內向賣方提交索賠通知,在此期間如賣方未接到買方索賠通知及公證行開立的公證報告,則認為買方無索賠要求”,英譯:“Buyer must give seller notice of any claim within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port of destination. Unless such notice, accompanied by proof certified by an authorized surveyor, arrives at the seller’s office during such 30 days’ period, Buy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no claim”,
(註:譯文中的“notice of any claim”前應加“written”,因為,解決索賠案件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往往是先發電報提出索賠要求,再發信件,詳細申述;最後一句譯文“to have no claim”表達也欠妥,“認為買方無索賠要求”,意思是:“買方在有效期內沒有提出索賠要求,可以認為買方放棄這種要求”,應改譯為“to have waived any claim” ,句中的“放棄”一詞選用“waive”更好些,因為“waive”這個詞主要表示“one shall not insist on a right or claim”
以上這個條款的規定應該是沒問題的,但請注意:有些貨物的潛在毛病在索賠的有效期內,是不容易發現的,所以,最好再補充規定:“有關潛在瑕疵,無論買方所提出的索賠時間早晚,賣方均不得拒絕”,英譯為“seller shall, nevertheless be responsible for latent defects of the merchandise regardless of any delay of Buyer to give such written notice of claim”.

結束語


根據以上討論不難看出,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起草與翻譯,涉及許多有關中外法律、國際經貿、專業英文等方面的內容。且包括許多技術性問題,固要求涉外經濟律師在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時,力爭作到嚴於律己,具有一絲不苟的認真負責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要深入理解經貿法律語言的準確性、規範性,嚴格按經貿法律文件起草與翻譯的原則行事。在定稿前,應對文件作最後的審校,對文件中的每個詞句、數字、金額、日期、每項權利、義務做嚴格、細緻的審校,務求作到天衣無縫,才能最後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