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史雜
掌治京師職務的各種法律規定
內史雜是關於掌治京師的內史職務的各種法律規定。
秦簡整理小組注云:“內史雜,關於掌治京師的內史職務的各種法律規定。”
除此之外,栗著還指出目前所見十一條關於內史雜的律文雜亂無章,其中包括一條要求在縣的都官應抄寫常用法規的規定,一條都官機關註銷和補充辦公物品的規定、一條只能用書面報告而不能用口頭報告的規定、四條有關人事任免的規定、一條關於“學室”入學資格的規定、一條檢驗度量衡和外借度量衡器械的規定(此條可與“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斗用、升,毋過歲壺。有工者勿為正。 (假)試即正。”——《工律》相互參看)以及兩條糧食的守衛和防火的規定。
原文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譯文
各縣應分別通知設在該縣的都官,抄寫該官府所通用的法律。
原文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譯文
都官每年上報已註銷而要求補充的器物數量,在九月把帳報內史。
原文
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
譯文
有事請示,必須用書面請示,不要口頭請示,也不要託人為請示。
原文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譯文
官府的嗇夫免職,……該官府趕快任命嗇夫。如超過兩個月仍未任命嗇夫,令、丞就是違反法令。
原文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譯文
任命佐必須用壯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剛傅籍的沒有爵的人。苑囿的嗇夫不在,由縣安排代理其職務的人員,依《廄律》行事。
原文
令?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譯文
犯過罪而經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職。不是史的兒子,不準在學室學習,違反這一法令的有罪。
原文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譯文
下吏即使能夠書寫,也不準作史的事務。
原文
侯(候)、司寇及?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
譯文
侯、司寇以及眾下吏,都不準作官府的佐、史和禁苑的害盜。
原文
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計其官,毋?(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內史雜
譯文
貯藏穀物的官府需要進行稱量的,都應備有衡石的權、斗桶,以足用為度。這些器具應在官府中量用,不要借給百姓。當時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樣校正準備。
原文
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內史雜
譯文
貯藏穀物的官府要加高牆垣。有其他牆垣和它連接的,可單獨加高貯芻草的倉和用茅草覆蓋的糧倉。令人不得靠近居住。不是本官府人員,不準在其中居住。夜間應嚴加守衛,開門時即應滅掉附近的火,謹慎警戒。有違反法令而遺失、損壞或失火的,其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也須承擔罪責。
原文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
譯文
不準把火帶進收藏器物或文書的府庫。吏將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嗇夫和吏輪翻值夜看守。經檢查沒有火,才可開閉門戶。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庫。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品物、文書的府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