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宗教改革
16世紀中葉羅馬天主教進行的運動
羅馬天主教改革又稱反宗教改革運動,是指在16-17世紀,天主教會為對抗宗教改革運動和新教而進行的改革運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應付宗教改革后出現的新局面,鞏固羅馬教會在歐洲的地位,故又有“對立的宗教改革”之稱。1618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狂熱的天主教徒斐迪南二世,逮捕帝國境內的新教徒,導致捷克人將市政廳議員擲出窗外,致使三十年戰爭爆發,天主教與新教的矛盾充分展現。1648年,新教同盟勝利,簽訂《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誌著天主教改革運動結束。
不少歷史學家認為,用天主教改革一詞更能反映“反新教改革”的實質。15世紀,以D.伊拉斯謨為代表的基督教人文主義者鼓吹改革,但他們站在維護天主教傳統的立場,反對分裂,反對暴力。中世紀的虔修生活由於神秘主義的流行而有所發展,使修會得以復興,並在天主教改革中起了重要作用。
15世紀下半葉西班牙王國統一后,成為歐洲最強大的天主教國家之一。它一方面肅清伊斯蘭教與猶太教的殘餘勢力,設立異端裁判所,壓制不同信仰的人;一方面進行改革,消除教會弊端,提高神職人員的知識和道德素養。1519年,西班牙國王查理兼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稱查理五世)以天主教會的保護人自居,極力抵制宗教改革運動。
義大利天主教會也出現改革的動向,但不是以激烈的方式,如1497年在熱那亞出現的聖愛會,即以改革為宗旨。1517年,羅馬也成立了聖愛會,其成員中有後為教皇保羅四世的加拉法。
修會的復興在天主教改革中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16世紀,原有的修會進行了整頓,又創立了一些強調虔修生活和社會服務的新的修會組織。如1533年在義大利成立的巴拿巴會,不久即發展到法國、波希米亞。1535年還出現了女修會聖天使會和烏爾蘇拉會。影響最大的當推西班牙人伊納爵·羅耀拉1534年在巴黎創立的耶穌會。該會於1540年得到保羅三世批准,在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時、奧地利、波蘭等國迅速發展。由於耶穌會士經過嚴格挑選和訓練,水準較高,故其後的天主教會領袖多為耶穌會士出身。他們為上層統治階級所重視,能夠左右世俗當局,形成了一股政治勢力,有力地遏制了新教的改革運動。
天主教自15世紀召開一系列公會議之後,要求教廷改革的呼聲更高。教皇保羅三世面臨嚴峻的形勢,為重振教皇威望,乃著手改革教廷弊端。遂任命主張改革的加拉法等人為樞機主教,責成他們提出改革的方案。這一方案當時雖未能實行,但為特蘭托公會議所採納。
1542年,保羅三世改組異端裁判所,義大利出現的宗教改革萌芽旋被消滅。在宗教改革期間,異端裁判所成為天主教會對抗和鎮壓新教及其他異端教派的重要工具之一。
1545年,保羅三世召開了特蘭托公會議。由於受法國和西班牙間戰爭的影響,會議時斷時續,前後歷時18年。1551年復會,新教諸侯曾應邀參加,不久即退出,次年又告休會。1561年由教皇庇護四世重新召開,中心議題是反對宗教改革,進行天主教會內部改革。
1564年通過《特蘭托會議信綱》,確認教皇有權決定宗教事務,重申天主教基本教義和聖禮制度,譴責新教因信稱義的神學觀點和對聖禮的不同主張。還為整肅天主教會作出規定,如主教必須講道,神父必須熟讀聖經,教士的道德生活必須受到監察,以及開辦神學院訓練神職人員等。該信綱被認為是天主教最重要的文獻之一。
羅馬教廷聯合封建勢力,特別是依靠西班牙的經濟和軍事力量,發動反宗教改革運動,利用異端裁判所加緊鎮壓新教徒和其他異端,加強思想文化方面的控制,使天主教在法國、比利時、南歐和東歐大部分地區的地位重新得到鞏固。在天主教會內部,結束了教義之爭,教皇權勢有所提高,在歐洲事務中繼續佔有一定地位。由於各修會競相向外擴展,使天主教勢力達到美洲、亞洲、非洲等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