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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佛教常用辭彙

“利益”,漢語詞語,拼音為lì yì,一詞本是佛教用語,指的是指隨順佛法而獲得之恩惠及幸福。人處在社會之中,與他人接觸、交際,便會牽扯到利益問題。利益有大有小,要如何取捨,全憑個人。

概述


【利益】
梵語 upaka^ra,巴利語同。又作饒益。略稱利、益。指隨順佛法而獲得之恩惠及幸福。分為自利與利他二種;自利他稱為功德,利他則特稱為利益。又於現世所獲得之利益為現益(現世利益);於後世所得之利益為當益(後世利益)。一般認為治病、延壽、得金錢等利益,為現世利益。
日本凈土真宗主張,於世間生存之際,能得真實信心,即可達到成佛之境界,此稱現益;至於死後往生凈土,則稱為當益。此外,菩薩地持經卷五說受持菩薩戒能得五種福利,華嚴經疏卷一列舉聞經之十種利益,道綽之安樂集卷下則說念佛行者有始益、終益等二種利益。[金光明最勝王經卷二、四分律卷三十八、法華經玄義卷六下、法華文句記卷六、釋凈土群疑論卷五]p2809
FROM:【《佛光大辭典》(第三版)】

意義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利益”這個詞在日常用法中是一個空殼,沒有具體意義,必須填入具體內容才有意義。日常用法支持此種理解。如《韋氏大詞典》對“interest”(作“利益”解的名詞)的定義,通常冠以“something”“the state of”“a feeling”之類的虛位用語,說明“利益”在實現(發生具體意義)時,須注入主體所理解的具體內容。而對利益的理解,是一種價值抉擇。比如吸毒者認為毒品是他的利益,實際上是選擇了“只趣今朝”的當下官能快感的人生價值或頹廢自戕的態度。如果他選擇了健康快樂的價值,而又知道吸毒摧毀健康,便不會認為海洛因是他的利益。一般人皆認為金錢是利益,甚至是“最大利益”,然而世界上卻有人放棄財產,過著自由快樂的生活。這是由於價值抉擇的不同。究竟什麼是利益?有的人抉擇儉樸的勞力的自然生活;有的人到非洲為麻風病人服務;有的人終其一生在森林中與動物為友;有的人到邊遠山區作教師或醫生;有的人剃度為僧;有的人入修道院;有的人獻身科學或藝術而終生貧苦;而二十世紀三十年代有的人放棄富裕的生活,漂洋過海到西班牙做一個普通士兵在最艱苦的戰壕里為反法西斯而戰鬥,直至獻出生命。同時也有人選擇奢侈享樂、醉生夢死、毒品、制幻劑、賭博、自毀,暴力、權力、恐怖主義、人肉炸彈,而至死不悔。每個人皆認為他的人生抉擇是他的最大利益,然而人與人的抉擇是如此不同,對利益的理解可以是南轅北轍。可見利益是價值抉擇。世上沒有赤裸裸的純利益。即使如吃不吃“嗟來之食”這樣生死攸關的利益,仍有解釋的分歧。這種解釋,隨著時空和需要而變換,而變換的核心便是主體的價值抉擇。
有的人也許會說,你舉的漂洋過海那些例子,其實不是利益,而是為著理想而犧牲個人利益。這裡,實際上涉及利益的定義。如果將利益設定為某種固定的內容,比如世俗標準的“好處”,那麼大凡違背這種“好處”的人生抉擇,皆是“犧牲個人利益”了。假使這樣預設一種狹隘的利益定義,結果是什麼呢?結果便是取消關於利益的討論。因為“利益”在這裡只能是(只被允許是)一種特定的內容(比如世俗標準的“好處”),任何其他可能的涵義皆不可能考慮進來,還何必探討利益的意義呢?凡是人人清楚而認可的觀念,大抵沒有討論的必要。“人是哺乳動物。”這大概沒有爭議,也不必討論(除非將來人類變成“克隆動物”)。然而利益是什麼,則需要探討。利益的涵義之所以需要探討,恰恰在於其模糊性。人們對利益沒有共識。假使人人對利益的認識毫無歧義,人人認可利益就是金錢、地位、享受等“好處”,還有什麼可探討的?利益就是利益,利益就是金錢等等!有什麼可說的!不過,這樣一來,別人也就可以代表你的利益,決定你的利益是什麼,同時有理由決定什麼是違反你的利益的了。下一步便是以你的利益的名義,干涉你的個人抉擇了。父母干涉子女的“幸福”,不都是這樣的么?長輩干涉晚輩,師長干涉學生,領袖干涉民眾,政府干涉人民,甚至外國干涉內政,不都是“為了你的利益么”?如此看來,探討利益的涵義,不僅有必要,而且也有嚴重的後果。如果根據日常用法和清晰的邏輯,我們能夠斷定,利益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其具體涵義有待主體的價值抉擇來賦予,那麼,對於任何一個正常的成年人,他的利益或“好處”,只能由他本人決定,必須尊重他的合法權利,同時他也必須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如果他放棄舒適的生活,到非洲去照顧麻風病人,這樣才心安和快樂,那為什麼這不是他的利益呢?

與願望


利益易於和願望混淆。上述三個回答者,便是將願望當作利益了。利益與願望的區別,在於願望的必要條件是主觀要求,而利益則除主觀要求而外還有客觀的標準。利益必須在客觀上弄清楚,有利的是什麼。比如,我願望注射最有效的預防流感疫苗,但我只知道疫苗甲有效,而不知道疫苗乙同樣有效,則可以說疫苗甲是我的願望,也是我的利益,卻不能說疫苗乙是我的願望,然而疫苗乙也是我的利益。願望可以是模糊的,利益必須明確;願望是主觀的,利益必有客觀依據。如果輸錢的賭徒事先確知再賭必然輸光,而他的願望是贏錢,他便不會認為後續賭本是他的利益。這是利益與願望的不同之處。以此之故,利益有邏輯上的“傳遞性”,即:如果我的願望是 A,而 A=B,則 B 也是我的利益,但 B 不是或未必是我的願望。利益有邏輯上的傳遞性,而願望則沒有。也就是說,願望純是主觀意識中一種自覺的、指向一定對象的要求,而利益則不僅是主觀要求的對象,而且是理性判定的一種標準。

分類


利益有基本利益和一般利益之分。通常所謂的長遠和目前利益,也可歸入此類。如果吸毒者知道並且相信他的基本利益是存活,而且是健康地活著,他便不會認為更多海洛因是他的利益。有時公共利益也可歸入基本利益。比如人類健康必需的生態、正常生活必需的安全和秩序、不受掠奪的納稅人所必需的廉潔有效的政府、契約所必需的誠信、公民權利所必需的公民意識、知情權所必需的信息暢達和言論自由等,皆是基本利益,但日常生活的短視,常常使人忘記這些。

不可代表性


利益只能身受,不能由他人代表。比如吸收營養是我的身體賴以存活的基本利益。營養只能由我來吸收,不能由別人代表我去吸收。其他利益也是如此。如果有人走來對你說,我代表你的利益,你只要把你的生命、自由、財產全交給我就行了。你不覺得恐怖嗎?可見利益是不可代表的。然而利益可以委託代理,有的利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讓。比如我可以委託律師處理遺產。這必須經過主體的授權,在特定條件下進行,如簽約、證人、監督、報酬、收回權等。也就是說,代理或代表,是一個契約概念,其根本前提是承認主體的權利和雙方認可的保障這些權利的體制。

最大化


某些經濟學並未界定利益的內涵,便以利益為核心而提出什麼“利益最大化”,甚至“財富最大化”之類的意識形態口號。這類“科學”既然缺欠學術的嚴謹性,也就自然缺乏學術的尊嚴和可信性。有的人熱衷於“古典經濟學始祖”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卻無視他首先是一位倫理學家。在漫長的學術和教授生活中,他談論的是正義和倫理價值。他構造了特有的正義理論(見本文第八章),他的“看不見的手”依託於看得見的“美德”。從博弈論的“囚徒困境”,也可以看出,支配利益的“看不見的手”可以被“看不見的腳”所破壞。如果人人只顧自身的利益,可以導致全面的喪失利益。在當代正義理論中,也有利益界定不清晰的問題。例如羅爾斯設定的原初狀態,在“無知之幕”背後的人,不知道自己的階級、地位、才能、人生目的等,而人人選擇儘可能多的“基本利益或好處”,即自由、權利、財產、權力、自尊。也就是以羅爾斯設定的固定內容為基本利益,並以此為其理論的基本前設。羅爾斯認為,假使所有立約者皆處於原初平等地位,並選擇這些基本利益,則這選擇本身必為公平原則(見本文第八章)。然而他設定的基本利益與我們的上述觀察不符,而且他列舉的這幾種利益內容可能相矛盾。比如財產與自由。如果我是一個不名一錢而熱愛藝術的學生,突然接受大筆遺產,條件是必須放棄我的終身趣旨—藝術,而改學法律,此時財產與自由便是相矛盾的,將財產與自由同時列為基本利益便不可能。而且,經驗中不選擇財產和權力的人,所在多有。例如修會的會規便是放棄財產。認為金錢之類的“好處”便是所有人的利益,只是一種世俗的成見而已。個人的利益,只能由本人選擇,不能由他人派定。而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個人利益必須符合正義原則,尊重他人的合理合法的利益,才能受到法律和輿論的保護。這裡面已經涵有一種價值原則了。
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利益這個價值性的概念,需要具體分析:當一個人說什麼是他的利益時,他實際上在作一種價值選擇,而不僅是陳述一個公認的事實;當人們說什麼是公共或基本利益時,他們實際上在肯定一種價值體系或正義制度。脫離價值構架的利益,根本不存在。凡是宣揚純利益、無爭議的利益、無條件被代表的利益、理性自利人人認肯的利益、抽象的最大化的利益之類,背後皆有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需要警惕。要想弄明白我的利益是什麼,必須弄明白我的價值抉擇是什麼,我所要的正義制度是什麼。因為,有什麼樣的正義制度,便有什麼樣的基本利益分配。而有了自由選擇的權利,才有選擇個人利益(乃至選擇正義制度)的機會。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和表達的自由,因為如果沒有這些自由,連說出我的需要是什麼,與社會交流探討以便弄明白我的需要是什麼,都不可能,還談何利益?因此,或者可以說,人的根本利益便是自由,包括言論自由,信仰的自由,選擇自我生活方式的自由權利,和尊重他人同等權利和社會秩序的義務。在一個多元自由和基本正義的體制下,才能實現自我的利益。自由便是保障一切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根本利益。
然而即使如此,也不能將利益與價值理想等同起來。在約定用法中,“利益”有“當下實現的權益”等內涵。例如,在《韋氏大詞典》里,作“利益”解的 interest 有幾個基本釋義:right, title or legal share in something,這是指法定的權益;the state of being concerned or affected esp. with respect to advantage or wellbeing, 這裡則指身受的好處(advantage)或福利(wellbeing)。如此看來,利益確實有當下實現或身受的好處等涵義。但裡面蘊含一些前提,如:什麼叫好處?好處的必要條件是什麼?可能後果是什麼?這些皆屬於價值抉擇。因此,可以說,利益是一種價值抉擇,但不等於價值抉擇(並不是所有的價值抉擇皆是利益);利益確實有當下好處的涵義,但好處需要解釋,而這種解釋是價值抉擇;而且也不是所有好處都是利益。可以舉例來說明這些微妙的差別。比如我選擇莫扎特的音樂而不是流行歌曲,這也是一種價值抉擇,但不是利益,因為不牽涉也不影響誰的好處或權益。然而如果我選擇信仰一種宗教,而這種宗教目下是受迫害的,則涉及嚴重的利益問題了。同樣,假使我愛好莫扎特,但無論如何努力也買不起唱片,而社會上有很多人可以輕而易舉地享受音樂,這就涉及利益問題了,因為影響了我的福利。然而也不是所有好處或福利都是利益。比如青春、美貌、聰明,也是一種福祉,但不是利益,因為那是天生的,既不是人為的後果,也不是社會權利,沒什麼可爭取的。分析到這裡,我們已經得出利益的三個必要條件:一、價值抉擇;二、身受好處;三、社會權利。假使我需要某抗病疫苗,使該疫苗成為我的利益,則需要:一、我相信科學,甘心接受疫苗,這是價值抉擇;二、注射之後確實抗病,這是身受好處;三、我必須能夠享受這種注射(買得起),這是社會權利。假使我根本不相信什麼鳥疫苗,堅決拒絕注射,而當局強迫我注射,如綁匪那樣硬給我札了一針,雖然確實抗病了,我沒受傳染,但給我帶來精神傷害和人格侮辱,那也不是我的利益,因為那不是我的價值抉擇。(這裡可比較本文第二段關於疫苗的例子。那個例子是說,我已經相信科學並選擇了疫苗甲,而疫苗乙等於疫苗甲,所以也是我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人的正常理性可以理解和判斷自己的利益是什麼,連小孩子也知道誰對他/她好,不大識字的農民也知道選舉什麼民意代表對她/他有利。然而,一旦牽涉到利益的實質是什麼,前提是什麼,後果是什麼,則利益永遠是一個可以探討的問題。只要人類的價值抉擇是不統一的,利益也就是有歧義的,而現代多元社會恰恰是價值多元的體制,不如此則不足以保障人選擇自我生活方式的基本權利。此外,對利益的理解,不僅取決於價值的取向,而且受知識和視野的限制。隨著一個人或一個社會的經驗增長和視野開闊,對利益的理解也會逐漸深化。原先短視的利益理解,可能被長遠深刻的利益理解所代替。比如原先只顧發展經濟不管破壞生態,後來才懂得保護生態和可持續發展,最後也許會明白原初和諧的自然才是人類存在的家園。人的認識沒有止境,人對自我利益、社會利益、人類利益的理解也沒有終極的確定答案,永遠可以探討下去。然而,我們已經知道,人的根本利益是自由權利,如果沒有自由權利,連表達自我需要的機會也被剝奪了,還談得上什麼選擇和利益?只有在一個基本正義的體制下,人人有了基本的選擇自由和表達的自由,全體公民的當下理解的合理利益才能得到起碼的保障。
[另意]利益是法學中的一個基本範疇。所謂利益,就是受客觀規律制約的,為了滿足生存和發展而產生的,人們對於一定對象的各種客觀需求。其本意為“利息”,原被用來表示債權人對利息要求的正當性。後來,利益作為個人與社會的一種關係體現,日益得到廣泛的應用。利益意識的覺醒,利益觀念的形成,無疑是人類思想史上的一個偉大進步。
“利益”一詞在我國古代典籍中最早展開論述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認為,“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此後,儒、法、道諸家都把利益問題作為自己研究和論述的重要內容。在西方,利益(intecest)一詞來源於拉丁文intecesse,原義是夾在中間,後來引申為在非報酬性的東西和事件中包含著某些報酬性的成分。古希臘的智者普羅塔哥拉的學說中,具有明顯的功利主義原則,而幸福派的伊壁鳩魯則明確地把正義與利益聯繫在一起。到了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家普遍對利益問題予以充分的重視,並進行了論述。但這些思想家們受唯心史觀的支配,或是受到形而上學方法的阻礙,並沒有揭示利益的形成和本質。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創立,為科學地揭示利益的形成和本質提供了正確的方法和必備的條件。
所謂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生產基礎上獲得了社會內容和特性的需要。它有三方面的因素構成:利益的心理基礎是人們的需要。需要是利益的主觀基礎,利益是需要的社會形態。在現實世界中,每個人都有許多需要,而且是無限的和廣泛的。這就決定了利益的內容也是豐富多彩的,人們對於物質的需要和追求,構成了物質利益的基本內容,而對於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追求,構成了精神利益的基本內容。
利益反映了一定階段上人們的生產能力和生產水平。利益是人們企圖藉助於生產來滿足的需要。凡是不用人們生產或勞動就能滿足的需要,如陽光、空氣等,都不是物質利益的內容,超越人們現實生產能力和生產水平的需要,也不構成利益的基本內容。利益反映著特定歷史階段上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利益是人們需要的社會轉化,它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其實質是特定的社會關係。反過來說,由於人們為了實現自己的需要而結成了一定的社會關係,因此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本質上是利益關係,社會關係也必須要體現為各種不同的利益。正因為如此,人類社會中才有了經濟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個人利益、群體利益、民族利益、階級利益、階層利益、國家利益等形形色色的利益。社會的物質生產是其他一切生產的基礎,所以經濟關係也是其他一切社會關係的基礎,以物質利益為主要內容的經濟利益也成了其他利益的基礎,影響著其他利益的形成和發展。在階級社會中,經濟利益首先表現為階級利益,階級利益也因此而成為制約其他利益的主導利益。在社會主義社會中,階級關係退居到社會關係中的次要地位,人民內部的各種關係成為社會關係的主體,經濟利益在這些關係中以不同於階級社會的形態繼續發揮著主導作用。
擴展的利益可以包括:糧食,飲食,性,鬥爭中陣營多方的同盟者人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