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水利局

泰州市水利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泰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7號),制定規定。

泰州市水利局是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泰州市水利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相關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有關水利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相關部署,擬定全市水利發展重大政策,依法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製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編製全市防洪、水域岸線利用、河口控制、江岸灘塗治理和開發的專業(項)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和保護,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全市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對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實施監測。指導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組織論證和按規定報批飲用水源地設置,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規範性文件,編製節約用水規劃,監督行業用水標準的實施。組織落實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市級財政性水利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指導水利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負責城市水利工程的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製、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稽察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全市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製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大中型灌溉工程等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組織編製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預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一)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查處市管河道和規定許可權內長江涉水違法行為,協調、仲裁水事糾紛。負責長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牽頭負責其他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其他工作;
(十五)職能轉變。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治理與保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對各處室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市水利、河長制等重要會議的組織以及公文處理、信息宣傳、督查督辦、政務公開、水利信息化、檔案、保密、史志年鑒、信訪、機關後勤等方面的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的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製市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水利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監督市級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規劃計劃處。擬定全市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製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市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擬定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組織編製、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城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計劃、申報、立項等前期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編製水利科技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監督執行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三)水政水資源處(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依法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則草案,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指導水利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承擔水利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按規定組織水資源評價、監測工作。按規定報批飲用水源地設置,負責地下水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四)基本建設處(監督處)。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市級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項目法人組建、開工備案。負責市級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市級重點水利和城市水利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指導城市水利工程建設施工。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相關工作;、
(五)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處。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農村河道疏浚整治、大中型灌排工程等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性治理工作。具體承擔應當由市級負責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六)工程管理處。指導全市各類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市管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位置、界限及有關活動的審批;指導長江及河道采砂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通連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河湖保護規劃編製工作。指導退圩還湖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預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七)河湖長制工作處。承擔市河長制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制度,編製工作計劃和考核目標。向市級河湖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市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對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察、考核。協調督導河湖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有關政策;
(八)人事處。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機關績效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專家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製2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其中處長(主任)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正科職)1名,副處長(副主任)4名。
市水利局在海陵區、醫藥高新區設置派出機構,負責履行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正科級建制,使用全額撥款事業編製。
市水利局海陵分局,編製5名,設分局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市水利局醫藥高新區分局,編製4名,設分局局長1名,副局長1名。

相關領導


局長:葛志暉
總工程師:祁海松

其他事項


市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