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長制
概念
河湖長制即河長制、湖長制的統稱,是由各級黨政負責同志擔任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治理和保護的一項生態文明建設制度創新。通過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製度保障。
河湖長制,為河長湖長履職規範、建立完善重要江河流協作機制。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強化河湖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形成黨政領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齊抓共管格局,持續推進河湖系統治理保護,建設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經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水利部近日印發《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規則》《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2021年工作要點》《河長湖長履職規範(試行)》。
2021年5月31日,水利部關於印發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和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規則的通知。
(1)加強水資源保護,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三條紅線”。
(2)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嚴格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管控,嚴禁侵佔河道、圍墾湖泊。
(3)加強水污染防治,統籌水上、岸上污染治理,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優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4)加強水環境治理,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
(5)加強水生態修復,依法劃定河湖管理範圍,強化山水林田湖系統治理;
(6)加強執法監管,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行為。
(1)總河湖長職責
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長制工作,分別承擔總督導、總調度職責。
(2)市、區級河湖長職責
負責牽頭協調推進河(湖)突出問題整治、水污染綜合防治、河(湖)巡查保潔、河(湖)生態修復和河(湖)保護管理,協調解決實際問題,檢查督導下級河長、庫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
(3)街鄉級河湖長職責
負責本轄區內河(湖)管理工作,制定落實河(湖)管理方案,組織開展河(湖)整治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執法部門打擊涉水違法行為。
(4)村級河湖長職責
負責本村範圍內河(湖)整治工作,落實專管員職責,確保河(湖)監管到位、保潔到位、整治到位。
河長制
(1)意義
落實發展綠色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解決中國複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推行河湖長制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2)作用
有效調動地方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護主體責任,促進河湖管理有人、管得住、管得好,河湖功能逐步恢復,有利推進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
2021年10月,全面推行河湖長製成效顯著,31個省份全部設立黨政雙總河長,明確省、市、縣、鄉級河湖長30多萬名,村級河湖長(含巡、護河員)90萬名,其中,中西部地區脫貧戶22萬名,建立了上下貫通、環環相扣的責任鏈條。
河湖管護責任體系不斷完善。2018年以來,省、市、縣、鄉級河湖長年均巡查河湖700萬人次。省、市、縣全部設立河長制辦公室,專職人員超1.6萬名,部分鄉鎮因地制宜設立河長制辦公室,各地培育壯大民間河長湖長和志願者隊伍。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等七大流域建立“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河長制辦公室”聯席會議制度,20多個省份建立跨省界河湖聯防聯控機制,探索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設立聯合河長湖長,開展聯合巡查執法,形成了河湖管理保護強大合力。
各地區各部門以河湖長製為抓手,開展系統治理,持續改善河湖水生態環境。2018年以來,水利部組織開展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各地共清理整治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問題18.7萬個,拆除侵佔河湖違建4748萬平方米,清除圍堤1.1萬公里,清退非法佔用岸線3萬多公里,打擊非法采砂船1.1萬艘,清理垃圾4300萬噸,河湖面貌發生歷史性改變。水利部組織編製完成長江、黃河等七大江河及主要支流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河道采砂管理規劃,指導地方編製完成416條省級河湖岸線保護利用規劃、2656條河道采砂管理規劃,明確河湖水域岸線分區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