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器監

軍器監

軍器監,古代官署名。唐武德初年有武器監,后屢廢置,開元三年(715)置軍器監

軍器監歷史


十一年,廢為甲弩坊,屬少府。十六年,復置,掌繕治甲弩,按時交納武庫。有監及丞。所屬有弩坊署、甲坊署。宋初,三司胄案主管製造兵器,無專官。熙寧六年(1073)廢胄案,置軍器監,以侍從官判監事。元豐改制。置監、少監、丞、主簿等專官。所屬東西作坊,與各州都作院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依規定製作程式,按兵校工匠製作精粗利鈍以為賞罰;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等物;皮角庫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南宋初年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1129),並軍器監於工部,並都作院于軍器所。紹興三年(1133)后,又陸續置官。南宋後期,製造兵器等事主要歸工部軍器所,軍器監事務稀簡,成為儲才之所。

軍器監設置


一般設有:監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繕甲弩,以時輸武庫。
△弩坊署
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矛槊、弓矢、排弩、刃鏃、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貞觀六年,改弓弩署為弩坊署,甲鎧署為甲坊署。
△甲坊署
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甲胄、■繩、筋角、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監
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稻后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察。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 △河渠署
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堤堰、魚醢之事。凡溝渠開塞,漁捕時禁,皆顓之。
河堤謁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堤堰、利溝瀆、漁捕之事。。
△諸津
令各一人,正九品上;丞二人,從九品下。掌天下津濟舟梁。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