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改制

歷史改革制度

元豐改制,是宋神宗趙頊元豐年間(1080年~1082年)對職官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在改制后,朝廷的行政效率並沒有提高,甚至造成了行政效率的降低。但是裁撤了部分冗員以及冗散機構,減少了財政開支,明確了各職位機構的職責。

元豐改制是一場發生在北宋中期社會矛盾不斷激化、國力積貧積弱的情況下,在宋神宗的主持下爆發的一場對職官制度的改革,它與著名的王安石變法是同步進行的。雖然元豐改制不如王安石變法有名,但是卻對中國古代官職制度的發展和演變產生了重大影響。

諸多問題


宋初以來的職官制度存在許多問題,一是機構重疊,既無定員、無專職,又有許多徒有其名而無所事事的冗閑機構和官員;二是蒞其官而不任其職,官職名實之間悖離、混亂。熙寧(1068~1077)變法期間,王安石主張,只要各個機構能恢復職能和作用,就算達到了改革的目的。如司農寺、都水監等已對革新發揮了重要作用,收到“董正官制之實”。宋神宗並不以此為滿足,熙寧末年,又令校勘《唐六典》,元豐三年,在蔡確、王珪的協助下,對職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輔制度恢復了唐三省制規模,以尚書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藉以發揮中書揆議、門下審復、尚書承行的職能,實際上權歸中書。同時,參知政事改稱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和尚書左、右丞。同年八月下令,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使各機構有定編、定員和固定的職責;許多機構便或省或並,如三司歸戶部和工部,審官院並於吏部,審刑院劃歸刑部。過去“官”僅用以定祿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階易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共為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包括選人共三十七階),此後升遷、俸祿等都按新定的《元豐寄祿格》辦理。神宗改革職官制度時,沒有徵詢王安石的意見,改制后,行政效率沒有提高,比過去還顯得拖沓,神宗有些後悔。但由於冗員和冗散機構的裁撤,節省了兩萬緡的開支,神宗又頗感安心。

寄祿格


神宗元豐三年(1080),置詳定官制所,制定《寄祿格》,雜取唐及宋初舊制,以原散官開府儀同三司等定為二十四階,用以取代原寄祿官中書令、侍中等等,以階易官,用為確定官員傣祿及升降品級標準。成新寄祿官,而原寄祿官之朝廷各機構正官依其官稱主管本部門事務,官稱與實際職務相符,成職事官。次年,又定新選格,改革銓選制度,授官銓注,皆歸吏部,並規定凡除授職事官,皆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準,五年,仿唐六典所載官制,頒三省、樞密院、六曹條制,依新制任命三省長官實行新官制。

背景


元豐改制的背景之一,就是北宋中期朝廷的冗官現象日益嚴重。
自從北宋開國皇帝宋太祖趙匡胤黃袍加身後,吸取了唐末五代時期藩鎮擁兵割據的教訓,利用杯酒釋兵權,逐步解除了藩鎮的勢力,但是卻允許開國功臣的子孫以“恩蔭”世代做官,這樣宋初以來的職官制度就存在許多問題:
一是機構重疊,既無定員、無專職,又有許多徒有其名而無所事事的冗閑機構和官員;二是蒞其官而不任其職,官職名實之間悖離、混亂。
元豐改制的背景之二,是由於冗官現象的存在,造成官員之間在其位不謀其政,互相推諉、扯皮的情況非常普遍,官職也是名不副實,而且官職之間的進階達到驚人的三十七階,甚至有時候下屬部門同時有幾個上級部門管理,但是真有正能有效管理的卻沒有一個,以至於出現了下屬不知上級是誰的奇特現象。
基於此,宋神宗決定對北宋的職官制度進行一場徹底有效的改革,減少冗官冗政的弊端,提高朝廷的辦事效率,因為這場改革發生在元豐年間,歷史上稱為元豐改制。

內容


內容
元豐改制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元豐改制的內容之一,就是頒布《寄祿格》,實際上也是為了削弱宰相的權力,因為這樣一來,官員的升遷都要參照《寄祿格》,官員的品階和俸祿標準不再需要通過宰相,以階易官,使官員的職務與職稱相符合,減少官員在其位不謀其政的現象,也減少了官員之間職務界限不明,相互扯皮推諉的想象,從而提高了行政效率,減少了財政不必要的開支。
元豐改制的內容之二,就是在恢復舊制的名義下,恢復唐代三省制。
雖然宋朝建立時就有三省制,但是徒有虛名,三省官員平時並不具體行使權力,只有在皇帝臨時有事的情況下,通過宰相傳達命令,三省的官員才各自行使職務,而且三省都是宰相的權力範圍,直接對宰相負責。
元豐改制后,將宰相的權力分割為左僕射和右僕射,分別負責門下省和中書省,並且皇帝直接向三省官員發布命令,這就讓皇帝直接參與到朝政中,從而強化了皇帝個人的權力,加強了中央集權。
改制弊端
熙寧(1068~1077年)變法期間,王安石主張只要各個機構能恢復職能和作用,就算達到了改革的目的。如司農寺、都水監等已對革新發揮了重要作用,收到“董正官制之實”。
但宋神宗並不以此為滿足,熙寧末年,又令校勘《唐六典》,元豐三年,在蔡確、王珪的協助下,對職官制度作了改革。宰輔制度恢復了唐三省制規模,以尚書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藉以發揮中書揆議、門下審復、尚書承行的職能,實際上權歸中書。同時,參知政事改稱中書侍郎、門下侍郎和尚書左、右丞。
同年八月下令,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使各機構有定編、定員和固定的職責;許多機構便或省或並,如三司歸戶部和工部,審官院並於吏部,審刑院劃歸刑部。過去“官”僅用以定祿秩、序位著,此次改革,一律“以階易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共為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包括選人共三十七階),此後,升遷、俸祿等都按新定的《元豐寄祿格》辦理。
神宗改革職官制度時,沒有徵詢王安石的意見,改制后,行政效率沒有提高,比過去還顯得拖沓,神宗有些後悔。但由於冗員和冗散機構的裁撤,節省了兩萬緡的開支,神宗又頗感安心。
寄祿格
神宗元豐三年(1080),置詳定官制所,制定《寄祿格》,雜取唐及宋初舊制,以原散官開府儀同三司等定為二十四階,用以取代原寄祿官中書令、侍中等等,以階易官,用為確定官員傣祿及升降品級標準。成新寄祿官,而原寄祿官之朝廷各機構正官依其官稱主管本部門事務,官稱與實際職務相符,成職事官。
次年,又定新選格,改革銓選制度,授官銓注,皆歸吏部,並規定凡除授職事官,皆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準,五年,仿唐六典所載官制,頒三省、樞密院、六曹條制,依新制任命三省長官實行新官制。

看法


其大者建立三省,以中書造命,行無法式事;門下審覆,行有法式事;尚書奉行;而政柄悉歸中書。又分班奏事,各得其職。所以分執政權而互相考察,此改制正名之體統也。
——南宋章如愚
國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是中書、樞密院兩班。昨來先帝修定官制,凡除授臣僚及興革廢置,先中書省取旨,次門下省審覆,次尚書省施行,每省各為一班。雖有三省同上進呈者,蓋亦鮮矣。
——北宋呂公著
凡事皆中書取旨、門下覆奏、尚書施行,所以為重慎也。臣謂國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則可。至於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議者,一切依此,則迂緩之弊所從出也。假如百官給假、有司請給器用之類,此所謂日生小事也。臣僚陳請興革廢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當之類,此所謂事之方議者也。昔官制未行,如此等事皆執政批狀直付有司,故徑而易行。自行官制,遂罷批狀,每有一事輒經三省,謄寫之勞既巳過倍,勘當既上,小有差誤,重複施行,又經三省,循環往複,無由了絕。至於疆埸機事,河防要切,一切如此,求事之速辦,不可得也。
——北宋蘇轍

影響


元豐改制的影響,是它使官員居其位謀其政,有了定職定位,同時裁撤了一些閑散部門和官員,打通了官員的升遷的階數,客觀上減少了政府的開支,提高了行政效率。
但是這只是元豐改製表面的效果,而且元豐改制的影響僅限於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而言,由於重重阻礙,效果更是甚微。
元豐改制的影響更深層次,是在通過改革,加強了中央集權,削弱了宰相的權力。
在北宋中期以前,皇帝的權力並不是為所欲為的,它受到以宰相為首的各級官員的監督,尤其是宰相的權力過大,中央機構的三省都歸宰相統領,皇帝實際上並不能直接管理朝政。比如當時王安石變法就是在宰相王安石的全面主持下開展的。
鑒於此,宋神宗為了實現自己乾綱獨斷的目的,推行了元豐改制,目的就是削弱宰相的權力,使得皇帝可以直接管理朝政。元豐改制后,中央集權越來越得到強化,在清朝時達到頂峰,權力完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官員只能跪拜執行,這才是元豐改制最深層次的影響。

歷史爭議


雖然宋神宗推行元豐改制在後世有很大爭議,但是它畢竟是中國古代職官制度的重大改革。宋神宗的初衷是出於個人私心,為了滿足他乾綱獨斷的慾望,因為在北宋中期加強了中央集權,這一做法在後世不斷強化,這也可以體現元豐改制的歷史進步性。
元豐改制的歷史進步性,是它客觀上改善了北宋中期官場上日益突出的冗官現象,客觀上有利於官員的合理流動。
元豐改制后,雖然朝廷的行政效率並沒有得到很明顯的提高,而且宋神宗在改革過程中操之過急,也沒有徵詢宰相王安石的意見,在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偏差,導致怨聲載道,但是朝廷的收入確實增加了,財政支出也節省了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