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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神宗年間影響深遠的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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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
宋神宗年間影響深遠的改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是發生在宋神宗時期的改革,由宰相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
變法自熙寧二年(1069年)開始,至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結束,故亦稱熙寧變法、熙豐變法。
徠王安石變法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且從廟堂到江湖全部牽連其中,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
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
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如保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
改革開啟於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結束於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拜相后的元豐八年(1085年),前後16年有餘,由於時間長,牽涉面廣,牽連的人多,鬥爭激烈,為此掀起的滔天巨浪對北宋社會的方方面面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北宋立國后,為了防止地方割據,收歸行政權、財權、軍權,採用分化事權的方式,維護中央集權;政治上實行文人治國,軍事上奉行守內虛外。
宋初,為削弱官員的權力,實行一職多官,但設官分職尚有定數。自宋真宗時起,朝廷關於官員致仕的詔令日見增多,至宋仁宗時,更是三令五申。同時由於大興科舉、採用恩蔭制、奉行“恩逮於百官唯恐其不足”的籠絡政策,導致官員多貪戀權位,官僚機構龐大而臃腫(“冗官”)。
為穩定社會秩序,抵禦北方民族的南侵,宋初實行“養兵”之策,形成了龐大的軍事體系;同時為了防止武將專權,實行“更戍法”,使得兵將不相習,兵士雖多但不精,對外作戰時處於不利地位(“冗兵”)。軍隊、官員的激增導致財政開支的增加,使得本就拮据的政府財政更加入不敷出,再加上統治者大興土木、修建寺觀等,形成了“冗費”。三者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最終形成北宋積貧積弱(“兩積”)的局面。
宋神宗
同時,外敵的侵擾給北宋政權帶來巨大的生存壓力。北宋建國以後,就與東北邊境的契丹族和西北邊境的黨項族連年發生戰爭,由於北宋政治腐敗和軍隊軟弱渙散,雖然耗費了巨額的財力和人力,但每每以失敗告終。慶曆三年(1043年),以范仲淹為首的“慶曆新政”,歷經一年即告失敗,並未改變這一嚴峻形勢。
宋神宗即位后,大宋王朝雖然表面上一派繁榮,其實內部已經蘊涵著深刻的矛盾和問題。由於土地兼并現象嚴重,大批農民喪失土地,兼之富豪隱瞞土地,導致財政收入銳減,出現了立國以來少有的財政赤字,“百年之積,惟存空簿”。
慶曆新政失敗后,宋朝嚴重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並未緩和,積貧積弱的局面仍在向前發展,朝廷內外危機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聲在一度沉寂之後,很快又高漲起來。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進京述職,作《上仁宗皇帝言事書》 ,系統地提出了變法主張,主張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積弊,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建議朝廷改革取士、重視人才,請求立即實現對法度的變革。但沒被仁宗採納。
王安石
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國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現有法度”,並勉勵神宗效法堯舜,簡明法制。王安石認為,北宋國家貧苦的癥結,不在於開支過多,而在於生產過少;農民之所以貧苦和不能從事生產,一方面是由於官僚富豪兼并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於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農民身上。因此,最好的理財富國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勞動力去開發自然資源,是積極開源而不是消極節流。王安石隨後上《本朝百年無事札子》,闡釋宋初百餘年間太平無事的情況與原因,指出當時危機四伏的社會問題,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樹,認為“大有為之時,正在今日”。神宗採納王安石的相關主張,並要求其盡心輔佐。
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於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神宗贊同。為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統籌財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諸路農田、水利、賦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
熙寧三年(1070年),頒布募役法、保甲法。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方田均稅法,改革科舉制度;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
熙寧六年(1073年)七月,頒行免行法。
青苗法
內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剝削,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
局限:強制農民借貸和還款期限,加之利息偏高,使得富人變窮、窮人更窮。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
內容: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僱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一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生產發展;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局限:對貧苦人是沉重的負擔。
方田均稅法
內容: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徵收田賦的依據。
作用:清丈出大量隱瞞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農民免除賦稅,得到實惠。
農田水利法
內容:鼓勵墾荒,興修水利,費用由當地住戶按貧富等級高下出資興修水利,也可向州縣政府貸款。
作用:水利工程廣為修建,保證了灌溉;耕地面積增加,農業生產發展,政府稅收增加。
局限:興修水利數量逐漸成為官員政績考核標準,一些地方政府強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負擔。
內容: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內容:設立發運使,掌握東南六路生產情況和政府與宮廷的需要情況,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統一收購和運輸。
作用:降低國家支出,減輕了納稅戶的額外負擔,限制了富商大賈對市場的操縱和對民眾的盤剝,便利了市民生活。
北宋政府奉行養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齊;集中軍權、更戍法直接削弱了軍隊戰鬥力。將不識兵、將無常兵、將帥指揮受制太多,其積極性得不到充分發揮。士兵經常換防,缺乏訓練,素質低下。
保甲法
內容:將鄉村民戶加以編製,十家為一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一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作用:加強對農村的統治,維護農村社會治安;建立全國性的軍事儲備;節省了大量的訓練費用。
裁兵法
內容: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后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作用:提高軍隊士兵素質。
局限:裁撤軍隊標準流於主觀。
將兵法(又叫置將法)
內容: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作用: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
保馬法
內容:將原來由政府的牧馬監養馬改為由保甲民戶養馬。保甲戶自願養馬,可由政府給以監馬或者給錢自行購買,並可以免除部分賦稅。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作用:馬匹的質量和數量提高;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
局限:養馬戶專業程度無人監管。
軍器監法
內容:督製造兵器,嚴格管理,提高武器質量
作用:武器生產量增加,質量也有所改善。
局限:增加財政支出。
宋代科舉
貢舉法
內容: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擴大考選名額,奠定明朝科舉考試內容基礎。
太學三舍法
內容: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太學生成績優異者不經過科舉考試可直接為官;提舉經義局,修撰儒家經典,編纂《三經新義》;設置武學、醫學、律學專科學校,培養專門人才。
惟才是舉
內容: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幹的機會。
作用:給後世官場注入新鮮血液。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然而變法觸犯了守舊派的利益,又存在變法內容、方式的硬傷,遭到呂公著為首的守舊派和以司馬光為首的一眾關心變法對百姓生計影響的士大夫的反對。法令頒行不足一年,圍繞如何進行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鬥爭,史稱“新舊黨爭”。
王安石
熙寧四年(1071年),開封百姓為逃避保甲,,出現自斷手腕現象,知府韓維報告朝廷,王安石認為施行新政,士大夫尚且爭議紛紛,百姓更容易受到蠱惑。神宗則認為應聽取百姓之言。
司馬光
熙寧八年(1075年),王安石再次拜相,但已經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宋神宗的動搖,變法很難繼續推行下去。
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長子王雱病故,王安石辭去宰相,從此隱居江寧,法令亦陸續被廢止。
元祐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導下,致力於恢復祖宗舊制,前後歷時九年,支持變法者被稱之為“元豐黨人”,反對變法者被稱之為“元祐黨人”。宋哲宗親政后,重新起用變法派,但統治集團內部的鬥爭更加激烈,新法已成為各派系傾軋和貪官斂財的工具。從此宋朝進入了黨爭的泥沼,不可自拔。
王安石變法所用新法,在宋哲宗親政、宋徽宗繼位后得到啟用,但此時的新法已經淪為新舊黨爭或蔡京專權的工具,也因民間社會變化而失去其積極效應。元佑更化后新法淡出歷史舞台,元祐八年(1093年)宋哲宗親政后雖有志於恢復新法,啟用變法派,但是到徽宗時新法成為聚斂的工具。原有的變法的精神被完全改變。
王安石變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變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增強對外防禦,對內彈壓的能力,以鞏固和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從新法次第實施,到新法為守舊派所廢罷,其間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每項新法在推行后,雖然都不免產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國強兵”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積貧局面的改變
政府財政收入大幅增長。通過一系列理財新法的實行,國家增加了“青苗錢”、“免役寬剩錢”、“市易息錢”等新的財政收入項目,在發展生產、均平賦稅的基礎上,財政收入有了明顯的增加,國庫充裕,宋神宗年間國庫積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財政支出,財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徹底改變了北宋“積貧”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地主的兼并勢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戶的高利貸,限制了高利貸對農民的盤剝;方田均稅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紳大地主的隱田漏稅行為,市易法使大商人獨佔的商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收歸國家,打擊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操縱和壟斷免役法的推行使農戶所受的賦稅剝削有所減輕,大力興建農田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社會經濟發展,人民負擔減輕,呈現了百年來不曾有過的繁榮景象。
積弱局面的改善
改變“積貧積弱”的現象是王安石變法的總方針,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總目的。通過“強兵之法”的推行,積弱局面得以緩解,北宋國力有所增強。保甲法的推行,加強了農村的帝國統治秩序,維護了農村的社會治安,建立了全國性的軍事儲備,並節省了大量訓練費用;裁兵法提高了 軍隊士兵素質;裁兵法提高軍隊士兵素質,將兵法改變了兵將分離的局面加強了軍隊戰鬥力;保馬法使馬匹的質量和數量大大提高,同時政府節省了大量養馬費用;軍器監法增加了武器的生產量,質量也有所改善。
變法的強兵措施扭轉了西北邊防長期以來屢戰屢敗的被動局面。北宋熙寧六年(1073年),在王安石指揮下,宋熙河路經略安撫使王韶率軍進攻吐蕃,收復河、洮、岷等五州,拓地兩千餘里,受撫羌族三十萬帳,,這是北宋軍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進攻西夏地區的有利戰線。
變法過程中也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現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現象。在變法的指導思想上,王安石偏重於謀求開闢財源,獲取儘可能多的國家財政稅收,如均輸法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強制進行收購、運銷,以此手段來積累國家財富,違背了客觀經濟規律,變法導致國富民貧,而這於王安石變法的初衷“去重斂、寬農民、國用可足、民財不匱”是大相徑庭的,而且新法實行也過於急進。
變法在當時也引起了擾民、損民的後果。史稱,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連擔水、理髮、茶販之類的小買賣,不交免疫錢都不許經營,稅務向商販索要市利錢,稅額比本錢還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爭。保甲法推行時,為了逃避供養軍隊的高額賦稅與被抽去當兵的雙重威脅,民間發生了不止三、兩起自殘事件,嚴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發生了東明縣農民一千多人集體進京上訪,在王安石住宅前鬧事的事。
王安石變法的失敗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其最根本原因在於新法變法只是一場統治集團內部針對北宋統治危機的制度改良,沒有觸及社會的根本問題,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帝制時代的社會矛盾。
1、變法本身方向錯誤、沒有適應的土壤且改革政策弊端嚴重
王安石變法主要是應對危機的政治衝動,而不是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對這次變法的經濟內容,黃仁宇評論道:“在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範圍與深度不曾在當時世界里其他地方提出。但現代金融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治所及既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與此同時,王安石鑒於慶曆新政針對“三冗”問題得罪了朝中的守舊派大臣,不敢觸及北宋積貧積弱的根本原因——“三冗”問題,然而即使這樣王安石的變法依然觸動了特權階級的利益,畏首畏尾的變法從一開始就陷於被動,也從一開始就搞錯了改革方向,自然是不會成功的。加上青苗法、募役法等變法舉措多有擾民、害民的弊端,遭到統治集團內外的一致反對。
2、新法的“斂財”實質導致社會基礎的喪失
變法的真正興奮點是富國,而不是富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做到的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這使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取財”的對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時,它損害了社會所有階層的利益,失去了民心,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變法中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3、變法急功近利、急於求成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變法中操之過急。他只認定一個目標,卻忽略了在實現這一目標過程中必然會連帶產生一系列問題。在短短數年間將十幾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當時的社會各階級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和物質承受能力,於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
4、政策執行不力。
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行的偏差,使一系列變法措施從安民走向擾民。如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規定為百分之二十,官員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員用更壞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錢代替差役,官員就拚命斂錢。無論哪種措施當初的動機有多好,執行的地方官員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貨塞進去,都完全違背了變法初衷。
徠5、用人不當
變法派中,除王安石個人操守尚無非議,而他最重要的支持者與助手呂惠卿、章惇、蔡確、曾布、蔡卞、呂嘉問、蔡京、李定、鄧綰、薛向等人個人道德品質多有問題,有的當時就被視為小人乃至奸臣。以王安石為代表的變法派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於是應該由行政技術層面解決的議題便轉化為道德層面的問題。變法派在後一層面上與保守派相比,立即陷於劣勢。
6、變法派內部分裂
王安石
7、“舊黨”強烈反對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新黨”和以司馬光為代表的“舊黨”之爭本質上並不是權力之爭,而是政策性的爭議;並不是要不要改革的爭論,而是怎樣改革的爭論。“舊黨”人才濟濟,如司馬光、韓維、文彥博、歐陽修、富弼、韓琦、范縝、蘇軾等。元豐八年(1085年),宋哲宗即位初,高太后垂簾聽政,起用司馬光為宰相,新法幾乎全被廢掉。
王安石變法在中國傳統的史學評論中是被基本否定的。按照傳統的評價,王安石變法之“急政”或“苛政”本身有問題,引起激烈的“黨爭”所以導致北宋的滅亡。對王安石變法評價的轉機出現在近代,當時國人面對西方列強的“船堅炮利”,急欲變法而“富國強兵”,遂使商鞅、王安石等都得到肯定的評價。當代,人們對王安石變法的評價多元化,有批評其變法舉措失當的,有全面肯定或支持的,也有對其變法基本否定的,亦存在不完全肯定的。
北宋時期,其反對派就以修史的方法進行批評。到了南宋,再次通過修史的方法對其改革進行定性,指出王安石變法使得北宋王朝遭到滅亡(有說法指出是南宋朝廷為了推卸皇室的責任)。 (以後歷朝歷代均以此作為依據,對其變法做出這樣的判斷,以至於在宋元話本里有文章專門諷刺。但是王安石的家鄉的一些文人出於同鄉的原因進行了一些爭辯,例如南宋時期的陸九淵等。)
南宋以後,王安石變法總體上是被否定的,但對王安石的部分新法措施則有不同程度的肯定看法。在諸新法措施中,尤以科舉改革、免役法、保甲法、保馬法得到較多的肯定。
南宋至晚清最具代表性的批判意見有三點:
王安石變法
2、對荊公新學進行了嚴厲抨擊。荊公新學是王安石變法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自宋理宗取締王安石配享孔廟后,荊公新學所遭受的抨擊之嚴厲,要遠甚於對新法措施的否定。
3、把王安石的諸項新法稱為聚斂之術“聚斂害民”。把王安石的理財思想視作興利之道“剝民興利”,是北宋熙寧、元佑時反變法派批評新法的主要觀點,自南宋至晚清仍是絕大多數史家和思想家評議王安石新法的基本觀點之一。
梁啟超《王荊公》是20世紀評議王安石及其新法影響最為持久的著作。《王荊公》為王安石及其變法徹底翻案。梁啟超用社會主義學說類比王安石新法措施,把王安石稱為社會主義學說的先行者,胡適之先生亦持有相類的觀點。其後研究者雖然已涉及到王安石及其變法的方方面面,但梁啟超的肯定性評價為大多數人所尊奉,而成為20世紀前半葉的主流觀點。
1、肯定說
對王安石及其變法亦做出了全面的肯定。此派觀點強調王安石變法的思想性和階級性,對王安石變法的效果基本持肯定態度,對自南宋初以來是司馬光而非王安石的傳統觀點的徹底否定,認為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原因是保守勢力的強大、變法派內部的分裂以及宋神宗的動搖和過早的去世。代表人物有鄧廣銘、漆俠、王曾瑜。
2、否定說
文革中王安石被作為法家的傑出代表,把其變法看作是儒法鬥爭的典型事例而遭批判和否定。在1973—1976年10月發表文章150多篇,如羅思鼎《從王安石變法看儒法論戰的演變———讀<王荊公年譜考略>》。
另一種是全盤否定王安石,全面肯定司馬光,亦即“尊馬抑王”為其特色。
3、不完全肯定說
一方面充分肯定王安石變法是中國帝制時期統治者的一次重要改革活動,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變法期間生產有所發展,財政狀況好轉,基本上達到了富國的目的。另一方面亦指出新法在實施過程中給勞動人民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增加了新的負擔。對王安石變法與商品經濟發展的關係,也是既承認它對商業活動的發展有不良影響,又肯定它還有對商品經濟發展起積極影響的一面。
20世紀俄國共產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列寧稱讚王安石為“中國十一世紀的改革家”。
美籍華裔歷史學家黃仁宇認為,王安石的多項改革,涉及將當時的中國進行大規模的商業,以及數目字管理,但不見容於當時的官宦文化,亦缺乏有關技術能力而無法取得成功。王安石的變革思想,是人類思想反抗的文明成果,正是這些成果,使人類有了擺脫野蠻統治的可能和方向。
商鞅以法治國的思想具有超前性,推動了君主集權制的發展。“壹”給身處水深火熱中迷茫的人們帶來了希望、盼頭;“農戰”為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戰國提高生活水平和提升、鞏固國家地位有積極的作用;“法”對於治理混亂的狀態的作用不用多言。針對具體的社會現實提出了針砭時弊的有效措施,這是商鞅變法成功的關鍵。從社會生產關係的角度出發,商鞅對症下藥提出了非常詳細的變法,極大的符合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生產力結構以及物質生活資料水平的發展現狀,因此,商鞅變法實現了秦的崛起。
與戰國時期相比,北宋王安石變法所處的時代,階級矛盾已經非常尖銳。由於宋朝統治者對土地兼并採取“不抑兼并”態度,使得三分之一的自耕農淪為佃戶,豪強地主隱瞞土地,導致富者有田無稅、貧者負擔沉重,連年的自然災害加劇了農民苦難,種種原因最終使得各地農民暴動頻繁。
另外,還有民族間的對立引發的戰爭,這都不同於戰國時期,前者的戰爭是由統治者內部引起的,而後者的戰爭是外部因素引起。任用賢能、政治清明、力圖爭霸的戰國完全不同於北宋,北宋統治集團內部矛盾突出,整體上沒有稱霸的決心和意願,加上百姓有嚴重的“抑武重文”思想,導致王安石變法難以實施,招致了很多的反對意見。這種社會關係下社會現實特點和時代所需要的與王安石改革之間的銜接不緊密,其改革超越了當前的社會的發展,未與當下需要同步。有些措施本身或是在具體執行期間的不良操作,對民眾的利益也造成了損失。從變法頒布的目的來看,王安石改革未能很好地協調好各階級之間的利益矛盾,未能就具體的社會現實和需要提出符合時宜的舉措。這也是王安石變法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