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市易法
市易法(shì yì fǎ),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神宗熙寧五年(公元1072年)頒布實施,於汴京設都市易司,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並允許商賈貸款或賒貨,按規定收取息金。在東京設置市易務,出錢收購滯銷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這就限制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由於守舊派的反對,市易法於元豐八年(1085年)后陸續廢除。
中國宋代政府設置專門機構,直接收售物資,參與交易,以平抑市場物價的一種政策措施。王安石變法時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項重要的新法。
市易法規定:在汴京(今河南開封)設都市易司,邊境和大城市設市易務(共21個)。設提舉官(政府指派)和監官、勾當公事官(吸收守法的可合作的商人擔任),召募諸行鋪戶和牙人充當市易務的行人和牙人,在官員的約束下擔當貨物買賣工作。外來客商如願將貨物賣給市易務,由行人、牙人一道公平議價;市上暫不需要的也予“收蓄轉變”,待時出售;客商願與市易務中的其他貨物摺合交換,也儘可能給以滿足。市易法還規定:參加市易務工作的行人,可將地產或金銀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務賒購貨物,酌加利潤在市上售賣,貨款在半年至一年內償還,年利2/10,過期不歸另加罰款。這實際是市易務批發、行人零售,市易務為商業機構與金融機構的結合。
市易法有平抑物價調劑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壟斷居奇,把以前歸於大商人的利得收歸官有,增加財政收入。這一措施來源於桑弘羊的平準法,但有自己的特點:如“契書金銀抵當”、“結保貸請”、召募行人、牙人為市易務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發展,與平準法的命吏坐市肆販賣、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王安石去職,保守派上台,市易法被廢除。以後雖有市易之名(或改用平準之名),而實際是低價抑買抬價出售的牟利營業。
明嘉靖時有“市易諸法”的頒布,這是一套市場管理法規,與王安石變法時推行的市易法並非一事。
這樣看來似乎這是一項十分完美的措施,既然政府與民眾都受益,那麼應該受到擁戴並繼續推行下去,但是事實上,變法卻引起了變法派的分裂以及王安石的第一次罷相。
市易法一方面打擊了大商人、“兼并之家”,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中小商戶的利益。
神宗死後,據統計當時商人所欠的市易錢,僅利息即達921萬貫,以開封府為例,在免除了商人欠的市易息錢和罰錢之後,還有27155戶欠市易本錢237萬貫,其中小姓(指門第低微的人家)27093戶,欠83萬貫,而欠200貫以下的就達25353戶,欠46萬貫,由這組數據來可看出來市易法對小商戶的影響。
“均輸法與脫胎於平準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後,形成了對城市居民特別是工商業者的打擊。原本立足於平抑物價、抑制大商人重利盤剝的新政策,蛻變成國家壟斷市場、貨源、價格,甚至批發與零售也被政府官員所操縱,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過政府官員這幾道關口。於是,大中小商人一齊步履維艱,致使城市工商業開始凋零。從時人記載和蘇東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國城市商業與市場一時間相當萎縮而蕭條,社會開始出現動蕩不安的局面。”這個結果看來不合情理實際卻有其必然性,市易法的實質是對商業貿易實施國家壟斷,“置市易司強市榷取,坐列販賣。增商稅色件下及菜果,而商賈始困矣;又立賒貸之法,誘不肖子弟破其家。”,“盡籠諸路雜貨,漁奪商人毫末之利,”而且市易法壟斷貨源,“凡商旅所有,必賣於市易司。”結果造成“賣梳朴則梳朴貴,賣脂麻則脂麻貴”的局面。“官中自為兼并,”“商賈為之不行……而上下均受其弊。”市易法之弊,連最初倡行市易法的草澤人魏澤宗都“憤惋自陳,以謂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議,都邑之人不勝其怨。”